項目投融資專欄丨《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深度解讀


項目投融資專欄丨《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深度解讀

《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財金〔2020〕13號)(以下簡稱“《指引》或財金〔2020〕13號文”)《指引》共六章二十七條,規範了PPP項目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工作,從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角度,明確了參與主體、內容要求、工作程序等要素,統一了實施機構、項目公司(社會資本)各方績效評價管理的指標體系和制度標準,同時也仍有部分內容存在一定程度的前後不一而可能影響具體實施。為了確保對PPP項目績效管理指引的解讀和梳理做到全面和細緻,南京卓遠對《指引》六個章節,逐一進行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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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以下簡稱PPP項目)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解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以下簡稱“中發〔2018〕34號文”)、《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預〔2020〕10號)(以下簡稱“財預〔2020〕10號文”)要求,PPP項目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等財政資金應納入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如下圖所示。而本《指引》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正式延伸至PPP項目領域的要求,也為PPP項目如何開展績效管理指明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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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與PPP項目績效管理之間邏輯關係


第二條 PPP項目績效管理是指在PPP項目全生命週期開展的績效目標和指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等項目管理活動。

【解讀】第一,回應本《指引》第一條,即中發〔2018〕34號文,

PPP項目績效管理必然在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範疇內開展實施;

第二,明確PPP項目績效管理定義,回應和澄清本《指引》定位為“績效管理”而不僅僅是“績效評價”,主要在於PPP項目績效管理是在PPP項目全生命週期開展的績效目標和指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等項目管理活動,即績效管理是一個閉環的管理體系,績效評價僅是績效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

第三,“績效目標、績效監控”兩個名詞首次提及,進一步貫徹中發〔2018〕34號文“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精神和財政部PPP中心新綜合信息平臺項目管理與信息公示要求;

第四,《指引》以“目標導向、過程監管、結果控制”作為PPP項目績效管理的操作思路,立足於項目全生命週期,將項目績效管理分為“績效目標與指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等幾部分內容,從思路與範圍兩個角度為PPP項目績效管理工作做什麼、怎麼做提供了操作規範;

第五,結合本《指引》全文及附件指標框架要求,意味著績效管理的對象實質上是PPP項目本身。實施機構也好、項目公司也好,各項工作都是為了完成項目產出,交付公共產品和服務。

第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PPP項目績效管理工作,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協助。各級財政部門負責PPP項目績效管理制度建設、業務指導及再評價、後評價工作。

【解讀】明確了PPP項目績效管理主體及各方職責分工,避免了在具體PPP項目績效管理工作中跨部門監管難以施行和多部門職責分工難以釐清的問題。

第一,確立了項目實施機構作為開展績效管理工作直接負責人的地位。同時為了保障績效管理工作的專業性,還確立了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第二,結合本《指引》“第十一條、十七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要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PPP項目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及PPP項目年度支出預算審核等工作,負責績效評價報告的複核,並按照績效評價結果安排相應支出。同時,負責PPP項目績效管理制度建設、業務指導。結合工作重點,選取重大PPP項目開展績效再評價,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在項目移交完成後開展後評價工作;

基於對項目實施機構績效管理工作的監督,設置項目再評價機制,但是當財政部門再評價結果與實施機構績效評價結果偏差較大時,以哪方評價結果為準,如何進行付費,本《指引》並未明確,有待商討。

本《指引》明確財政部門負責PPP項目移交完成後評價,與傳統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由發改部門完成有所不同,從實操認知來看,兩者關於後評價的目標有何不同,如何銜接,有待進一步明確。

第三,結合本《指引》“第二十四條”要求,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按照績效管理相關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績效管理實施細則,指導實施機構規範有序開展PPP項目績效管理工作;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合規履行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程序。

第四條 本指引適用於所有PPP項目,包括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使用者付費項目。

【解讀】《指引》明確表明適用於所有PPP項目,解決了市場上一個長久以來的爭議問題,

即使用者付費項目也將納入《指引》範疇之內。

第五條 各參與方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物有所值、風險分擔、誠信履約、按效付費等原則開展PPP項目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

