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輕,法院二審判重,無論說理多精彩,結果有違立法精神

對於近日網上熱議的某交通肇事案,有些人提出檢察院抗訴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該判決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要求的。

對此筆者不予認同,我們不能僅對法條進行文義解釋,還應當結合立法原意和精神予以理解。"檢察機關"抗訴要區分情形,檢方抗訴求輕(判刑過重),仍應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但是檢方抗訴求重(判刑過輕),可以不受此限制。這種觀點雖然沒有在《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但它確實符合"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設置初衷。這種觀點在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釋解與適用》(2018年版)第450頁中也得到體現:"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處刑過重而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也不應當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無論二審判決法官的文筆多好,說理多麼精彩,但客觀判決結果有違立法原意。檢察機關應當就此案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抗訴,被告人也可向北京一中院或北京市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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