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萊德利接連三次換型失敗,看來美國陸軍要赤膊上陣了

布萊德利接連三次換型失敗,看來美國陸軍要赤膊上陣了

廉頗老矣,尚能飯否?


布萊德利步戰是與M1坦克同步研製的,都是里根擴軍的產物。快四十年後,M1坦克因為早早換裝了來自德國的120毫米炮和重裝甲而獲得第二春,布萊德利步戰就老態龍鍾了,火力、防護和機動都落後於時代。25毫米速射炮威力偏小,“陶”式反坦克導彈只能在靜止中發射,只能防禦老式火箭筒的裝甲也不夠給力,加裝附加裝甲後發動機不堪重負,速度像爬一樣。在反恐戰爭中,悍馬不夠給力時,首先頂上去的就是布萊德利,結果發現還不如悍馬,機動性太差,光捱打,直到防地雷的MRAP頂替上來,問題才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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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萊德利步戰是里根時代的老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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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坦克是同時代的,但基本設計更加領先,升級更新的餘地更大,至今還保持足夠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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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布萊德利在反恐戰爭中不大給力,被MRAP代替了,在未來大國競爭中估計更不給力,所以美國陸軍著急上火要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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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是未來戰鬥系統裡的有人地面車輛(M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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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很先進,結構很複雜,命運很慘淡,沒得到準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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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是GroundCombat Vehicle(GCV),為反恐弄出70噸的大怪物,再次沒有獲得準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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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連個想象圖都沒畫完整


美國陸軍早就想替換布萊德利了,但自己六心不定,又獅子大開口,既要主戰坦克級的防護,又要運載步兵的能力,還要能與坦克對打的火力,結果弄出70多噸的怪物,還沒有走下紙面就被槍斃了。以後一次次降低要求,到要求貨架產品,,但總是一百個不滿意,最後三次流產。


但美國陸軍不死心,自認為最瞭解作戰需求,而現有基本技術已經就緒,只要解放思想,就能設計出既有革命性、又能控制成本的新一代步戰。因此,美國陸軍決定親自下場,自己組隊設計,與軍工公司同場競爭。


軍方直接領導新一代武器研發,這是有先例的,並無大逆不道。在1967年六天戰爭之後,以軍坦克名將塔爾將軍親自領導新一代的坦克研發,最後推出“梅卡瓦”坦克。“梅卡瓦”爭議很多,贊者盛讚,貶者暴貶,但這無疑是最適合以軍的坦克設計,也在歷次中東戰爭中證明了價值,至今已經發展到第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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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領導新武器設計並無大逆不道,以色列的“梅卡瓦”就是軍方領導設計的,但這對美國不適用


但“梅卡瓦”的例子不適用於美國。以色列是全民皆兵的國家,並無傳統意義上的軍民之分。“梅卡瓦”的研製也不與軍工公司競爭,軍工公司本來就是國營的,在這裡也是作為“梅卡瓦”的製造分包商。


美國陸軍的情況正好相反一方面要與軍工公司競爭,另一方面沒有自己的製造設施,入選後還需要另外確定製造廠。這帶來一系列問題:


1、價格控制

2、質量控制

3、交貨控制


美國有能力製造步戰的公司屈指可數,基本上不可能有哪一個公司不參加競標而專心與美國陸軍合作,但一旦參加競標,與美國陸軍合作就有利益衝突問題。不過最大的利益衝突還是陸軍設計團隊自己參加競標,如果美國陸軍發佈的設計要求為自己的團隊量身訂造,陸軍團隊能利用軍內人脈細化設計要求,那其他團隊就事實出局了,最後選擇的時候保持程序公正反而是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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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團隊不可能從概念設計到具體設計一條龍包到底,軍人不可能有足夠的製造過程和成本控制經驗,對供應鏈也外行,必須拉上一個軍工團隊,但那樣就容易造成對其他團隊的不公


陸軍團隊在設計中也容易天馬行空,但對製造過程和成本控制缺乏考慮,這本來就不是軍人的長項。理想情況是組成軍人-軍工團隊,就像塔爾的“梅卡瓦”團隊一樣,但這在美國做不到。美國陸軍只能和一個公司組隊,而不能和幾個公司同時組隊。這在以色列不成問題,以色列只有一個以色列軍事工業公司能造坦克,而且是國營的。美國陸軍如果選擇一個公司聯合組隊,那事實上就把其他公司排除了,這是違反公平競爭法律的。


但美國的幾大軍工公司也確實幾次給機會都把好戲唱黃,真是需要改革了。只是問題在於怎麼改?不首先解決法律(實際上就是體制)問題,還真不好辦。更大的問題在於:這不是裝甲車輛獨有的問題,空軍和海軍那裡問題一樣巨大,但那是另外的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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