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AB股權設計,創始人持股1%有控制權,別人持股90%無控制權

萬科之爭轟動全國,同一年發生的還有汽車之家、南玻A。

如果說這些創始人是因持股比例不高而出局的話,“股權道”最近發過比特大陸兩位創始人爭奪控制權的文章,大股東持股36%、採用AB股後有60%的投票權,也被持股20%的二股東一步步擠出局。

在竹子寫的《公司控制權.用小股權控制公司的九種模式》的書裡可看到,有股東持股90%也被法院判決沒有控制權。


有句話說:一流企業定標準、二流企業做品牌、三流企業做產品。

套用同樣的邏輯可以是:一流的策略主動設計規則,二流的策略合理利用規則,三流的策略打官司、到打官司為時晚已。


公司控制權的設計與法律高度相關,有個通俗的說法是:法不禁止即可為。

司法解釋還說: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合同無效。

換一種說法是:違反法律一般性規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就是合同大於法律的一般性規定哦。

法律沒有規定的,你都可以自由發揮;法律有規定但不是強制性規定的,你也可以自由發揮。

法律給了你非常大的自由設計空間,你有沒有好好利用哦?

有些人喜歡用免費的模板,如果先給個免費模板把你裝進坑裡,以後打官司再從你這把錢拿回來,你是不是覺得很賺呢?


作為有遠見的創始人,不想踩別人踩過的坑,怎麼利用法律的空間來做公司控制權的設計呢?可以從下面的六個層面來考慮哦:

注:由於法律對兩類公司的規定不同,下面的內容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層面:股權

從股權層面掌握公司控制權是比較基礎的模式,就是傳說的持股67%有絕對控制權,獲得股權越多控制力就越強。

而影響股權變化的因素有4個,分別是:初始出資、股權轉讓、增資、減資。


初始出資,就是在公司註冊的時候通過認繳或實繳出資而獲得股權。

公司法修改後可以採用認繳制,你可以先認繳,多年後再實繳。

這樣就會出現認繳出資不等於實繳出資的情況,當認繳出資不等於實繳出資時,股權比例是按認繳出資計算呢?還是按實繳出資計算呢?表決權比例、分紅比例等又是按哪個計算呢?


你問法律怎麼規定麼?不好意思,公司法並沒有規定股權比例怎麼計算哦。

法律給了你設計空間,你可以自己設計規則,如果你不把握機會,也許有人把握機會呢?比如你以為你的股權比例是60%,後來才發現只有10%呢?

不要以為企查查之類的軟件顯示60%你就有60%的股權,那隻不過是各種軟件自己計算出來的結果而已,不等於就是法律認可的結果哦。

有句話說:法律不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法律給了你機會你不用,等到打官司才想起來就晚了哦。


影響股權變化的第二個因素: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主要涉及5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

在股東內部轉讓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權的繼承、股權的質押、和你想T走某個股東。

比如某個合夥人合不來可以讓他走人麼?不好意思,公司法默認你沒有這樣的權利,你不可以強制別人賣股權。如果你想這麼做,就需要提前設計規則哦。

公司法除了一般規則以外,還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法律給了你設計規則的機會,你有沒有把握機會哦?


影響股權變化的第三個因素:增資

增資可能會稀釋各股東的股權,增資還和融資有關,否決權殺死ofo、恆大擋住FF融資的路,都與融資的控制權有關。

不只是否決權可以擋住融資的路,沒有否決權也有機會擋住融資的路哦。如果你不想被別人擋路,就需要提前設計規則。


影響股權變化的第四個因素:減資

可能很多人都不關注減資吧?“股權道”還發過一個某有色公司案例,他們T掉兩家投資人就是通過減資操作的,因為他們提前設計了規則,都不需要打官司就可以辦工商變更了哦。


初始出資、股權轉讓、增資、減資四個因素都會影響到股權或股東的增加或減少,相關的規則都是可以主動設計的。法律給了你機會去設計規則,如果你不利用也許有人就利用了呢?


股權是掌握公司控制權的必要條件,比如作為大股東的詹克團這麼容易被二股東吳忌寒搶走北京公司的控制權,因為詹克團雖然是開曼公司的大股東,但他不是北京公司的股東,北京公司的唯一股東是香港公司。

不是股東就沒有股東的直接權利,只能通過上層公司層層操作,吳忌寒就是通過上層公司的操作搶走了北京公司的控制權。


但在獲得很高的持股比例後,一定有控制權麼?