【解讀】強調了“誠信履約”原則,同時,將“物有所值、風險分擔”作為開展PPP項目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的原則,進一步體現PPP項目本質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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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PPP項目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管理

第六條 項目實施機構負責編制PPP項目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報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

【解讀】明確實施機構作為績效目標及績效指標編制主體,如實施機構與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為同一單位,則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編制完成後只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即可,如存在多個主管部門,則需報多家主體審核。如軌道交通項目、片區綜合開發項目、環境治理項目等,均涉及多個行業主管部門的參與。

第七條 PPP項目績效目標包括總體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總體績效目標是PPP項目在全生命週期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年度績效目標是根據總體績效目標和項目實際確定的具體年度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應當具體、可衡量、可實現。

PPP項目績效目標編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應符合區域經濟、社會與行業發展規劃,與當地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以結果為導向,反映項目應當提供的公共服務,體現環境-社會-公司治理責任(ESG)理念。

(二)細化量化。績效目標應從產出、效果、管理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採用定性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績效目標應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既具有前瞻性,又有可實現性。

(四)物有所值。績效目標應符合物有所值的理念,體現成本效益的要求。

【解讀】第一,明確PPP項目績效目標應包括總體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從頂層設計層面來看,進一步說明PPP項目績效管理屬於項目績效管理範疇內,體現財金〔2020〕13號文的出臺是對財預〔2020〕10號文的無縫銜接;

第二,對PPP項目而言,屬首次提出年度績效目標的標準概念,以往的項目實施方案中通常明確了項目總體績效目標,未明確年度績效目標。而年度績效目標是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的內容和標準,所以實施機構應將年度績效目標設定得“具體、可衡量、可實現”。目前,就實操項目來看,

年度績效目標依據建設期工程進度計劃或運營期年度運營計劃而設定,反映出《指引》對於年度績效目標的編制要求更具實操性。

第八條 PPP項目績效目標應包括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及項目管理等內容。

預期產出是指項目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公共服務的數量、質量、時效等。

預期效果是指項目可能對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帶來的影響情況,物有所值實現程度,可持續發展能力及各方滿意程度等。

項目管理是指項目全生命週期內的預算、監督、組織、財務、制度、檔案、信息公開等管理情況。

【解讀】第一,按照《指引》要求,績效目標按照邏輯因素法,從維度層面可以分為預期產出目標、預期效果目標和項目管理目標;

第二,PPP項目績效目標內容包含項目準對實施機構和項目公司兩個PPP項目主體的目標要求;

第三,設置績效目標的目的,有助於項目公司支出責任的明確、落實;有助於項目公司實施自我監控和持續績效改進;有助於促進預算編制的科學化和精細化,實現預算和績效一體化;為編制項目預算、實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等提供重要基礎和依據;

第九條 PPP項目績效指標是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工具,應按照系統性、重要性、相關性、可比性和經濟性的原則,結合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項目管理等績效目標細化量化後合理設定。

【解讀】第一,明確了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之間的區別與聯繫,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具有結構上的統一性、內容上的一致性;

第二,績效指標是績效目標的具體內容,是績效目標的分解和細化,是衡量績效目標達成的載體,具體包括衡量產出、效果和項目管理等績效指標。

第十條 PPP項目績效指標體系由績效指標、指標解釋、指標權重、數據來源、評價標準與評分方法構成。

指標權重是指標在評價體系中的相對重要程度。確定指標權重的方法通常包括專家調查法、層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熵值法等。

數據來源是在具體指標評價過程中獲得可靠和真實數據或信息的載體或途徑。獲取數據的方法通常包括案卷研究、資料收集與數據填報、實地調研、座談會、問卷調查等。

評價標準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或其他經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標準。

評分方法是結合指標權重,衡量實際績效值與評價標準值偏離程度,對不同的等級賦予不同分值的方法。

【解讀】第一,明確要求完整的PPP項目績效指標體系應由績效指標、指標解釋、指標權重、數據來源、評價標準與評分方法等6大要素構成;

