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防爆ATEX認證指令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採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它規定了擬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範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採用的合格評定程序。2016年4月20日,歐盟頒佈了最新的指令2014/34/EU,替代了舊的94/9/EC。 該指令適用的設備範圍特別大,包括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麵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場所適用的設備。 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 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 預期被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空氣混合物);並且 3. 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Ex產品必須取得防爆認證,才允許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認證制度對保證Ex產品的使用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另一方面,由於Ex產品進入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需要進行重複的防爆檢驗和認證,對Ex產品的國際貿易造成了許多障礙。為了消除國際間對Ex產品不必要的重複檢驗和重複認證,促進國際貿易,1992 年國際上開始在國際電工委員會範圍內籌建防爆電氣產品國際認證組織。經過幾年的籌備,1996年正式成立了國際電工委員會防爆電氣產品認證組織,簡稱IECEx認證體系。目前已經有正式成員國22個,主要包括歐,美,澳洲等主要工業國家及俄羅斯,韓國,新加坡,日本等。 IECEx防爆體系的最終目標是全世界範圍內接受一個標準IEC TC31制訂的爆炸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系列標準。 IEC 60079-0:2012 爆炸性環境 第0部分:設備-通用要求 IEC 60079-1:2012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IEC 60079-2:2007 爆炸性環境 第2部分:由正壓外殼“p”保護的設備 IEC 60079-5:2007 爆炸性環境 第5部分:由充砂型“q”保護的設備 IEC 60079-6:2006 爆炸性環境 第6部分:由油浸型“m”保護的設備 IEC 60079-7:2006 爆炸性環境 第7部分: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 IEC 60079-11:2006 爆炸性環境 第11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IEC 60079-15:2010 爆炸性環境 第15部分:“n”型電氣設備 IEC 60079-18:2009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8部分:由澆封型“m”保護的設備 IEC 60079-31:2008 爆炸性環境 第31部分:由外殼防止粉塵點燃設備“t” IEC 61241-1:2004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外殼“tD” IEC 61241-0:2004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0部分: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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