在竹子寫的書裡,有持股90%的大股東也被法院判決沒有控制權。

股權是掌握公司控制權的必要條件,但並不是充分條件。

比如史玉柱掌管的巨人持股0.02%也能控制公司,持股0.02%也是股東了,就可以利用股東身份來設計規則,巨人可以做到持股0.02%就有控制權,靠的不是股權結構,而是規則的設計。


第二層面:股東會

關於股東會的權力設計,常規的做法是同股同權;而大家熟知的AB股,是對股東之間的權力做了重新分配,可以讓創始人持股比例降低後還有比較高的表決權。


創始人有很多表決權就一定有控制權麼?

在竹子寫的《公司控制權.用小股權控制公司的九種模式》的書裡,有的公司股東會就是個被架空的空架子,你有很多表決權的股東會、也許只是箇中看不中用的繡花枕頭而已哦。

再說了,書裡還有案例是持股90%的股東也沒有控制權;而賈躍亭的FF,用了AB股有88%的投票權,還是被恆大擋住了融資的路。

不只是你用AB股有90%的表決權也可能沒有控制權,就算你持股90%也可能沒有控制權哦。


影響股東會層面控制權的因素主要有4個,分別是:

股東會的總權力、股東之間的權力分配、股東會的決策規則、股東會的開會規則。

將股東會的總權力、股東之間的權力分配、股東會的決策規則三個因素綜合考慮,才能形成權力設計的閉環,加上股東會的開會規則設計才會有效哦,只考慮一個因素是掌握不了控制權的。


另外,就算做了股東會的4個維度權力設計,如果採用普通的AB股,在創始人持股太低後也是沒有控制權的,比如美團雖然採用了AB股,但3位創始人的投票權加起來也只有61%,並沒有絕對控制權。這可能也是阿里巴巴沒有采用AB股,要獨創這麼複雜的阿里合夥人制度的原因之一吧。

竹子在《創始人控制公司的股權設計》的課程裡介紹的超級AB股,可以避免AB股的缺陷,你可以持股1%有控制權,也可以讓別人持股90%沒有控制權,學會這個你就看不上AB股了吧。


第三個層面:董事會

董事會層面的權力設計和股東會層面的道理類似,都可以從:董事會的總權力、股東派董事的權力、董事會的決策規則、董事會的開會規則4個維度考慮


阿里合夥人制度,就是主要做的董事會層面的權力設計。

阿里合夥人模式早已廣為流傳,可適合一般企業學習麼?

拼多多在上市之前就學習了阿里合夥人模式,但黃崢持股46.8%也沒有控制權哦。所以拼多多在臨上市前的半個月又增設了AB股,採用AB股+阿里合夥人模式來保護黃崢的控制權。


我們的建議是:阿里合夥人模式過於複雜,不適合一般企業照搬,但可學習其設計思想。

其實,就算你照搬了阿里合夥人制度,在中國的法律規定之下也是沒有絕對控制權的,阿里巴巴的最上層公司在開曼群島註冊,並不是在國內註冊。

而且,一般企業在投資人面前不足夠強勢,就算你想照搬阿里合夥人制度,投資人也不會同意的吧。

所以,竹子在《創始人控制公司的股權設計》課程裡會告訴你,可以反其道而行之,換一種方式實現控制權,不需要阿里合夥人制度這麼複雜,你還可以持股1%就有控制權哦。

在“股權道私聊圈”有阿里巴巴最新版的公司章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查看對比哦。


第四個層面:董事長

董事長這個職位,有的是花瓶,有的是實權,董事長有什麼權力還要看你怎麼設計哦。

比如華為有兩個董事長,一個是管業務的實權職位,另一個是代表工會和用來做工商登記的董事長。


比特大陸兩位創始人爭奪控制權,二股東吳忌寒能夠成功開會而取消大股東詹克團的10倍投票權,和他任聯席董事長有關係吧?如果他不是聯席董事長的話,這會議還能順利召開嗎?

怎麼設計董事長的權力規則,也是可以由你來把握的。

董事長是個人職位,可以從董事長的權力和怎麼確定董事長人選兩個維度來考慮。


第五個層面:CEO

董事長一定比CEO厲害麼?其實不一定哦。

CEO和董事長兩個都是個人職位,兩個職位的權力設計原理相同。

但這兩個職位又有本質的區別,在公司法裡用了單獨的條款來說經理(就是通俗說的CEO或總經理)的職權,但並沒有單獨的條款來說董事長的職權。


公司法裡設了股東會、董事會、經理三級機構,股東會和董事會一般是開會才發揮作用,而經理(CEO)是常設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

