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聯合發文 將用3年時間改變“社區萬能章”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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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 滕晗

4月27日,封面新聞從民政部獲悉,近日,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正式印發,明確將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指導意見》明確,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居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各地區要在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銜接基礎上,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特別是要與各地區、各部門公佈的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相銜接。

《指導意見》強調,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適時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

《指導意見》提出,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協調,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各有關部門參與的機制,共同抓好落實。

同時,各地區要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上下聯動、集中推進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民政部要會同全國社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等有關部門,通過開展實地調研、組織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跟蹤問效。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不應出具證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

記者瞭解到,《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也一併公佈,包括親屬關係證明在內的20項證明在列。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司負責人表示,第一批負面清單中列出的20個證明事項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於法無據,既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也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同時,這些證明事項都是工作實踐中證明索要方要求居民群眾到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具頻率較高的事項,且明確了通過部門信息共享核對、提供證件材料、部門直接受理等途徑予以辦理,無須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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