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調解公約將生效 為國際貿易保駕護航

9月12日,《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將生效。該公約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歷時4年研究擬定,並經聯合國大會會議於2018年12月審議通過。

根據《新加坡調解公約》第14條規定,該公約於第三個國家批准後的6個月後生效,卡塔爾3月12日批准了該公約,成為繼新加坡、斐濟之後第三個批准該公約的國家。公約的生效日期即今年9月12日。

實踐中,大多數國際貿易爭端都是通過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判決可以獲得強制執行。調解僅是一種選擇,由於執行的不確定性往往深受詬病。而《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生效,將為國際爭端解決強制執行框架補上“缺失的第三方”。

可強制執行的調解會有怎樣的不同?在日前舉辦的《新加坡調解公約》及對法律職業者的影響講座上,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副總裁鄭裕霖、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國際合作主管黃一文分別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據鄭裕霖介紹,回顧《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立法發展,2014年5月,美國提議通過起草一個多邊公約解決國際商事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問題。2018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最終確定了《新加坡調解公約》內容,並獲聯合國大會通過。去年8月7日,46個國家成為首批簽約國,截至目前,簽約國總數已達52個國家。

就《新加坡調解公約》適用範圍,鄭裕霖指出,該公約適用於調解所產生的、當事人為解決商事爭議而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協議——“和解協議”,該協議在訂立時應具有國際性,排除了國內商事糾紛和解協議的適用。

對於《新加坡調解公約》認可的和解協議應該具備什麼形式,鄭裕霖介紹,一是須採用書面形式,其中包括電子格式。二是調解協議須由當事方簽署,也可由律師代簽。三是尋求救濟的一方須提交證據證明和解協議是通過第三方調解產生的。比如,經調解員簽名的和解協議、證明文件,或調解機構的證明。若上述證據無法提供,可提交主管當局認可的其他證據。此外,主管當局不得增加其他任何的形式要求。

黃一文稱,“根據《新加坡調解公約》,對和解協議僅是形式性審查,而非內容性審查,除非調解內容違反公共政策等。”

據悉,《新加坡調解公約》還規定了相應的保留條款。一是締約國、任何政府機構、代表政府機構行事的任何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和解協議,不適用《新加坡調解公約》。二是締約國可聲明,只有和解協議當事人同意適用《新加坡調解公約》時才可適用。一般而言,則為默認適用。

由於《新加坡調解公約》對於調解員的資質、機構調解沒有要求,有人擔心,可能會成為虛假調解的溫床。

對此,黃一文認為,以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的經驗來看,很少遇到虛假調解的情況,但也不可避免。一般而言,機構調解都會有三道把關,一是調解員會從專業角度對案件的真實性進行預判。二是國際商事案件中,由於標的較大,各方都會聘請律師,律師介入相當於把第二道關。若遇到雙方都是自然人的情況,需要提高警惕。最後,調解成本是第三道門檻,雖然相對訴訟、仲裁,調解成本較低,但實際數額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

“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最合適的爭議解決方式。調解本身具有明顯的優勢,比如,當事人對調解結果的可控性,甚至可以突破原有合同,獲得創造性的調解成果。此外,根據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數據顯示,約為80%案件都獲得高效解決,且平均調解時長為1到2個工作日,基本上調解費用佔標的額的不足千分之一,平均數據是萬分之4至5。”黃一文指出,從中國仲裁的發展來看,1995年,中國《仲裁法》生效,至2018年,中國境內已有250多家仲裁機構。因而,中國也是未來調解的大市場。

“目前,《新加坡調解公約》只是框架性的協議,在生效之前,相關具體細則將會逐步落地。”黃一文稱,以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的數據預測,未來,《新加坡調解公約》生效後,100個調解案件中,最多有5個是需要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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