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淺析電商平臺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的法律責任問題

前言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我國審理的有關電商平臺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並且其中大部分都是關於知識產權侵權的糾紛案件。如何界定電商平臺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成為了法律從業者、知識產權權利人關注的重點。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雷律師將結合2019年1月1日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就電商平臺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如何承擔法律責任進行討論。

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淺析電商平臺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的法律責任問題

分析

根據電商平臺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角色,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形式:

1、電商平臺作為網絡服務供應商

結合實際案件來看,若電商平臺僅僅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為工具,包括目錄、索引、鏈接等,在其鏈接的相關產品及產品信息涉嫌知識產權侵權時,往往適用“避風港原則”。如果網絡服務供應商被告知內容涉嫌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視為侵權。避風港原則包括兩個部分,“通知+移除”。在淘寶、京東等常見的電商平臺,我們都可以通過對第三方商家進行投訴,向電商平臺出具侵權通知書,對侵權事宜進行舉證,使其侵權商品下架。電商平臺在作出處理後,不承擔知識產權案件的侵權責任。這就是“避風港原則”的體現,在《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即規定了電商平臺經營者在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2、電商平臺作為銷售商,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在實際經營中,大多數電商平臺採用了混合經營的模式,即一部分商品和服務來源於平臺自身,同時也有一部分商品和服務來源於第三方商家。以網易考拉為例,除了第三方商家之外,它自身作為銷售者和服務商,也直接面對消費者銷售自營產品。在採取混合模式的時候,電商平臺的法律身份會發生變化,其會從平臺角色轉變為網絡服務商和銷售者雙重角色,當然,其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也會相應地發生變化。根據《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平臺對於自營業務應以顯著方式進行標識,以讓消費者能很清楚地辨別自營業務與第三方賣家業務,同時,因為平臺經營自營業務時具有了商品供應者的角色,其應對該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消費者權利保護,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中早已有完整的規定;此次《電子商務法》中規定的“民事責任”,若其售賣的產品或發佈的產品信息,涉嫌知識產權侵權,應理解為直接侵權人,依法承擔知識產權侵權的民事責任。

3、電商平臺作為共同侵權人

上面提及到,電商平臺在收到銷售商侵權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電子商務法》中第四十二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於網絡商戶的侵權行為一般不具有預見和避免的能力,故不當然為此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如果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道網絡商戶利用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而仍然為侵權行為人提供網絡服務或者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則應當與網絡商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是否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可以結合權利人是否發出侵權警告、侵權現象的明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是否採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應當根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侵權警告的反應、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能力、侵權行為發生的幾率大小等因素綜合判定。

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訴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杜國發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在2009年 9月29日至2009年11月11日期間,原告衣念公司發現被告杜國發通過淘寶網銷售侵權商品後,先後7次向淘寶公司發送侵權通知函,被告淘寶公司審核後先後7次刪除了杜國發發佈的商品信息。淘寶公司認為,其已經採取了必要的措施。法院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及時刪除侵權信息,是其免於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之一,但並非是充分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信息後,如果網絡用戶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網絡服務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則應當進一步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繼續侵權。對於哪些措施屬於必要的措施,應當根據網絡服務的類型、技術可行性、成本、侵權情節等因素確定。具體到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這些措施可以是對網絡用戶進行公開警告、降低信用評級、限制發佈商品信息直至關閉該網絡用戶的賬戶等。淘寶公司作為國內最大的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完全有能力對網絡用戶的違規行為進行管理。因此,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將淘寶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與侵權人杜國發共同承擔賠償金。這一判決說明了在電商平臺客觀對侵權人提供了幫助,構成共同侵權的情況下,電商平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前述案件的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5日,但其審判思路已經體現了新頒佈的《電子商務法》中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保護,也體現了電商平臺在知識產權侵權中應承擔法律責任的界限。

結語

除了上述探討的情況,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將電商平臺列為被告之一來確定管轄法院,也是常用的一種方式。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雷律師提到,隨著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的繁榮發展,相伴而生的是新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不斷湧現。她建議,作為權利人,應當瞭解基本的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侵權的應對策略,加強自身對知識產權保護,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作為一家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商,服務內容包含線上與線下維權服務、知識產權運營託管等。與其深度合作的廣東創品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注於知識產權維權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依託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強大的監控調查能力,為維權的後續法律服務提供保障,特別是在商標侵權、專利侵權、不正當競爭等類型案件方面有豐富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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