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遞延所得稅資產審計底稿

聊聊遞延所得稅資產審計底稿

今天小編簡單聊聊遞延所得稅資產審計底稿,假設下文的所得稅稅率為25%且一直保持不變,且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未來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個啥東西?我們先來看看它在自資產負債表哪個位置:


聊聊遞延所得稅資產審計底稿


它躲到了“資產負債表”中的“非流動資產”中的“長期待攤費用”下面,這說明了什麼?

如果單單從位置來看,這東西就是一項資產且是一項非流動資產,但是它和別的資產又有點不太一樣,比如說固定資產,我可以說我報表列示的固定資產,每一臺機器設備、每一臺電子設備我都能找出來給你看,但是,我能說我遞延所得稅資產,我把它找出來給你看嗎?不能,我只能拿點財務數據給你,你自己慢慢算去…

那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啥玩意呢?簡單粗暴地可以理解為未來可以少交給稅務局的錢,少交就是“賺”,也相當於我的一項資產,在財務數據上具體表現為:我今年按照會計的處理方法,會計講究謹慎性原則,我計提了一部分壞賬、跌價等,這會影響我的利潤總額(假設當期因壞賬和跌價總共新增100萬資產減值損失,不考慮其他東東),如果不考慮稅會差異,這部分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讓我少交100萬*25%=25萬元的當期企業所得稅,但是

稅務局不認這筆資產減值損失,因為畢竟沒有實際真正發生損失,在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的時候會讓納稅調增

報表我都是按照會計口徑去做的,所得稅費用(包含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也不例外,只不過對於所得稅費用,稅法要搞點事情,摻和進來。從會計的角度上看,我當期多交了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會導致“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增加25萬元),但未來這25萬元在發生損失的時候是真正可以抵扣的,即未來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時候,我可以少交25萬元,所以我要把它確認為我的一項“資產”,即會計報表上還會確認一筆“遞延所得稅資產”/“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5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25萬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借方增加25萬元,“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貸方增加25萬元,對“所得稅費用”影響金額為0,所以單單從壞賬和跌價準備這些來看,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對利潤表下的“所得稅費用”合計金額沒有影響。

那平時做審計的時候,遞延所得稅資產審計底稿該怎麼做呢?這裡小編簡單聊聊(今天先不聊遞延所得稅負債)。

我們先來看一下最終要做成的成果,附註中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披露的東西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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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終任務是:主要把上面的信息填出來就行了。

遞延所得稅資產審計底稿在所有底稿裡面一般都是最後才做的,即應收賬款壞賬、存貨跌價準備、長投減值準備各種跌價、減值都搞完了,審定數定下來後,才開始做遞延所得稅資產底稿。

為方便理解,我們直接以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吧,拿應收賬款壞賬準備來說(其他的各種壞賬準備、跌價準備原理類似的)。

假設不存在其他任何會影響遞延所得資產的東西,只有應收賬款壞賬準備。應收賬款壞賬準備2017年未審數及審定數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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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2017年12月31日年報審計

2017年1月1日,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審定數100萬元,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餘額25萬元;

2017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壞賬準備未審數350萬元,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未審數為350萬*25%=87.5萬元。2017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經審計後調增50萬元,審定數為400萬元。

我們現在要做2017年12月31日遞延所得稅資產審計底稿,以確認2017年應當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調整分錄

遞延所得稅資產審計底稿,其實最主要的一張表就是“遞延所得稅資產測算表”,我們先來看最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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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的審計調整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2.5萬元

以上是審計底稿最終做成的結果,實務中很多都這麼操作的,先卡死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餘額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餘額,與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差額就是本期應當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再剔除本期財務賬上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最終的金額就是我們審計調整的金額。

這整個過程很多人都難以理解,接下來小編用自己的方法來解釋一下這整個過程,僅供參考。

2017年1月1日,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審定數100萬元,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餘額25萬元,這個問題不大,實際上遞延所得稅資產餘額=100萬元*25%=25萬元,25萬元就是這麼來的。

接下來對於2017年的變化,我們直接看期初期末審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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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壞賬準備400萬元,較期初的100萬元多了300萬元,那財務賬上+審計調整金額,分錄合起來看,分錄:

借:資產減值損失 300萬元

貸:應收賬款壞賬準備 300萬元

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300萬元,在計算當期所得稅的時候,稅法規定不允許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當期所得稅費用=(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金額)*25%

所以在計算當期所得稅的時候

計算的當期所得稅=(利潤總額+300萬元-納稅調整減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金額)*25%

=利潤總額*25%+300萬元*25%-納稅調整減少額*25%-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金額*25%

=利潤總額*25%+75萬元-納稅調整減少額*25%-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金額*25%

即因2017年多計提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300萬元,在計算繳納當期所得稅的時候,需要多交75萬元的當期所得稅,在財務賬面上的會體現的分錄就是: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7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75萬元

但是這75萬元雖然稅務局不允許在當期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是未來如果真的發生損失的話,在未來是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所以從會計的口徑來看,當期還得確認一項資產,確認我未來可以少交給稅務局的錢75萬元,這就是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75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75萬元

整個過程實際上就這3筆分錄,最終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結果如下

期初金額:100萬*25%=25萬元

本期增加:75萬元

期末金額:等於期初+本期增加金額=25萬+75萬=100萬元

2017年與遞延所得稅資產相關的需要做的分錄即本期增加的75萬元對應的分錄,即: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75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75萬元

這個是順著來分析的,但是做底稿的時候數據是“逆”著來的,可以看到最上面的底稿,我們卡死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期末餘額400萬元,這400萬元實際上就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算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應有餘額為400*25%=100萬元(跟上方分析得出的期末餘額一致),再根據期初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25萬元,確認

本期應當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合計為100萬-25萬=75萬元

由於被審計單位財務賬上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為25萬元,期末未審數為87.5萬元,說明被審計單位2017年當期做了87.5萬元-25萬元=62.5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進去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62.5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62.5萬元

總共要做75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被審計單位已經做了62.5萬元,剩下的要補做75萬元-62.5萬元=12.5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跟我們最前面的審計底稿裡面審計調整分錄的12.5萬元一致。

以上就是應收賬款壞賬準備涉及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分析過程,如果當期期末應收賬款壞賬準備比期初的少,思路是一樣的,這裡就不再進行介紹了

以上僅是應收賬款涉及的遞延的介紹,實務中遇到的問題比上面所說的複雜得多,實務中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特殊情況:被審計單位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化(如變為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由原先的25%變為15%);被審計單位連年虧損,預期未來沒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被審計單位對遞延所得稅賬務處理錯誤,導致資產負債表期初或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本身與各種壞賬、跌價等的餘額計算出的遞延不勾稽;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還涉及到“其他綜合收益”;政府補助也可能涉及到遞延等等……

不過,先不用管那麼多,只有基本原理、基礎的東西拿先掌握並搞明白了,後面才能處理其他更加複雜、特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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