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背景: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4月下旬,噹噹網公司內部突然發生了一幕精彩大戲,原本已退出公司管理層的當當網創始人、前總裁李國慶,突然帶領幾名“彪形大漢”上門強搶了包括噹噹網公章、財務章等在內的幾十枚印章,同時李國慶還發布了公開信,稱其前妻俞渝在管理噹噹過程中犯下“七宗罪”,並宣佈已召開臨時股東會,依法選舉李國慶自己當選為噹噹公司新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原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俞渝不再擔任噹噹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並無權在噹噹公司公司行使任何職權,無權向當當員工發出任何指示,無權代表噹噹公司對外做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行為。


另一方面,控制著噹噹網及其官方媒體賬號的俞渝方面在發給澎湃新聞的聲明中表示,2020年4月26日早9時許,“李國慶夥同5人,闖入噹噹網辦公區,搶走幾十枚公章、財務章,公司已經報警。”同時表示公章和經營無關,已經掛失了,正在補辦。噹噹仍在正常經營。


今日中午,李國慶方面發表公開信稱自己是依法接管,所謂的“帶四個大漢”其實只是新董事、董秘和其攝像、助理、行政、司機等。並表示噹噹工作需要印章,儘可以與其聯繫。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一石激起千層浪,李國慶奪公章事件一出,也引發了無數的爭論。首當其衝的雙方爭奪的焦點,就是噹噹公司的股權結構到底是怎樣的?其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三個職位到底有什麼職權?


  • 噹噹網的大股東和高管都是怎麼回事


通過在工商信息查詢庫我們可以發現,噹噹網的主體公司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噹噹網”),其目前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是俞渝,此外公司未設置董事會,執行董事也是俞渝。該公司成立於1997年,目前的註冊資本是:2億7000萬人民幣。

觀察其股東結構我們不難發現,噹噹網除了其主體公司——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噹噹網”)還有兩層的控股結構,即噹噹的網的股東是天津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噹噹”),而天津噹噹上面還有一層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噹噹科文”)。其中,噹噹網為經營電子商務的主體公司,而噹噹科文才是各方持股的管理型公司,也可以理解為集團公司。而天津噹噹,則更接近於平臺公司或“殼公司”。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經過分析我們發現作為註冊最早、資本最大、員工最多的當當網主體公司,其的唯一大股東為:天津噹噹。換言之,噹噹網是一個法人獨資的公司。而李國慶和俞渝都不是噹噹網的直接大股東。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誤以為噹噹網的大股東是俞渝,但實際並不是。天津噹噹才是。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在噹噹網主體公司層面,李國慶和俞渝二方爭奪的是執行董事、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恰恰爭得不是股權。那麼。《公司法》中的執行董事是這樣規定的: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根據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執行董事職權一般由公司章程約定,總體而言是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前提下,代行董事長職權的一種設置。而噹噹網恰是沒有設立董事會的。換言之,誰坐上了噹噹網的執行董事的位置,就等於控制了當當的網的董事長和全部董事會。


李國慶和俞渝所爭的法定代表人又有什麼職權呢?中國的《公司法》和《民法總則》規定: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由上可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的代表,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或從外觀上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其個人的行為和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公司的行為和意思表示。 換言之,誰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誰就可以代表公司。此外,總經理(即公司法中的經理)負責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的管理,並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公司法》中的總經理職權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 趕走俞渝?李國慶如何罷免、任命公司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


瞭解完了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的職權,那麼如何罷免和任命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股東會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我們要注意的是,李國慶是通過召開臨時股東會來罷免俞渝職務的。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9條、40條,以及從公開查詢可以看到,李國慶擁有平臺公司噹噹科文(集團公司)27.51%的股份,擁有超過十分之一的表決權,此外據媒體透露,俞渝的股權是李國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持有的;李國慶正是根據《公司法》規定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因此其在噹噹科文(集團公司)層面的操作很可能是完全合法的。


公司法規定產生和更換董事是股東會的職權。雖然最終穿透到底的股權結構中,俞渝一方佔有更多的股權,但俞渝本人並不是噹噹網(主體公司)的直接大股東。噹噹網的唯一大股東為:天津噹噹(平臺公司),換言之,只要天津噹噹做出決議,就視為股東會做出合法決議。 股東本人的意思表示並不必然代表公司,而是經過一定的程序才能認定的。


