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拖欠350元房貸被銀行起訴要求解約,法院調解獲雙方點贊

案件概覽

因業主拖欠了350元的房貸未還,威縣某銀行將該業主和房開公司告上法院,提出解除《個人住房借款合同》,被告償還本金160119.95元,支付利息、罰息及律師費等訴請。威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考慮到被告拖欠的本金數額較小,且初步瞭解業主有能力和誠意繼續履約,於是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業主還清了拖欠的本金並承擔了訴訟費,銀行也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雙方對法院的做法均表示滿意。

案件經過

2016年4月6日,50多歲的張某購買了位於威縣開放路某處小區的房子,在某銀行辦理了購房貸款,與銀行簽訂一份《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約定借款19萬元,借款期限180個月。之後的三年時間裡,張某一直都按時償還每月房貸。但到了19年10月份之後,銀行發現張某開始沒有按照當期應還款額和還款時間進行還款,出現拖欠當期本金的行為。後雙方溝通未果,於是銀行便於今年2月到威縣法院立案起訴張某和房開公司。張某收到法院傳票後,向銀行償還了拖欠的借款本息。

審理過程中,張某認為,只是拖欠幾百元錢,銀行就來法院起訴,太不近人情了!而且其已經還清了逾期的貸款,銀行沒有理由一次性收回全部貸款,並要求承擔律師費、訴訟費!

銀行代理人則拿出了當初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銀行有權宣佈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以法律手段追償借款本息而產生的一切費用。據此,銀行不僅要張某補交房貸,還要求他一次性歸還剩餘借款餘額及利息、罰息,並承擔銀行花費的律師費、訴訟費。

考慮到案件具體情形,承辦法官陳英軍對案件進行了調解。調解過程中,陳法官瞭解到,被告張某起初並沒有故意拖欠房貸的意思,只是被告年紀較大,文化知識不高,在與銀行工作人員的溝通中產生了誤解。經調解,最終張某承諾今後會按期償還貸款並承擔了案件受理費,銀行也同意繼續履行合同。

法官提示:

目前,房價居高不下,群眾購房難成為一個普遍現象。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成為業主購房的重要途徑。如果銀行輕易解除合同,將會加劇群眾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但有房貸的業主,也要特別注意按時歸還房貸,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撰稿:尚敬帥

業主拖欠350元房貸被銀行起訴要求解約,法院調解獲雙方點贊

崇法 • 尚德

微信號:hbwxrmfy

威縣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