第二,按照《指引》要求,管理項目庫大部分PPP項目績效指標體系完整度情況遠遠達不到指引要求,這意味著在績效管理實施前有著大量的完善或整改工作需要開展;

第三,我們以“資金到位率”指標為例,解析績效評價指標構成各要素的含義,具體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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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PPP項目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各階段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PPP項目準備階段,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立項文件、歷史資料,結合PPP模式特點,在項目實施方案中編制總體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體系並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潛在社會資本等相關方面的意見。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從依據充分性、設置合理性和目標實現保障度等方面進行審核。

【解讀】PPP項目準備階段,潛在社會資本可以參與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設計,此舉可提高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體系的實用性。同時,《指引》第二十四條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核心績效指標體系,明確績效標準”,意味著最終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的確定,還需符合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標準要求。

(二)PPP項目採購階段,項目實施機構可結合社會資本響應及合同談判情況對績效指標體系中非實質性內容進行合理調整。PPP項目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應在項目合同中予以明確。

【解讀】PPP項目採購階段,實施機構可對績效指標體系中非實質性內容進行合理調整,此舉增加了績效指標體系調整的靈活性,但實操中較難界定何為績效指標體系中的“非實質性內容”,實操項目中可能出現為避免違規不啟動非實質性調整和濫用非實質性調整兩種極端情況。

(三)PPP項目執行階段,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原則上不予調整。但因項目實施內容、相關政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或突發事件、不可抗力等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影響績效目標實現而確需調整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公司(未設立項目公司時為社會資本,下同)協商確定,經財政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PPP項目移交完成後,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針對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從全生命週期的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物有所值實現情況、按效付費執行情況及對本地區財政承受能力的影響、監管成效、可持續性、PPP模式應用等方面編制績效評價(即後評價)指標體系。

【解讀】第一,本條款將PPP項目的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具體管理工作細分在項目的準備、採購、執行三個階段,呼應本《指引》第二條款,將PPP項目績效管理工作貫穿於項目全生命週期;

第二,PPP項目的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三階段的設置,符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修訂稿)》(財辦金〔2019〕94號)的內容並與財政部PPP項目新綜合信息平臺項目管理與信息公開要求相一致;

第三,PPP項目的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設置,體現原則性、靈活性兼顧,使其更具實操性;

第四,PPP項目執行階段,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原則上不予調整。這種“不予調整”是建立在項目準備、採購階段根據《指引》要求對PPP項目績效管理較為完善的基礎上。

但實操項目中,已經進入執行階段PPP項目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設置遠遠達不到《指引》要求,這意味著績效管理實施前,將有著大量的準備工作需要開展,包括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體系的優化、調整、再談判等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公司(社會資本)對績效目標或指標體系調整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召開評審會,就調整結果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進行評審。雙方對評審意見無異議的,按評審意見完善後履行報批程序;仍有異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機制處理。

【解讀】第一,給出了項目公司(社會資本)對於績效目標或指標體系調整結果有異議的處理機制,並將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機制作為解決方式之一,把有關爭議解決的主權重歸合同雙方。

第二,“對調整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召開評審會”,這僅僅指明瞭方向,關於評審會的主要內容,如評審會組織方式,評審會時間節點要求,實操中仍需要進一步細化。

第十三條 編制政府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PPP項目年度支出預算時,應將年度績效目標和指標連同編制的預算申報材料一併報送財政部門審核。使用者付費PPP項目參照執行。

【解讀】第一,PPP項目績效管理並未另起爐灶,從頂層制度設計角度將PPP項目績效管理納入財政支出項目績效管理框架中,要求績效目標指標、預算申報材料和地方年度財政預算一起“提前”編報。

第二,本《指引》對使用者付費項目進行單獨強調,主要是給實操中使用者付費項目“不用做財承、不用列支政府預算、不用進行績效評價等”此類聲音進行明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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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PPP項目績效監控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定期開展PPP項目績效監控,項目公司(社會資本)負責日常績效監控。

【解讀】第一,結合本《指引》第十六條,明確績效監控的主體為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公司(社會資本)開展PPP項目日常績效監控(即監測數據、記錄等來源於項目公司),按照項目實施機構要求,定期報送監控結果,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定期開展PPP項目績效監控。