但在噹噹網的層面,天津噹噹的決議不是當然無效的,這需要再次舉證證明天津噹噹的決議存在瑕疵,而天津噹噹的背後的股東仍然不是俞渝,天津噹噹的股東唯一大股東是噹噹科文,而噹噹科文的大股東才是俞渝。如果需要證明天津噹噹的決議無效,則可能還要追溯到噹噹科文,而從噹噹科文進一步追溯到其股東會的決議的意思表示。

且不論,俞渝最終的多數股權背後是否隱藏了複雜的股權代持、控制協議等複雜的表決機制,單單就這個穿刺多層股東的舉證鏈條的複雜就可能導致漫長的訴訟週期。


或許有人會問,大股東不就是控制和代表公司的嗎?其實從法律上看,大股東的行為和意志並不必然代表公司。正如《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所說,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換言之,法人的人格是獨立於其股東的,其意思表示亦然。如果俞渝需要通過其間接持股的大股東地位來論證天津噹噹都是虛假的意思表示,很有可能不成立。即便她需要從噹噹科文層面進行追溯,從噹噹網到俞渝的股權之間隔著三層子公司的設置,必然面臨極長的訴訟週期。


  • 公章和財務章具有何種效力,如何認定真假?


法人的意思表示的獨立性。正如前文說到的,法人的意思表示獨立於其股東。正如 《民法總則》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民法總則》第六十條也提到,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除了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和意思表示可以代表公司外。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和合同章等印鑑就是公司獨立意思的證明。


換言之,蓋有相關公章、財務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的文件,可以視為公司以其獨立人格所認可的文件。股東本人的意思表示並不必然代表公司,反而經過法定代表人或者公章同意的行為才是代表公司的,這就是公司法上法人人格獨立的表現。


  • 股東會決議違法怎麼辦,能否直接認定無效?


那麼俞渝一方如果認為李國慶的股東會決議本身就是違法,是否就是無效的?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如果是股東會決議違反法規,即內容違法:根據《公司法》,相關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但顯然此次噹噹網的內部爭鬥不涉及違法的問題。

其次,如果是股東會決議的程序違反法規,即形式違法: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可以在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但如果李國慶可拿出天津噹噹的決議文件,則很難證明其是程序違法,俞渝一方需要先證明天津噹噹的意思表示無效,但是正如之前說的,這個證明需要漫長的訴訟過程。

最後,如果股東會的決議是違反公司章程(無論內容或形式都一樣),股東可以在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但是這裡涉及股東會的決議是否違反、如何違反了公司章程的問題,需要結合噹噹網的公司章程做出進一步判斷。


不論如何,要想證明李國慶所進行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絕不是俞渝一方一聲令下就能夠解決的問題,也不是發個聲明就導致李國慶主導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真正的“撥亂反正”,尚需要通過結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和具體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舉證,請求撤銷決議。且不說最後的結果如何,如果李國慶一方通過管轄權異議等各種手段延宕或駁回請求撤銷決議的起訴,就很有可能在短期內“外觀合法地”控制噹噹網。


  • 公司控制權糾紛的救濟路徑


那麼接下來,俞渝一方的可能反擊策略有哪些呢?


首先,是刑事舉報。


那第一個問題就是公權力機關能否接入公司股權糾紛?


以“搶公章”為關鍵詞在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中進行檢索,我們發現一共有136個案例與“搶公章”的行為有關。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其中符合刑事審判的僅有七起,由此可見,純因搶佔公章導致的刑事案件並不多見。多數的搶佔公章類型的案件被歸類為民事糾紛。即便僅有的幾個刑事案例,也多數和政府機構的公章有關,並不是公司意義上的公章爭奪。

在媒體報道中,我們知道之前曾有過因公權力(主要是公安機關)介入公司股權爭奪糾紛,甚至幫助一方股東爭奪股權,導致民間糾紛的事人——很多案例中就是公司的股東鋃鐺入獄。這些案件都引起了廣泛的爭議。不少學者認為,政府不宜過多的介入民間糾紛,尤其是公司的股權糾紛衍生出不少冤假錯案。

2019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中明確指出::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財產。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持續甄別糾正侵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人身財產權的冤錯案件。建立涉政府產權糾紛治理長效機制。


上述文件說明,“放管服”精神已經成為政府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新常態”。為了防止再次造成侵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人身財產權的冤錯案件,一般司法機關和經公安中的偵部門改變了他們的執法尺度,目前的法治環境下:不輕易介入民營企業的股權糾紛,成為公權力部門新時代的一個執法趨勢。


其次,則是民商事訴訟。


除了上述提到的要證明李國慶的股東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需面臨漫長的法律訴訟,並不是俞渝一方單方面的宣佈那麼簡單。民商訴訟程序按照一般流程,要經過從一審——管轄權異議——二審——再審的過程,這過程最長可達8-10年。