而且這個機構只有一個人,不需要有內部決策機制,就是一個人說了算哦。

如果創始人想掌握公司控制權的話,CEO職位的權力設計就是非常重要的。


在竹子寫的《公司控制權.用小股權控制公司的九種模式》的書裡,那個爭權很激烈的產聯電氣,曾某就放棄了董事長職位而改任CEO的。

如果沒設計好規則的話,你是創始人也不一定就能做CEO哦,比如在首家無人車之死的案例裡,就發生了爭奪CEO的故事。

再說了,就算讓你做CEO,也可以讓這個職位變成繡花枕頭哦。

所以,CEO職位的設計,可以從CEO的權力和怎麼確定CEO人選兩個維度來考慮。


第六層面:法定代表人

關於法定代表人,先說兩個概念。

法人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法人是組織不是個人。

公司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是公司的責任公司可以自己承擔,不需要股東來幫它承擔,所以公司是法人。

而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就是合夥企業本身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需要普通合夥人幫它承擔責任,所以合夥企業不是法人。


公司是法人,但公司不會走路、不會說話、不會寫字,所以要找一個人來做公司的代表,這個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律規定代表公司的人的意思,法定代表人是個人,這個人的簽名就能對外代表公司。


在前面介紹的六個層面中,股權、股東會、董事會、董事長、CEO這5個層面都是在內部股東之間進行權力分配,只有法定代表人一個人是對外代表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有特殊的不可替代作用,在竹子寫的《公司控制權.用小股權控制公司的九種模式》的書裡,有的法定代表人給公司挖了幾個億的大坑,其他股東不想替別人背幾億的鍋,去打官司贏了,但後來法定代表人說他不同意起訴,就全都被法院判決撤銷了,公司就是要替別人還幾個億的債哦。


比特大陸兩位創始人爭奪控制權,二股東吳忌寒第一步先把北京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搶過來,過一個星期之後才搶走總經理的職位,為什麼要分兩步操作呢?

猜測可能比特大陸北京公司的章程規定:由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決定總經理人選。所以第一步先搶到執行董事的職位,第二步才可以把詹克團的總經理給撤了,並不能二步並一步操作。


到2020年1月2日,比特大陸北京公司再發生變更,吳忌寒不再擔任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改由劉路遙擔任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

之前為什麼不直接讓劉路遙擔任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要由吳忌寒過手呢?

猜測可能之前的公司章程不是這麼規定的,所以需要先修改公司章程:由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決定總經理的人選。

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同意,去辦工商變更還要法定代表人簽字,吳忌寒搶走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職位後,又拿著香港公司的公章,就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了。


為什麼後來又可以交給劉路遙擔任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呢?吳忌寒不擔心大權旁落麼?

因為如果公司章程修改後,吳忌寒是執行董事,不管誰做總經理或者法定代表人都在他的掌控之下,他一個人可以隨時決定換誰來做。

這就是規則的重要性,先搶到關鍵職位,再修改規則,然後退出一部分職位也不影響大局,因為控制了規則就控制了大局哦。


前面說的從六個層面來設計公司控制權,主要通過公司章程來體現。

公司章程是掌握公司控制權最重要的工具,沒有之一。

馬雲能持股5%而控制阿里巴巴,靠的不是股權結構而是公司章程;那些採用AB股的公司,也是通過公司章程的設計來實現的。

有些人將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混為一談,以為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隨便一個寫就可以了,其實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在竹子寫的書裡就有一個技術入股的案例,因為只簽了股東協議,沒有將相關規則寫進公司章程,後果就比較悲催了。


股東協議是掌握公司控制權的輔助工具,雖然是輔助但也不可忽略。

比如“股權道”還發過A公司的案例,創始團隊持股超過80%,公司也走到求死不得的地步,就是籤錯股東協議導致的吧?


除了設計規則以外,也要注意規則的利用哦。

比如比特大陸採用AB股之後,大股東詹克團有60%的表決權,還是被二股東吳忌寒組織召開股東大會取消了他的10倍表決權。

這樣的會議結果會有效嗎?如果按國內法律的話,這樣的會議除了要達到規定的票數要求以外,還與提議開會的人、會議召集人、會議主持人、通知會議的時間都有關係,任何一處操作不當都是可能被法院判決撤銷的。

後來詹克團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那個取消他10倍表決權的股東大會決議,詹克團的請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與吳忌寒他們的開會操作是否得當有關係哦。

所以,

我們把開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作為掌握公司控制權的三種工具之一


通過規則設計,將足夠多的權力裝入你的圈圈裡;再做全方向的防禦設計,不能留下缺口被別人一攻而破,否則就會如比特大陸大股東被二股東擠出局;然後通過開會將你的權力落實和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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