第二,此種機制的設置避免摻入政府部門之間的監管,降低了監控工作的執行難度,節約了實施機構績效監控成本,進一步體現符合中央精神,簡政放權,激活市場活力。

第十五條 PPP項目績效監控是對項目日常運行情況及年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的跟蹤、監測和管理,通常包括目標實現程度、目標保障措施、目標偏差和糾偏情況等。

PPP項目績效監控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嚴格遵照國家規定、行業標準、項目合同約定,按照科學規範、真實客觀、重點突出等原則開展績效監控。重點關注最能代表和反映項目產出及效果的年度績效目標與指標,客觀反映項目運行情況和執行偏差,及時糾偏,改進績效。

(二)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PPP項目特點,考慮績效評價和付費時點,合理選擇監控時間、設定監控計劃,原則上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績效監控。

【解讀】第一,明確績效監控的目的,在於及時糾偏,改進績效。同時,績效監控更注重過程管理,從而保證後期順利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為區別於績效評價,《指引》要求選擇最能代表和反映項目產出及效果的績效目標與指標作為績效監控的目標及指標。同時,結合實操項目,績效監控目標及指標來源於項目公司報送的建設期年度工作計劃及運營期年度運營計劃。

第三,績效監控頻次設置應考慮績效評價、付費時點和項目實際情況,如項目合同約定的付費時點為一年支付一次,則原則上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績效監控。

第十六條 PPP項目績效監控工作通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開展績效監控。項目公司(社會資本)開展PPP項目日常績效監控,按照項目實施機構要求,定期報送監控結果。項目實施機構應對照績效監控目標,查找項目績效運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結合項目實際,提出實施糾偏的路徑和方法,並做好信息記錄。

(二)反饋、糾偏與報告。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績效監控發現的偏差情況及時向項目公司(社會資本)和相關部門反饋,並督促其糾偏;偏差原因涉及自身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及時糾偏;偏差較大的,應撰寫《績效監控報告》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解讀】第一,明確了開展PPP項目績效監控工作程序。

第二,為後期方便開展績效評價,無論偏差大小,編寫《績效監控報告》相信會成為常態。

第三,本條款未明確開展績效監控工作是否需要單獨編制《績效監控工作方案》,是否需要進行專家論證;也未明確《績效監測報告》的主要內容以及報告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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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PPP項目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在執行階段結合年度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開展PPP項目績效評價。

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項目實施機構等在項目移交完成後開展PPP項目後評價。

【解讀】第一,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開展績效評價工作,進一步呼應本《指引》第五條開展PPP項目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的“誠信履約”原則。

第二,本條明確實施機構作為績效評價的主體,結合《指引》第六條,無論是績效目標、績效指標的設定還是績效評價的實施、組織,乃至後續的申報、核定,基本上都是由項目實施機構統籌負責完成。

第十八條 PPP項目績效評價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遵循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採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結合PPP項目實施進度及按效付費的需要確定績效評價時點。原則上項目建設期應結合竣工驗收開展一次績效評價,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結合各期子項目竣工驗收開展績效評價;項目運營期每年度應至少開展一次績效評價,每3-5年應結合年度績效評價情況對項目開展中期評估;移交完成後應開展一次後評價。

(三)績效評價結果依法依規公開並接受監督。

【解讀】第一,明確建設期必須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回應了市場上關於PPP項目建設期是否需要績效評價的相關問題;

第二,明確建設期績效評價時點要求:原則上項目建設期應結合竣工驗收開展一次績效評價;同時,《指引》對於分期建設的項目要求應結合各期子項目竣工驗收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從實操角度而言,對於建設期較長的PPP項目(如軌道交通、片區開發項目),可參照本《指引》要求和項目特點,按年度進行建設期績效評價,以保證建設期管理的相關問題得到及時的發現和糾偏。