無獨有偶,在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中我們可檢索到:梁某與梁某1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請案 【法寶引證碼】CLI.C.5468671,其中就涉及到侵佔返還公章財務賬冊等問題。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但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決時,距離案件事實的發生已逾10年。也就是說,從侵佔到被司法機關判定返還公章,至少經歷了10年的曲折攻防。


最後則是私力救濟。


私力救濟,簡言之就是不通過國家公權力機關的介入,案件當事人通過自身的資源和能力維護自己的權利,並造成對自己有利的結果。


本案例中李國慶採用的就是類似私力救濟的行為。通過取得公章方式實際控制公司實際控制企業的人往往可以有效控制公司資產、人員甚至改變商業模式。造成一方對公司實際控制的既成事實。


而李國慶則選擇了最後一種方式進行,讓人不由得感慨李國慶背後是不是有高人指點。


  • 為何說李國慶的背後有高人指點?


正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噹噹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之爭,遠比外界想象的“俞渝控股比例高,因此控制權最終會回到俞渝手裡”之類的簡單判斷要複雜得多。實際上最終的公司控制權到底會“鹿死誰手”,還需要仔細考察以下的因素:


1.實際上控制公司或企業的第一要義,就是控制的公章、財務章、銀行印鑑和財務賬目資料。控制了上述資料就等於把握住了公司人格獨立和意思表示的關鍵,其他公司控制問題可能因此而迎刃而解。如果沒有公章、財務章或者合同財務章等作為公司的行為和意志的背書,相關管理者或員工乃至股東的行為就僅代表他們自己,而不能被認定為是公司行為。


2.爭奪公司控制權的第二要點,就是組建財務、管理、安保及律師團隊對既成事實進行保護,造成公司控制權實際已經易手的既成事實。


而從李國慶所帶的四名人士分別為:董事、董秘(負責內部管理及財務梳理)、安保人員(負責維持秩序)、律師(負責控制權的方案制定、見證合法性、合規性)。從各方面保證了自己的行為合法合規的同時,有效的造成了公司控制權落入李國慶之手的外觀上的證明。


3.根據公司的內外部情況擇機行動,即把握搶佔公司控制權的最佳時機。


不得不說李國慶選擇了合適的時機和切入點,俞渝在疫情期間強行開工導致噹噹員工發生群聚性感染,引得輿論沸騰。同時。2019年噹噹網的財務的營收方面未見明顯起色。而李國慶選擇在“4.23世界讀書日”後的第二天宣佈了相關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正是看準了公司內外對現行當當網管理層的普遍不滿,為爭奪公司實際控制權製造了良好的輿論環境。


為何說李國慶背後有高人指點?

李國慶在4月22日視頻中對當當裁員表示了不滿


之前已經論述,現在的法治和行政執法環境下,公權力不宜過多接入民營企業糾紛,因此誰實際掌握公司的控制權並造成既得事實的客觀效果,想通過刑事立案來解決糾紛是非常困難的。


當然,俞渝一方如果不能實際控制公司,可以採用訴訟的手段維護權益,但其背後的投資協議和股權設定極其複雜,結合中國及北京地區的特殊司法案件審理的壓力,通過管轄權異議、訴訟保全、一審、二審再審等途徑,最終可能使得相關案件的最終的判決延宕到10年之後才會有結果。

即便最終俞渝一方成功獲得勝訴,完全不能阻礙李國慶在長達10年的期限內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而10年之後的商業環境和公司價值早已發生變化,即便空有判決文件,其執行的策略和結果也是千差萬別的,很可能完全執行完畢屆時其結果已經完全不重要了。


小結


公司的控制權爭奪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其背後是財務、法務、戰略、控制力、組織資源和輿論控股之較量,最終的結果取決於雙方制定的策略和誰能夠有效控制公司 的既成事實。並不會因雙方在社交媒體或者自媒體賬號上徑自宣佈對方的“非法”或 者“無效”而改變其根本格局。所謂的既成事實中,公司控制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章、銀行印鑑和財務賬目是最為重要的一環。因此,目前的局面是對李國慶及其團隊略微有利的,當然具體的爭奪還需要看背後的股東之間的協議、公司章程和公權力介入的程度等複雜的博弈機制。


後續事態將會如何發展,讓我們搬好小板凳,準備好瓜子和汽水,繼續看下去。


作者:

史宸閣 資深法律人/法律學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北大法寶特約法學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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