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閩侯縣竹岐鄉宗地2019-13號應注意事項

位於閩侯縣竹岐鄉宗地2019-13號應注意事項

位於竹岐鄉春風村

1、配建安置型商品房開發建設相關要求。

(1)配建安置型商品房面積及定向銷售價格。根據竹岐鄉政府的要求將本宗地中所有商品住宅計容建築面積約55700平方米全部配建作為安置型商品房(由竹岐鄉政府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的產權面積為準),按照6500元/平方米均價定向銷售,由閩侯縣人民政府(或閩侯縣房屋徵收辦公室)指定對象購買,具體建設的安置型商品房戶型及套數由竹岐鄉政府和閩侯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土地出讓成交後一個月內向受讓人確認提供。受讓人在規劃總平面方案設計時每一種戶型調整幅度不超過10套,回購安置型商品房的面積和戶型配比以最終審定的規劃總平面設計方案為準,並要徵得竹岐鄉政府書面確認同意。停車泊位參照周邊項目近期成交價格經評估報物價部門備案後按程序銷售。

(2)安置型商品房交房標準及要求。安置型商品房設計建設要求不得低於《閩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安置房設計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侯政辦(2017)227號]文件規定標準,且要符合國家住宅建築規範標準,交房標準要按照閩侯縣人民政府侯政辦(2017)227號文件中規定裝修交房標準進行裝修,同時室內設施裝修要求如下:a室內應設置電話、電視、空調、綜合佈線等各類插座及照明燈具。b給水、燃氣等管道預埋到位,排水管道應根據設計規範設置。c衛生間應設淋浴器、洗手盆、蹲便器或馬桶,廚房內設洗菜池及灶具擱板臺。受讓人應在滿足上述交房標準的情況下向閩侯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發出交房通知和提交滿足交房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必須提供全部安置型商品房項目工程包括附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否則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可拒絕接受房屋,並視為受讓人逾期交房,受讓人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受讓人開發建設原因致使逾期交付安置型商品房的,逾期過渡費(按產權面積每月16元/平方米,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由受讓人承擔。如果受讓人滿足上述交房標準並能提前完成交房的,由受讓人向閩侯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發出交房通知和提交滿足交房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確認安置型商品房均符合交房條件的,給予受讓人提前交房獎勵,獎勵金按產權面積每月8元/平方米計算,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

(3)安置型商品房抵押、轉讓要求。對本出讓宗地規劃總平面設計方案中涉及配建安置型商品房的戶型配比要求必須經竹岐鄉確認後才能上報審批。設計方案審批後,若未經竹岐鄉政府書面同意,受讓人對涉及安置型商品房部分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同時要求受讓人不得在安置型商品房的任何資產上設立或允許設立如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及房屋抵押等任何方式的抵押或擔保,且不得向政府指定的對象以外其他對象銷售安置型商品房。

(4)安置型商品房按建設、交房進度分期向受讓人撥付回購款:安置型商品房回購款由竹岐鄉統一支付給閩侯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為拆遷安置對象代收代付,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給受讓人。a待項目工程形象進度具備申請預售條件(由縣住建局核實)且受讓人與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簽訂安置型商品房訂購協議後一個月內,由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支付25%回購款;b待取得安置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一個月內由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再支付35%回購款(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同時開展圖紙選房明確拆遷安置對象,拆遷安置對象不來參加選房的,經縣公證處公證後由村委代替選房,受讓人與拆遷安置對象簽訂購房合同);c待受讓人完成全部安置型商品房單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由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再支付20%購房款;d待全部安置型商品房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具備交房條件),並由受讓人向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辦妥交房手續後一個月內支付15%購房款;e剩餘5%購房款按以下兩種方式支付:①對拆遷安置對象已經明確的,並與受讓人簽訂購房合同的,由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按上述要求在完成交房手續後一個月內支付剩餘5%購房款;②對拆遷安置對象不明確的,由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按上述要求在完成交房手續後一年內付清5%購房款(期間若有明確對象的,待拆遷安置對象與受讓人簽訂購房合同後一個月內支付5%購房款),並將剩餘未對接安置的房源移交給閩侯縣國有資產營運有限公司統籌調配使用。

(5)關於物業管理問題。出讓地塊內配套的物業單位由受讓人委託並按規定入駐小區,並報物業管理相關單位確定,同時要求受讓人必須將安置型商品房全部併入同一小區物業單位統一管理,收費標準不得高於該小區住宅的物業收費標準,有關房屋物業管理費用及物業維修基金按省、市、縣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6)其他要求。除上述要求外,安置型商品房建設、銷售、交房等其他要求必須嚴格按照閩侯縣人民政府頒佈的《閩侯縣住宅房屋徵收實行安置型商品房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侯政辦[2018]92號)執行。

2、受讓宗地所建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產權歸屬約定:物業管理用房、門衛收發室、垃圾集散間等公用設施的產權歸全體業主共有。如有配建幼兒園、學校、社區工作用房、居民活動用房、社區衛生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點及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產權需無償移交給閩侯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項目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

3、本宗地內按規範標準配建幼托(12班)一處,必須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由本宗地受讓人出資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後將相應的不動產及其產權無償移交給閩侯縣教育局。該幼托要求佔地面積5100平方米,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要單獨設置獨立的院落、出入口和室外活動場地,與商品住宅開發項目同期竣工驗收,並要求本宗地受讓人在上報該幼托的總平面規劃設計方案和建築單體設計方案評審前須經過閩侯縣教育局同意,同時要求本宗地受讓人必須優先保證幼托的建設並儘快建成後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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