第三,明確項目運營期每年度績效評價最低頻次要求,實操項目中,還需結合項目特點及付費時間節點,合理設置績效評價頻次。

第四,每3-5年應結合年度績效評價情況對項目開展中期評估,

但《指引》中並未明確PPP項目中期評估的主要內容、開展工作程序、評估結果的應用等,後期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十九條 PPP項目績效評價工作通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下達績效評價通知。項目實施機構確定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時間後,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項目公司(社會資本)及相關部門做好準備和配合工作。

【解讀】實操中建議進一步明確績效評價工作開始的時間節點,充分考慮需給予績效評價工作充足的時間,以避免績效評價工作流於形式。同時,評價工作時間還需要結合項目所在地預算申報時間要求。

(二)制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政策要求及項目實際組織編制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內容通常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評價目的和依據、評價對象和範圍、評價方法、組織與實施計劃、資料收集與調查等。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設期、運營期首次及移交完成後績效評價工作方案進行評審。

【解讀】明確要求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設期、運營期首次及移交完成後績效評價工作方案進行評審。績效評價工作方案作為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重要依據,相信後期若對指標體系進行變更都需履行相應論證程序。

(三)組織實施績效評價。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對PPP項目績效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通過綜合分析、意見徵詢,區分責任主體,形成客觀、公正、全面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於不屬於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責任造成的績效偏差,不應影響項目公司(社會資本)績效評價結果。

【解讀】PPP項目面臨多元行為主體,應通過合同條款約定風險分擔主體,當出現績效偏差時,應按照約定的風險分擔機制區分責任主體,對於不屬於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責任造成的績效偏差,不應影響項目公司(社會資本)績效評價結果。

(四)編制績效評價報告。PPP項目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客觀公正,內容通常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績效評價工作情況、評價結論和績效分析、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相關建議、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五)資料歸檔。項目實施機構應將績效評價過程中收集的全部有效資料,主要包括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專家論證意見和建議、實地調研和座談會記錄、調查問卷、績效評價報告等一併歸檔,並按照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妥善管理。


(六)評價結果反饋。項目實施機構應及時向項目公司(社會資本)和相關部門反饋績效評價結果。

【解讀】針對本條款而言,屬於PPP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的一般程序,主要建立在績效目標及績效指標在準備、採購階段經過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而實踐中大多數PPP項目,往往存在缺失績效目標,績效指標體系不完善,很難直接按照本《指引》執行,建議在績效評價工作開始之前,應當系統地單獨開展相應的準備工作,確保績效評價實施階段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

項目公司對績效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明確提出並提供有效的佐證材料,向項目實施機構解釋說明並達成一致意見。無法達成一致的,應組織召開評審會,雙方對評審意見無異議的,根據評審意見確定最終評價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機制處理。

【解讀】本條款的績效評價爭議解決機制,明確項目公司對於實施機構績效評價結果有異議的處理程序。同時,在異議無法統一的情況下,項目公司有權尋求按照項目合同中約定的爭議糾紛解決機制處理,本條款是從政策層面上對於績效評價的糾紛確定了一個解決的方法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將PPP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報送相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複核,複核重點關注績效評價工作方案是否落實、引用數據是否真實合理、揭示的問題是否客觀公正、提出的改進措施是否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等。

【解讀】第一,財政部門具有複核PPP項目績效評價報告的權利;

第二,財政部門針對複核評價結果有異議的,該如何處理,如何要求整改、是否影響付費,有待進一步明確。

第二十二條 PPP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是按效付費、落實整改、監督問責的重要依據。

(一)按效付費。

政府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政府承擔的年度運營補貼支出應與當年項目公司(社會資本)績效評價結果完全掛鉤。財政部門應按照績效評價結果安排相應支出,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及時支付。

使用者付費項目,項目公司(社會資本)獲得的項目收益應與當年項目公司(社會資本)績效評價結果掛鉤。績效評價結果優於約定標準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執行項目合同約定的獎勵條款。績效評價結果未達到約定標準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執行項目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可通過設置影響項目收益的違約金、項目展期限制或影響調價機制等方式實現。

