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還沒離婚,能主張要求對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嗎”?

參考案情:

阿華和小婉結婚後育有一子小東。小東還在襁褓之中,阿華就被公司委派到北京工作小婉則留在家鄉照顧孩子。誰知阿華在北京安頓下來之後便對家裡不聞不問,也不往家裡寄錢貼補家用。小婉幾次向阿華提起,要求他寄錢回家或者申請調動工作回家鄉一起照顧孩子長大,阿華都斷然拒絕。連續數年,阿華既不往家裡寄錢負擔家用,又不申請調動回家鄉工作,更不要說把阿華和小東接到北京生活。阿華又要辛苦帶孩子又要勤奮工作養家餬口,收入精力都難以為繼,無奈,只能以孩子於方的名義將阿華告上法院,向阿華索要孩子的撫養費。

夫妻還沒離婚,能主張要求對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嗎”?

各方觀點:

阿華:二人仍在婚姻存續期間,尚未離婚,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本沒有必要單獨支付撫養費,小婉以於方的名義提出的主張是無稽之談,小婉拒絕支付撫養費。如果小婉一定要求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撫養費只能在離婚之後索取,小婉應當先與於端離婚,才能主張撫養費。

小婉:撫養子女是為人父母的法定義務,無論二人離婚與否阿華都應當承擔自己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既然阿華常年在外工作的狀況無法改變,那至少應當在經濟上承擔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

律師分析:應以子女名義提出起訴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應當由父母二人共同承擔,與二人之間婚姻狀況如何並無關係。換言之,對子女撫養費的主張並不需要以離婚為前提。對於以婚姻存續為由逃避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的人,法律絕不會聽之任之。

同時,應當注意,在上述前提下,婚姻存續期間對於撫養費的主張應當以符合條件的子女的名義提出,而不是以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一方配偶名義提出,否則,法院很可能會以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關於撫養費的訴訟請求。起訴方應妥善保存不履行撫養義務一方拒絕履行義務的憑證,訴訟中作為證據提交,增加獲得法院支持的概率。

法院支持撫養費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於方一直與母親秦婉共同生活,於端對於方未盡撫養義務,且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於方作為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於端支付撫養費,法院最後對撫養費的要求予以支持。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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