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裁判文書網上上線了一則關於長安信託和人保的二審民事裁定書。由於裁定書末尾是: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好多媒體擅自“加戲”,理解成法院終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長安信託8.2億,其中不乏權威媒體。
![8.2億真沒判,假黃金案“終審裁定”究竟講了啥?](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雖說天下文章一大抄,但大家傳播時還是要動動腦子,先去看看原文。武漢金凰案註定是個案情複雜,影響重大的案件,怎麼可能兩千多字就終審結案了?
此外,還有一些小常識:這是一份“裁定書”,不是“判決書”。民商事案件中,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偶爾用來解決一些不太重要的實體問題,比如保全,中止、終結等;重要的實體問題,還是要靠“判決”。判決勝訴,判決敗訴,判決賠償等等。
是不是又get一個小技能?拿走不謝。
![8.2億真沒判,假黃金案“終審裁定”究竟講了啥?](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下面再來講講這份裁決書究竟講的啥,關於武漢金凰假黃金案,不熟悉的可以翻翻之前寫過的:
足值黃金質押仍延期
武漢金凰案反思:一葉障目,不見泰山
這份裁決書僅僅是其中兩個主體,信託公司和人保公司。以下內容根據裁定書整理而來:
假黃金案爆發後,長安信託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訴書,被告是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訴訟請求是要求他們共同賠償8.2億,並承擔本案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等其為實現權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長安信託給的證據是:
- 長安信託和武漢金凰簽訂的《長安寧·金凰3號集合信託貸款合同》,金額10億;
- 金凰公司與長安信託(質權人)簽訂相應《黃金質押合同》,約定以黃金向長安信託出質;
- 《財產基本險保險單》兩份,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金凰公司
前兩個都是長安信託和武漢金凰的合同,沒有人保什麼事兒。後一個呢,是武漢金凰和武漢人保籤的,沒有長安信託什麼事兒。
人保就不服了,保險合同是我和武漢金凰籤的,管信託公司什麼事兒?你沒有資格告我!
而且,就算要告,也是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這合同是武漢人保籤的,你告應該告武漢人保,而且本案影響重大,標的額大,法律關係複雜,應該提級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主要就是這兩個問題:一個是原告不適格,沒有權利告;一個是認為法院沒有管轄權,應該移送。
很顯然,根據目前的裁定結果,這倆異議一個因為不在審查範圍,法院不理會,一個被駁回了。
法院裁定駁回人保上訴的關鍵原因,
關於哪裡的法院有管轄權的順序,除了專屬管轄外,一般是當事人之間有約定,優先約定;沒有約定的,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按照文書中的表述,《財產基本險保險單》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金凰公司,兩份《財產基本險保險單》之後所附的《特別約定清單》約定,本保單項下單一受益人為長安信託,本保單項下爭議向受益人所在地法院起訴。
不清楚是不是武漢人保籤的時候,這裡就確定了受益人。總之正是由於這個致命的“本保單項下爭議向受益人所在地法院起訴”,就讓人保栽了跟頭。
一審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二審駁回了管轄權異議的上訴,也就是最終還是歸西安中院管了。
至於大家傳的“由保險人對受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其實是法院在說理的部分,引用了這個約定的原文,並不代表就是這麼判的,實體判決還早著呢。
當然,案子如果真的歸了西安中院管,畢竟長安信託是本土信託公司,對武漢的人保公司而言,可能是一個不小的不利。
但是還有兩點:本案涉及關係面廣,全國各地有好幾個信託公司都栽進去,如果大家都有這個條款,都在本省起訴,會不會產生不同的訴訟判決;而且假黃金案肯定牽涉到刑事犯罪了,
人保和武漢金黃之間的保險詐騙糾紛又怎麼解決,會不會影響保險糾紛的認定,都還有變數。總之,一切都還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個案子大概率要高院結案的,沒有見到一篇長到令人頭痛的終審判決書出來,先不要搶先宣佈結果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