績效評價結果可作為項目期滿合同是否展期的考量因素。

(二)落實整改。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統籌開展整改工作,並將整改結果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涉及自身問題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及時整改;涉及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其他相關部門問題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及時督促整改。

(三)監督問責。

項目實施機構應及時公開績效評價結果並接受社會監督;項目實施機構績效評價結果應納入其工作考核範疇。

【解讀】第一,明確凡是付費必須要先進行績效評價,無績效評價不得付費。

第二,《指引》中對於使用者付費項目的評價結果應用方式有待商討,內容過於細化且並不一定適合所有PPP項目,如此內容很容易造成過度解讀。

第三,強調按效付費針對不同項目採取的方式不同,對政府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政府支出與績效評價結果完全掛鉤。此項規定,進一步落實了《財政部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關於“建立完全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的要求。這也就意味著政府補助資金完全按績效評價情況執行

(即政府補助資金與績效評價結果100%掛鉤)。

第四,本《指引》並未強調建設期績效評價結果該如何應用。

第五,本條第二款並結合附件4、5指標框架,體現出PPP項目績效評價對象分為項目公司(含項目)和實施機構,而《指引》中除附件指標外,並未區分兩類評價實施和應用的相關細節,同步實施在實操中具有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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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PPP項目績效管理工作相關制度和共性指標框架,加強項目識別論證、政府採購、預算收支與績效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業務指導,切實做好項目合規性審查,確保項目全生命週期規範實施、高效運營。

各級財政部門應結合預算績效管理要求,認真審核PPP項目財政收支預算申請及PPP項目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充分考慮本級財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財政預算,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合規性和有效性的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可結合每年工作重點,選取重大PPP項目開展績效再評價。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績效管理相關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核心績效指標體系,明確績效標準;合規履行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程序;加強與財政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確保各項工作合法合規。


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PPP項目績效管理具體工作,並對PPP項目實施規範性、財政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應做好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移交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記錄;積極配合開展PPP項目績效管理工作,並對所提供資料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依託PPP綜合信息平臺,加強PPP項目信息管理。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應根據項目實際進展及時提供和更新PPP項目績效管理相關信息,做好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解讀】第一,《指引》針對PPP項目績效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實施機構及項目公司等各參與方在績效管理不同環節中的職責分工進行了清晰明確的界定。


第二,財政部門對於PPP項目績效管理,一是進行預算績效管理,二是進行業務指導,三是便於後期實施,應在本《指引》指導下,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PPP項目績效管理辦法及相關細則,進一步完善地方實施的頂層制度。


第三,《指引》強調要依託PPP綜合信息平臺加強信息公開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項目投融資專欄丨《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深度解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已發佈中標通知書的項目,沿用採購文件或項目合同中約定的績效評價指標及結果應用等條款,按照本指引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相關工作,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體系不完善的,可參照本指引進行補充完善。

【解讀】第一,乍看本條似乎明確已簽訂的合同內容無需調整,仔細統攬《指引》全文及本條內容,實際僅明確指引施行前已發中標通知書的項目中對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明確約定的,將不再進行調整。這一規定明確了不溯及以往,既尊重了原項目合同中的約定,也在最大限度地推廣《指引》中關於績效管理規定的適用性。


第二,《指引》施行前發佈中標通知書的項目採購文件和項目合同中的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體系不完善的,可參照《指引》進行補充完善。故《指引》實施將觸發大量PPP項目進入再談判,實操中大多數PPP項目,往往存在缺失績效目標,績效指標體系不完善,都需要參照《指引》進行補充完善,建議在績效評價工作開始之前,應當系統地單獨開展績效評價準備工作,確保績效評價實施階段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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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的出臺是振奮人心的,《指引》的主要亮點,一是推動了PPP項目的提質增效,二是視PPP項目為民事原則,政府按效付費,三是凸顯了獎懲機制和爭議解決機制,為PPP市場建立長效創新機制豎立了里程碑。今年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給我國經濟造成了巨大的創傷,基於傳統基建和新基建的建設需要巨量資金,中央在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專項債,但同時PPP模式仍是拉動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劑良藥,《指引》的重磅發佈,將會更加推動PPP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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