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常見的糾紛及解決方法之房價上漲過快,賣方違約

房價上漲過快,上家違毀約的情形多有發生,遇到此類情形,下家(買方)的解決方法歸納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 若《居間協議》或《定金協議》已經明確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則可視為雙方已經簽訂了《買賣合同》,買方有權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注意:主要條款有:價格、房屋位置、戶型與面積、過戶和交房時間。買方要求繼續履行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為:已經簽訂了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是已經簽訂了明確主要條款的《居間協議》或者《定金協議》。

第二, 若《居間協議》或《定金協議》中沒有明確合同主要條款,買方可要求雙倍返還定金,雙倍返還定金無法挽回實際損失時,可以選擇要求賠償實際損失。(注:實際損失一般指由於賣方違約導致買方購買房屋需要多支出的金額,需買方舉證證明)

第三,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及時進行網上籤約。網上籤約是指存量房交易當事人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交易保證機構或中介的工作人員登錄存量房網上籤約系統,在線錄入《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內容,並聯機將合同打印,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的行為。

及時網籤的作用主要有兩點:

第一, 可以避免賣方一房兩賣;

第二, 網籤的規定還能規避以前在存量房交易過程中,個別房地產經紀機構向消費者提供虛假房源信息、虛假報價、一房多賣、吃差價等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案例:

原告趙小姐與被告錢先生於2018年3月20日通過A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位於蘇州市C小區16層1602號房屋。合同約定該房屋價款為人民幣150萬元,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萬元。2018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00萬元整。

2019年3月19日被告錢先生依法取得了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所有權人為被告錢先生單獨所有,2019年5月25日原被告雙方辦理了網上籤約,依照合同約定被告在取得所有權證書後,應立即與原告趙小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被告錢先生卻以房屋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未經配偶同意為由拖延至今拒不配合原告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後經雙方協商解決未果,錢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王先生履行合同義務辦理過戶手續。

該案例需區分以下法律關係:

第一, 錢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權額前提下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無產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非效力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情形,即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只是在未取得產權證之前不能轉讓物權。

第二, 錢先生以出售房屋時未經其配偶同意為由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1、依據《婚姻法》的規定,若錢先生是婚後取得房屋,那麼該房屋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依據《物權法》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動產或不動產需經佔有三分之二共有人同意。

2、《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夫妻雙方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不動產時,先檢索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受讓人符合善意的第三人的標準,那麼善意第三人便依法取得了該不動產的物權。

3、結合本案,房屋產證只登記了錢先生一人所有,錢先生和其配偶要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時,也要進行相應的舉證,來證明配偶確實不知道夫妻一方的轉讓行為。否則便認定其配偶是知情的。在司法實踐中鑑於二手房交易手續複雜,造成雙方從簽署買賣合同到房屋過戶之間產生較大時間差,而在此期間,房價上漲又比較明顯。為保護誠信一方的利益,購房人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或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的,法院都會判決支持。

綜上,趙小姐在錢先生明確表示違約的情形下可以提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王先生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房屋買賣常見的糾紛及解決方法之房價上漲過快,賣方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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