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A裁判評議組關於中甲深圳VS綠城賽後評議結果能讓人信服嗎

最近聯賽正處於間歇期,鷹眼前幾日看到了一場中甲關鍵比賽的一個判罰視頻。對陣的雙方是深圳佳兆業VS浙江綠城。

我們來看看當時比賽的視頻片斷。當時比賽進行到63分鐘時,深圳隊進攻,深圳隊9號隊員帶球進入罰球區,浙江隊6號隊員在罰球區內與對方9號隊員爭搶球,雙方隊員有身體接觸,深圳隊9號隊員摔倒。當值執法的韓國籍裁判鳴哨判罰了球點球,而後與第二附加助理裁判員商議後,取消了點球的判罰,改由深圳隊踢角球恢復比賽。

對於這個判罰,鷹眼先不進行判罰分析。我們來看看中國足協裁委會裁判評議組給出的評議結果。(附評議結果附圖)


CFA裁判評議組關於中甲深圳VS綠城賽後評議結果能讓人信服嗎


評議組給出的結論是:取消球點球判罰正確,但應以球門球恢復比賽。

給出的評議分析是:評議組絕大部分成員認為浙江隊6號搶截球是有搶到球的機會的,雖然有身體接觸,但這個接觸不構成犯規,並非草率的、魯莽的,身體接觸合理。深圳隊9號隊員將球踢出球門線,當值裁判員判法的球點球是錯誤的,第二附加助理裁判協助裁判員取消點球判罰是正確的,但應協助以球門球恢復比賽。

對於評議組關於此球的評議結果,鷹眼認為真是讓人大跌眼鏡,而且評議的理由不敢苟同。關於這個評議,鷹眼認為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作為裁委會評議組,代表著最為官方的、對於裁判出現爭議判罰的評議機構。做出的評議結論應當是客觀的、負責任的。像本評議報告中,給出的評議理由中,有這麼一句話:通過視頻分析,評議組絕大部分成員認為……對於這句話,如何理解?鷹眼的理解是:評議組的成員中,有絕大部分人認為這個球不是點球,還有一小部分人認為是點球。評議組的成員中,每個人對於判罰觀點有不同,這很正常也能夠理解,但作為評議機構給出的評議報告前,是不是每個評議成員要對判罰形成統一意見呢?而這份評議報告中,評議組絕大多數認為不犯規,少數人認為是犯規,難道是少數服從多數,而做出的評議決定呢?有的時候,多數人的觀點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少數人的觀點又不一定是錯誤的。舉個簡單的例子:能夠執法世界盃決賽階段的裁判員,肯定是廣大裁判隊伍中的一小部分,有時他們做出的判罰可能讓我們很難理解或接受,但並不一定代表著他們的判罰是錯誤的。

對於這個球的判罰評議結果,是由於評議組絕大部分人認定為不構成點球,以少數來服從多數做出結論,顯然是不合適的、而且是不負責任的。鷹眼認為,作為最官方的、代表著裁判業務最高機構的評議組,不應以少數服從多數而做出評議結果,而是根據事實,依據足球競賽規則,做出最為符合規則精神要求的評議結果。

第二、關於這個動作是否構成犯規。評議組給出的理由是,浙江隊6號是有搶到球的可能性的,雖然雙方有身體接觸,但這個接觸不是草率的、魯莽的動作,屬於合理動作,所以不構成犯規。鷹眼認為,這個觀點是非常錯誤的。我們承認,確實浙江隊6號是有搶到球的可能性的,而且這個可能性非常大,他完全可以用腳將球捅出。可該隊員沒有選擇捅球,而是右腿跨向對方,而且直接跨到對方的身體。其動作的目的性已經不是去搶球和踢球了,目的就是想用跨的動作影響對方去控制球,而正是這一跨,直接將對方隊員放倒,已構成草率的犯規。當值韓國籍裁判員判罰的球點球是正確的。但遺憾的是,經過和第二附加助理裁判商議後,取消了球點球的判罰,改判角球恢復比賽。

第三、 關於改判的恢復方式。裁委會評議組給出的結論是,不應是角球恢復比賽,而是浙江隊球門球恢復比賽。這個評議的恢復比賽方式正確嗎?我們來看看這個球整個的判罰過程。進攻隊員倒地,裁判員鳴哨判罰球點球,後經與第二附加助理商議後,改判角球。規則規定,如果裁判員更改了之前的判罰決定,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的方式恢復比賽。對於這個球就應當是裁判員鳴哨判罰點球時,當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恢復比賽。我們通過轉播提供的畫面,當時球的速度並不快,而且我們可以看到,當深圳隊員倒地後,裁判員立刻鳴哨,並將手指向點球點。因此認為,當裁判員鳴哨時,此球尚未出界。通過仔細觀看視頻和聽現場比賽聲音,也證實了此觀點,當裁判員鳴哨時,球還是在場地內的,並沒有出球門線(附圖)。


CFA裁判評議組關於中甲深圳VS綠城賽後評議結果能讓人信服嗎


CFA裁判評議組關於中甲深圳VS綠城賽後評議結果能讓人信服嗎

所以,當裁判員改判之後的恢復比賽方式,應以墜球恢復比賽,而並不是球門球恢復比賽。

以上內容,是針對此球的判罰和裁委會評議組的評議結果,鷹眼所提出的看法和觀點。鷹眼認為,作為評議組的評議結論,應當是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規則為準繩,客觀、公正的評定。對於評議的結果是要符合足球競賽規則和規則精神的。

評議組的評議報告要本著審慎、負責的態度的。因為評議報告是對執法裁判員具有引領和指導的意義,是裁判員在今後執法中,遇到類似判罰,如何做出判罰決定是起關鍵作用的。而往往一些錯誤的評議報告,會使得裁判員對於裁判業務產生懷疑,不知道究竟哪個是對的、哪個是錯的。

裁委會的評議工作經常會對爭議判罰做出錯誤的評議結果。像類似本文提到的這個判例,應該來說還不屬於非常難界定和評判的。像有些難度較大的爭議判罰,往往給出的評議結果也經常出錯。摒棄對的,執行錯誤的,往淺了說,會給裁判員在場上執法帶來混亂,搞得運動員、教練員一頭霧水。往深了說,裁判員通過場上的執法要引導足球運動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而錯誤的運用規則,那麼會將足球的發展引導向何方呢?不本著競賽規則和規則精神去引導,我們的各級國字號球隊到了洲際賽場恐怕無謂的犯規,無謂的紅黃牌等吃虧的情況會越來越多。通常,這些和球員自身是有較大原因的。但作為國內的執法裁判來說,是不是也有責任呢?而作為裁判業務的評判部門,是不是也有責任呢?裁判工作畢竟是技術活,是講業務的,作為評判機構更是要本著嚴謹的態度,對就是對,錯就是錯,將正確的評判結果傳達給執法裁判,才能真正的起到傳道、授業、解惑的作用。才能使廣大裁判員的業務水平得到不斷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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