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法院宣判永定區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生態公益訴訟案件

近日,永定法院採用“3+4”大合議模式審理永定區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生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曾某明非法佔用林地,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給付生態恢復補償金人民幣10390元。

永定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曾某明未經林業部門審批,在龍巖市永定區峰市鎮書嶺村嶺背山場沿棉花灘水庫邊先後8次僱請鉤機、剷車師傅開路、挖山取土圍堵庫灣養魚。經鑑定,曾某明非法佔用林地面積為20.78畝,林種為水源涵養林,均為生態林,林地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

被告人曾某明於2020年1月10日預繳納罰金人民幣120000元,並於2020年3月13日交納了生態恢復補償金人民幣10390元。

永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明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擅自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非法佔用農用地20.78畝,數量較大,造成被佔用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曾某明實施非法佔用農用地的違法行為,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曾某明除了應當負刑事責任之外,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曾某明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被告人曾某明給付被毀林地20.78畝的生態恢復補償金人民幣10390元。曾某明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恢復養魚庫灣、山塘圍堵前原狀。

林地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天然的生態屏障,具有防止水土流失、涵養水源、淨化大氣等生態功能,屬於社會公共利益範疇,受我國土地管理法重點保護。永定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追究侵權責任、修復受損環境。2017年以來,永定法院共審理8件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恢復1141.13畝農用地,在打擊犯罪的同時,維護公益、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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