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例

走私在任何國家都是違法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犯罪目的是出於牟利。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例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例

五條量刑說明

1.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2. 多次走私未經處理,按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在累計應繳稅額時,應根據各次走私的貨物、物品的完稅價格和走私行為發生時的稅率分別計算然後相加。

3.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4.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5.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事律師辯護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例

2011年期間,福建人張某以陳某、劉某、卜某等人名義成立HS物流公司,利用彼岸公司經營對臺小額貿易的資質,和福建HS國際貨代公司經營馬尾舊港碼頭倉庫以及裝卸對臺小額貿易貨物的便利,將境外物流公司攬收的奶粉、魚油等貨物中轉至臺灣地區。再經對臺小額貿易船舶海運至馬尾舊港碼頭,並採取製作虛假艙單、報關單瞞報進境集裝箱數量、偽造碼頭監管區出門憑條偷卸偷運等手法走私進境。

偵查機關指控:HS物流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採取偽報進境集裝箱數量、偷卸偷運和化整為零、偽報貨物性質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奶粉、魚油等進境,涉嫌偷逃稅額一億餘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公司財務人員段某,作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在本案中負責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及臺灣速遞公司管理走私款項,應當認定段某參與走私普通貨物,涉嫌偷逃稅款一億餘元人民幣,並追究段某相應的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接受段某委託,進行辯護。在調查中發現:

1. 偵查機關對段某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及臺灣地區速遞公司賬戶管理走私款項的指控,明顯與事實不符;

2. 段某對於某某物流公司從事走私犯罪行為並不明知;他只是履行了其作為出納的現金收付及銀行結算業務的主要工作職責,沒有從事與某某物流公司走私犯罪直接相關的工作;

3. 沒有證據顯示段某積極參與實施走私犯罪行為並在其中起到較大作用,不應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

最終,公訴機關採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終於認定段某走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段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刑事律師評析:段某開立個人銀行賬戶供某某物流公司使用,屬於單位的慣常做法。某某物流公司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戶收取業務往來款未入對公賬戶的費用,均為單位行為。段某的行為只是根據公司指令履行出納的職責,本身對該賬戶沒有管理權限,無權決定賬戶資金的收付。段某及公司財務主管,只能通過網上銀行登錄該賬戶查詢、瞭解客戶款項的到賬情況,並沒有其他的操作權限。因此,法院對於段某決定存疑不起訴是適當的。

被指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當事人,未來究竟如何,一要看是否存在主觀故意,二要看行為嚴重程度,三要看是否存在證據,四要看是否有一個靠譜的辯護律師。以上就是刑事律師辯護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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