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飲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飲酒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應予賠償

共飲人應預見飲酒人醉酒駕車可能造成損害的後果,卻未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未對其進行勸阻,導致飲酒人因醉酒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此種情況下,共飲人是否屬於侵犯飲酒人的生命權。

共飲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飲酒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應予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故此,公民違反附隨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飲酒過程中,飲酒行為本身系正常生活活動,但飲酒人應當認識到飲酒行為必然會造成辨認及控制能力下降的後果,同時大量飲酒可能致人昏迷,故飲酒人應承擔相應的附隨義務,對其他飲酒人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共飲人違反附隨義務造成飲酒人人身損害的,共飲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就本案而言,吳X薇與徐X恆等人共同飲酒,徐X恆等人作為共飲人對吳X薇的人身安全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此後,吳X薇在醉酒狀態下獨自駕車返家,並在途中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導致其死亡。對此,除趙X昌未參與飲酒外,徐X恆、曾X威、吳X超、李X明作為共飲人應當預見到吳X薇醉酒駕車的危險性以及由此產生的損害後果,但徐X恆、曾X威、吳X超、李X明未盡合理安全保障義務,勸阻或保護吳X薇的人身安全,致使吳X薇駕車返家途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即可認定徐X恆、曾X威、吳X超、李X明對吳X薇的死亡結果負有一定過錯。

雖然吳X薇死亡結果的直接原因系交通事故,但在徐X恆、曾X威、吳X超和李X明履行合理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可以避免吳X薇死亡結果的發生,故徐X恆、曾X威、吳X超和李X明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與吳X薇死亡之間具有一定因果關係。因此,徐X恆、曾X威、吳X超和李X明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鑑於吳X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醉酒駕車極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仍在醉酒狀態下駕駛車輛,亦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鑑於吳X薇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存有主要過錯,應當免除徐X恆、曾X威、吳X超、李X明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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