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凰假黃金案最新裁定:人保財險賠償長安信託8.2餘億元

中國網財經10月12日訊(記者 郭偉瑩)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迎來二審民事裁定書。

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武漢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信託)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陝01民初149號民事裁定,提起上訴。

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上訴請求:撤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陝01民初149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有以下四項。

(一)長安信託不享有訴權,一審法院應裁定駁回長安信託的起訴。(1)長安信託依據PQBA4178號和PQBA4179號《財產基本險保險單》(以下簡稱案涉保險合同)提起本案訴訟,但長安信託不是案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長安信託只是作為接受案涉保險合同履行的人,並非合同的權利主體,無權依據案涉保險合同提起訴訟。(2)案涉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僅為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當事人。人保武漢分公司作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可以獨立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簽發保單引發保險糾紛的,不應直接將保險公司一併作為共同被告。

(二)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人保武漢分公司基於《財產基本險保險單》為保險標的物即質押黃金的重量和質量承保,因此,相應保險事故及保險責任成立的前提,均需隸屬於財產保險合同關係項下。從案涉保險合同條款的文意、合同簽訂目的等,均無法解釋出人保武漢分公司是為案外人武漢金凰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凰公司)的履約義務或責任提供擔保。一審裁定將案涉財產保險合同項下保險責任認定為擔保責任,屬於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管轄,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和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中擇一選擇,案涉保險合同的約定管轄條款超出被告住所地和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約定管轄法院,該約定管轄應屬無效。一審法院認定該約定管轄有效,認定事實不清。本案被告住所地(人保武漢分公司)和保險標的物(質押黃金)所在地,均位於湖北省武漢市,而且,本案牽涉利益重大、案情複雜,具有全國性重大影響,本案應予提級管轄,應移送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四)長安信託不是案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案涉保險合同對長安信託並無約束力,長安信託無權根據他人簽訂的合同約定作為己方行權依據。一審裁定認定長安信託為合法有效的“受益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允許長安信託援引案涉保險合同的管轄約定、規避法律特別規定的地域管轄,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懇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原告長安信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共同賠償其人民幣820857547.37元;判令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等其為實現權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長安信託提交的起訴證據一,2017年9月26日,金凰公司(借款人)與長安信託(貸款人)簽訂的《長安寧•金凰3號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貸款合同》約定,本合同項下貸款金額為10億元,具體貸款金額以《借款借據》所載總金額為準,貸款期限24個月;證據二,2017年9月26日,金凰公司(出質人)與長安信託(質權人)簽訂的《長安寧•金凰3號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黃金質押合同》約定,金凰公司以黃金向長安信託出質,保證上述10億元貸款合同中長安信託的權利實現;證據三,《財產基本險保險單》兩份,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金凰公司,兩份《財產基本險保險單》之後所附的《特別約定清單》(保單號分別為PQBA4178和PQBA4179)約定,人保武漢分公司為金凰公司出質的4784公斤Au999.9足金黃金承保黃金的質量和重量,本保單項下單一受益人為長安信託,本保單項下爭議向受益人所在地法院起訴。

據上,長安信託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金凰公司發放貸款,借款人金凰公司向貸款人長安信託以足金黃金出質質押,為借款還款提供擔保,但黃金的質量和重量問題由人保武漢分公司作為保險人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金凰公司提供保險,金凰公司投保的單一受益人是長安信託。長安信託作為案涉保險合同中的“單一受益人”,其以金凰公司與人保武漢分公司簽訂的案涉保險合同所附的《特別約定清單》中的約定管轄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本案訴訟管轄受該約定管轄約束,該約定管轄不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且不排斥約定管轄,故一審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一審裁定駁回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並無不當。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認為長安信託不是保險合同的相對人,不是保險單的受益人,但案涉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清單》中明確約定:本保單項下涉及的保險標的是足金黃金金條,長安信託是《財產基本險保險單》項下單一受益人,約定如果保險標的黃金的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及特別約定清單約定,即視同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對受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審裁定將人保武漢分公司的保險責任表述為提供擔保,該表述有誤,應予糾正。至於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提出的長安信託對其沒有訴權的問題,不屬於管轄權異議審查範疇,本案不予涉及。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的上訴人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