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誰?慎重對待“稅收居民”身份的選擇與規劃!(二)

我是誰?慎重對待“稅收居民”身份的選擇與規劃!(二)

我是誰?慎重對待“稅收居民”身份的選擇與規劃!(二)

不同於執行全球徵稅的國家,香港和新加坡均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轄區內的收入才需要在香港、新加坡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收入不需繳稅。

在需要確定個人稅收居民身份的CRS框架中,中國香港政府、新加坡政府提供給經合組織(OECD)秘書處的標準如下:

外籍個人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會被視為相應轄區的稅收居民:

我是誰?慎重對待“稅收居民”身份的選擇與規劃!(二)

以下兩個例子可以幫助理解新加坡停留時間標準:

我是誰?慎重對待“稅收居民”身份的選擇與規劃!(二)

王先生2017年11月3日到達新加坡, 2017年11月6日開始工作, 2018年5月5日被解僱,並於2018年5月7日離開新加坡。他的就業期從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跨越兩年,2017年在新加坡停留59天,2018年在新加坡停留127天,合計186天,超過183天。因此,王先生被視為新加坡2017、2018年兩年的稅收居民。

若王先生2017年11月6日開始工作後,於2017年12月30日被解僱,但仍然在新加坡居住至2018年5月7日,由於工作時間沒有跨越兩個日曆年,因此兩年停留時間分開計算,都不超過183天,王先生兩年都不是新加坡稅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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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庫克群島、法羅群島均對本國稅收居民全球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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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並不承認雙重國籍。不同的是,包括中國政府在內的各國政府並不反對本國的稅收居民同時成為其他法域的稅收居民,因此時常出現個人擁有雙重甚至多重稅收居民身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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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RS規則下,非稅收居民開設在他國的金融賬戶會被金融機構上報給他國稅務機關,再被交換給其稅收居民身份所在國家。金融機構首先需要對賬戶所有人或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識別其稅收居民身份。對於個人賬戶的盡職調查,有以下程序:

1、新開個人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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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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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國的稅收居民在加拿大的銀行有一個賬戶,該銀行首先按照上述程序識別賬戶所有人或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並向加拿大稅務管理部門提供賬戶餘額信息及收入。加拿大稅務管理部門會把這些信息提交給中國國家稅務局。理論上,中國國家稅務局可以依據交換的信息調查賬戶內的資產調查以下事項:所得來源於何地?是否需要在中國申報納稅?是否已經完稅?

此類交換每年執行一次,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交換是分析調查的前提,但交換並不必然引發分析調查。實踐中,由於諸多原因,居住國未必會對交換得到的信息採取調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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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提及的案例,陳先生平時在內地生活和工作,是中國稅務居民。他和妻子已經獲得了香港的永久居住身份,在香港有部分投資,但沒有在香港長居,停留時間每年不超過一個月,他不會成為香港稅收居民。同時,因妻、子在澳大利亞生活,併購置了房產,陳先生還可能被認定為澳大利亞稅收居民。在這種情況下,陳先生負有向中、港、澳三國(地區)政府進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陳先生如果在香港設立金融賬戶,根據CRS要求,陳先生需要向設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提供聲明和證明資料以確定自己稅收居民身份。在陳先生申報完整的前提下,其可能同時被標識為中國、澳大利亞稅收居民,由於陳先生不是香港稅務居民,相關涉稅信息會被金融機構遞交香港稅務局,並通過CRS交換到中國、澳大利亞。

陳先生在中、澳任一國的金融機構持有賬戶,經完整申報,即使具有當地稅收居民身份,相關涉稅信息也會依據CRS被交換到另一國家。我國大陸和澳大利亞均對稅收居民全球徵稅,陳先生在全球範圍內所持有的資產及所得都需要向兩國稅務部門申報。

而目前,陳先生並未完整申報自己的稅務信息,他的境外資產和收入情況一旦被相應稅務部門核查,就可能面對補足稅款、繳納滯納金的處罰,甚至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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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擁有雙重甚至多重稅收居民身份的主體被重複徵稅問題,我國已經與超過一百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了避免雙重稅收協定(Double tax treaty),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美國和香港等重要投資和移民目標地區。依據雙邊稅收協定,分配跨國經營及投資所得的徵稅權,提高稅收確定性,避免雙重徵稅。但納稅人仍需按稅收管轄權地法律規定,進行全面的資產申報。

在簽署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雙方通常採用“加比規則”來確定一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即“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所—國籍”的順序。仍無法確定單一居民身份的,再由雙方主管稅務當局協商解決。

但在實務中,對雙重稅收居民徵稅權的確定依然需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稅款繳納時需先按照雙邊稅收協定分別向各方稅務機關繳納。一般而言,居民國對境外已納稅所得給予稅收抵免。但若居民國境外繳納稅款低於該徵稅對象在國內應納稅額,差額部分仍需在本國補足。

即,當陳先生同時有兩國稅收居民身份時,同一項收入需要依照稅率更高一地標準繳納稅款,這無疑提高了陳先生的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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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往高處走,稅往低處流。稅收居民身份規劃是進行稅收籌劃和全球資產配置的起點,在全球化背景下,高淨值人士的資產、工作、居住呈全球化,更應研究併合理利用規則,優化個人和家庭成員的稅收居民身份。經過分析各國稅收居民判斷標準,進行稅收居民身份規劃,需要注意以下三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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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獲得永久居民身份(綠卡)就成為美國稅收居民,但更多地區比如香港、新加坡,即使擁有永居身份,也需要滿足居所或停留時間的要求才會成為稅收居民。

稅收居民不等同於國籍(護照)或永居身份,在CRS下,僅獲得一個國家的國籍或護照、永居身份,並不能保證自己在這個國家的金融賬戶信息不被交換到其他有稅收管轄權的國家。

我是誰?慎重對待“稅收居民”身份的選擇與規劃!(二)

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居所的規劃對於稅收居民身份的判斷十分重要。稅務部門通常會綜合考慮穩定居所、家屬或同居伴侶、意願、財產和投資、社會關係、經濟關係等因素,確定一個人的是否是本國稅收居民。

CRS申報中,個人可以對名下房產物業、財產和投資、社會關係等進行規劃,在向金融機構出具聲明文件時,用以證明排除非稅收居民身份標識,規避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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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部分國家都把停留時間作為判斷稅收居民身份的重要標準之一,因此,確認在某國停留的時間也是進行稅收居民身份規劃的重要因素。

個人需要依據相應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確保在不希望成為稅收居民的國家停留時間不超過限度,在需要成為稅收居民的國家停留時間滿足要求。在向金融機構出具聲明時,通過提供出入境記錄證明、身份證明、工作證明等資料,輔助證明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我是誰?慎重對待“稅收居民”身份的選擇與規劃!(二)

個人在獲得某國的稅收居民身份的同時,很可能依然保留了其原有的稅收居民身份,構成多重稅收居民身份,承擔多國稅負。在國際稅務透明化、對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日趨複雜和嚴格的當下,高淨值人士應當明確自身的國際稅收居民身份,理清自身的財產狀況和社會、家庭關係,結合產業佈局、資產配置等因素進行全面的身份規劃,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我是誰?慎重對待“稅收居民”身份的選擇與規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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