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被判違法

導讀:江蘇錢先生在某市某區擁有合法承包地及宅基地各一處

。2018年12月,錢先生得知自己宅基地及承包地所在位置已經另行辦理了建設用地批准手續,批准給另外一家公司使用,而錢先生從未收到過任何補償款,宅基地使用權證及承包證也未被收回和註銷。


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被判違法

一、基本案情

江蘇錢先生在某市某區擁有合法承包地及宅基地各一處。2018年12月,錢先生得知自己宅基地及承包地所在位置已經另行辦理了建設用地批准手續,批准給另外一家公司使用,而錢先生從未收到過任何補償款,宅基地使用權證及承包證也未被收回和註銷。為此,錢先生於2019年5月5日向某區人民政府遞交了《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書》,請求區政府確認錢先生的土地使用權。截止至2019年7月中旬,某區政府未對錢先生的申請作出任何回覆。錢先生對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並將該案委託給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李順華律師、謝瑞青律師。


在庭審過程中,某區政府認可2019年5月5日收到了錢先生遞交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書》,但不認可超出了履行職責的法定期限。區政府認為其已經將相關事項交給區國土部門調查,區國土部門的調查也沒有違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6個月的調查期限規定,該《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區政府收到調查處理意見後才需要作出決定,因此區政府對錢先生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期限至少6個月。


在明律師明確指出,區政府所引用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在本案中不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條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是兩個月,例外情形應當由法律、法規作出規定,將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排除在外,而區政府所引用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為原國土資源部頒發的部門規章,不能作為認定區政府履行職責期限的法定依據,其履行職責的期限仍然應當是兩個月。


經過庭審,人民法院採納了在明律師的意見,判令區政府限期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被判違法


二、律師說法: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我們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法定的履行職責期限是兩個月,但又存在一些特殊的履行職責的期限規定,典型的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行政機關履行信息公開答覆職責的期限一般為20個工作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屬於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可以單獨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期限的文件。而前文提到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為國務院下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在我國法律體系裡屬於部門規章,當其規定的履行職責期限與上位法《行政訴訟法》相矛盾時,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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