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野生動物|陽檢公益訴訟亮劍,多處違法捕鳥網被及時拆除

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為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保護公共利益方面的職能作用,陽東區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實際和《決定》精神,積極穩妥地探索拓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

保護野生動物|陽檢公益訴訟亮劍,多處違法捕鳥網被及時拆除

3月18日,陽東區人民檢察院幹警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能中,在該區新洲鎮表竹村委會高紅村,發現有人在村莊附近一山丘上設置數張大型漁網用於抓捕野生鳥類。在繼續走訪調查周邊村落時,在新洲鎮中六村委會橫樑村附近又發現有人在農田上設置一張大型漁網用於抓捕附近出沒的野生鳥類。

保護野生動物|陽檢公益訴訟亮劍,多處違法捕鳥網被及時拆除

陽東區人民檢察院就相關行政機關不當履職的情況進行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審查,並把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移送給相關部門。

收到移送的線索後,相關部門馬上派出工作人員對新洲鎮中六村委會橫粱村、表竹村委會高紅村附近捕鳥的掛網進行清拆,並對附近群眾進行宣傳教育。

以案說法:

《刑法》第341條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新修訂版《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禁止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違法狩獵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野生動物犯罪行為都將受到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全媒體記者】張俊

【通訊員】項曉基 高望 陽東檢察

【作者】 張俊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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