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入城鎮的,農村承包地怎麼辦?

這個問題裡包含兩種情況,《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承包地確權工作中已有明確規定

一.在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將戶口遷入城鎮

修訂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該條規定可知,戶口遷入城鎮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能夠繼續保留,要看落戶的具體地點。

二.在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後將戶口遷入城鎮

修訂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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