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5000元!滬新能源汽車充電補貼細則發佈

按照最新政策,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除了繼續享受中央財政補助和購置稅減免等政策外,本市對消費者使用新能源汽車過程中發生的充電費用,再給予5000元補助。市發改委發佈相關實施細則。適用對象是誰?申請和審核的程序怎樣進行?補貼如何撥付?來看詳細說明↓

此外,本市已發佈燃油車“以舊換新”補貼細則

適用對象

本細則適用對象為個人消費者。具體包括:


按照《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有關要求購買新能源汽車,取得新能源汽車專用額度,以此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的以下個人消費者:


(1)本市戶籍居民;

(2)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最近24個月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保滿一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4)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上述個人消費者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信用狀況良好;

(2)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且自申請購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


使用本市中心城區非經營性客車額度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的個人消費者。

補助範圍

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款所述個人消費者在本市註冊的汽車銷售機構購買初次登記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不含二手車),開具購車發票,並在本市完成車輛註冊登記手續,車輛用途為非營運的,可以申請充電補助資金。

補助標準

對符合申領條件的消費者,本市給予每人5000元充電補助,補助資金可以支付消費者在本市使用具有獨立報樁電錶的個人自有充電樁充電時產生的電費,也可以支付消費者在本市公共或專用充電設施充電並使用上海充電設施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市級平臺支付的電費和服務費,但不得用於除上述範圍外的其他用途。

申請及審核流程

1、受理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完成車輛註冊登記手續後,可以通過個人賬號登錄“隨申辦”(5月3日正式上線),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充電補助資金線上申請,並提交以下信息:

(1)申請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

(2)申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時,由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購車發票及相關信息;

(3)申請人本人持有的指定銀行借記卡;

(4)申請人本市手機號碼(須與在上述指定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一致);

(5)完成註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車輛牌照號;

(6)審核過程中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登陸“隨申辦”使用的個人賬號必須為本人持有,並經實名認證。確實無法實名認證的,申請人在線提交相關信息後,按照有關要求由本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前往指定現場核驗。

申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須與在汽車銷售機構登記的車輛購置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信息一致。凡是信息不完整、或未經實名認證的,相關申請不予受理。

2、審核

市發展改革委受理申請後,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以及第三方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信息比對,在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申請信息與車輛購置信息、註冊登記信息一致,且屬於本實施細則明確的補助範圍的,給予審核通過。經比對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請:

(1)申請人提交的個人信息與在車輛銷售機構登記的購置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信息不一致;

(2)未在本細則規定的時限內完成開票及車輛註冊登記手續;

(3)車輛使用性質為經營性用途;

(4)本次申請以前,申請人已取得充電補助資金。

3、異議複核

對不符合申請要求的,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及時通過短信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由本人前往指定地點,現場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2)車輛行駛證複印件;

(3)車輛購置發票及銷售合同複印件。

市發展改革委收到複核申請後,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並通過短信通知申請人。經複核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不再受理申請人申請。

4、資金撥付和指定專戶

申請人申請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且經公示無異議的,市發展改革委將彙總擬補助消費者信息和金額報市節能減排辦;市節能減排辦審核同意後下達資金計劃並抄送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彙總後,定期向市財政局提交經審核確認符合撥付條件的消費者信息及補助金額,並申請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補助資金按月分期撥付至指定賬戶,每人每月撥付150元,直至累計撥付達到5000元為止。

5、使用

補助資金不可提現,只能用於支付在本市使用具有獨立報樁電錶的個人自有充電樁充電時產生的電費,或在本市公共或專用充電設施充電並使用上海充電設施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市級平臺支付的電費和服務費。

消費者收到補助資金後,須將指定專戶與市電力公司出具的電動汽車充電賬戶(可用於使用個人充電樁支付)和在上海充電設施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市級平臺註冊的支付賬戶(可用於公共充電樁支付)進行捆綁,指定專戶餘額可以支付消費者使用上述兩個賬戶發生的費用。指定專戶餘額不足的,可以用個人自有資金支付。

消費者收到補助資金後,不得將登記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營業性用途。如改變用途的,本市將停止向相關消費者繼續撥付剩餘補助資金。

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監督和審計,確保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撥付和使用補助資金。消費者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經查實發現存在以下行為的,市有關部門有權追繳補助資金,將相關個人和企業失信信息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嚴重觸犯相關法律的,依法將有關材料提交司法部門,追究個人或相關企業法律責任。

(1)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設置虛假交易騙取補助資金;

(2)將相關車輛用於非法營運;

(3)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補助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1年1月31日。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對本實施細則有關條款進行解釋。本細則有關內容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資料:市發改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