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將開曼群島加入稅務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

在2020年2月剛剛舉行的一次歐盟經濟與金融事務理事會(“ECOFIN”)會議後,開曼群島被列入《歐盟稅務不合作司法管轄區

名單》(“稅務合作名單”)。此文中我們為大家簡要分析了歐盟這一舉措對於開曼作為常用的離岸基金設立地的潛在影響。

近年來,開曼一直在試圖與歐盟合作、並通過了一系列立法措施以被避免列入該稅務不合作名單。可能開曼政府在執行必要的投資基金立法方面有所短暫拖延,導致其還是被列入了該稅負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歐盟成員國可能會對稅務不合作名單所列國家採取一些行政措施,但短期內預計對開曼的影響不大。

基於目前情況,我們如下總結了歐盟本次決定對管理人和開曼基金可能產生的主要影響,以便管理人告知相關投資者。

歐盟將開曼群島加入稅務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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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將開曼列入稅務不合作名單

將開曼群島列入稅務不合作名單是歐盟對其認為在採用國際稅收透明度標準、公平徵稅及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anti-BEPS)措施等方面不合作的國家所採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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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基金現在該怎麼做

(1) 由於開曼群島政府繼續承諾與歐盟合作,開曼群島被列入稅務不合作名單可能是臨時性的。對全球的對沖基金和投資者來說,開曼群島很可能依舊是個極具吸引力的管轄區。

(2) 管理人和基金應關注開曼群島政府和歐盟之間關於這一問題的討論進展,以及歐盟各成員國的反應,但就目前而言:

  • 投資者可以知曉,開曼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歐盟市場營銷方面都未受到實際影響。
  • 管理人應注意,開曼群島於2020年1月31日通過了投資基金立法,該立法於2020年2月7日生效,此外,開曼群島政府在過去兩年中一直積極配合歐盟的其他要求,並承諾繼續與歐盟合作。
  • 開曼群島政府正在努力爭取在2020年10月進行的下一次審查時,將其從稅務不合作名單中刪除。在稅務不合作名單中增加或刪除管轄區的先例並不罕見,例如百慕大和巴哈馬。

(3) 與此同時,管理人和基金應繼續與相關服務機構合作,執行開曼群島立法及其更新的所有相關規定。

(4) 如果未來引入可能影響開曼基金投資者及基金投資的具體防禦措施(可能由歐盟整體或者某個單個歐盟成員國作出),則屆時需要詳細分析是否有必要改變相關基金的設立地以及管轄法域。雖然將基金轉移到其他司法管轄區並非不可能,但鑑於基金的既有狀況,這一措施可能弊大於利(除非投資者有迫切需求)。

(5) 對即將設立的新基金而言,管理人應繼續根據相關因素評估最合適的設立地,包括考慮投資者需求、稅務(包括投資者和投資組合層面分別的稅務問題)、基金架構、服務提供商以及投資組合的性質和地理位置等方面,以選擇最合適的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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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目前的綱領性文件需要更新嗎

針對各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如下措施:

(1) 評估在歐盟定居的投資者的比例,以及這些投資者可能受到的防禦措施的直接影響。

(2) 評估基金在歐盟範圍內進行投資的可能性,這些投資可能會受到相關防禦措施的影響,從而影響整個基金的投資者。

我們建議根據上述評估,請管理人在相關基金募集說明書中添加風險披露表述和/或與稅收相關的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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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是否受影響

除非個別歐盟成員國另有規定,以下做法是可以繼續進行的:

  • 歐盟投資者可以繼續保持對於開曼基金的既有投資;
  • 歐盟投資者可以持續增加對開曼基金的投資;
  • 開曼基金可以在現有的私募制度下繼續向歐盟投資者銷售。

然而,與歐盟有關的主權機構可能無法參與在開曼群島或在開曼群島設立的實體的融資,除非例外情況可以適用。事實上,這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已經成為了非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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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成員國可能採取的後續措施有哪些

針對如下列出的2017年12月5日理事會結論中所列的行政措施,歐盟成員國此前已同意採取其中至少一項措施,即:

  • 加強對某些開曼發生交易的監測;
  • 加強對從相關開曼體系中獲益的納稅人的審計;
  • 加強對使用的開曼架構或安排中涉及這些管轄區的納稅人的審計。

2019年12月,歐盟經濟與金融事務理事會批准了歐盟行為準則小組(商業稅收)(“COCG”)向其提出的某些建議,這些建議進一步要求歐盟成員國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少採取以下具體立法措施之一。目前,這些建議對歐盟成員國沒有正式約束力

  • 費用不可扣除:當費用和付款(如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服務費)因支付給稅務不合作名單管轄區內的實體或個人而本可被扣除時,不得扣除這些費用和付款。
  • 受控外國公司規則:位於稅務不合作名單管轄區的實體居民或常設機構的收入應納入納稅基礎。
  • 預提稅:對在稅務不合作名單管轄區內收到的付款適用較高的預提稅稅率,或對此類付款適用特定的預提稅。
  • 利潤分配的參與豁免限制:拒絕或限制對從稅務不合作名單管轄區內的子公司獲得的股息或其他利潤分配的進行稅務豁免。

還有建議提出,歐盟成員國可以倒置舉證責任,適用特殊的文件要求,以加強它們頒佈的防禦措施的效果。但這些仍處於建議階段。

展望未來,歐盟行為準則小組的任務是從2021年7月開始評估這些措施,以便討論在稅收領域進一步採取防禦措施的必要性,以及從2022年開始以更有針對性的方式實施防禦措施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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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什麼

(1) 開曼會盡其最大努力移除在稅務不合作名單中的列名。開曼群島政府已經聯繫歐盟官員,儘快開始將其從稅務不合作名單移除的進程,目標在2020年10月完成。

(2) 歐盟成員國採可能取上文第5部分中的任何措施,具體時間和影響尚不確定。

如上所述,雖然開曼被列入了歐盟稅務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但是具體歐盟和歐盟成員國採取哪些“懲罰”措施尚不明確。開曼也在基金採取行動,以求將其從該名單努力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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