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的來源及功能限制

資本公積的來源及功能限制

公積金是企業為了鞏固自有財產、提高自身信用和防範經營風險而在註冊資本以外積存的資金。企業設立公積金有利於維持資本的穩定性,防止因資本減少而導致其責任能力下降,有助於強化對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護。資本公積是由投資者或其他主體投入但不構成實收資本的所有者權益部分,其所有權歸屬於全體股東或投資者;在資本公積未轉增註冊資本(或股本)或企業財產未清算處置的情況下,股東或投資者並不按照其投資比例計算並持有資本公積的份額,因而資本公積可視為一種特殊的所有者權益。在現實市場條件下,由於商業活動的複雜性,資本公積的構成和來源日益多樣化(可能並非來自於企業股東或投資者),但無論其來源如何,資本公積均與企業利潤有所不同。

1、資本公積的來源及核算

資本公積的主要部分為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即企業所有者投資超過其在企業註冊資本中佔有份額的部分,這部分溢價屬於企業的長期運行資本,不可任意支付給股東。根據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制度》,對於一般企業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應當在核定的股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的範圍內發行股票取得;對於公司發行的股票,應按其面值作為股本;超過面值發行取得的收入,其超過面值的部分,作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我國《公司法》第16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的概念最初主要反映資本或股本溢價和接收捐贈的資產,後來隨著會計準則的變遷和經濟活動的發展,內容也逐漸發生變遷和擴充,事實上許多資本公積金明細項既非來自所有者的出資,也非源於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盈餘。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資本公積金的來源主要包括:(1)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2)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是指企業因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3)接受現金捐贈,是指企業因接受現金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4)股權投資準備,是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時,因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的資本公積,企業按其持股比例計算而增加的資本公積;(5)撥款轉入,是指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項目完成後,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企業應按轉入金額入賬;(6)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企業接受外幣投資因所採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7)其他資本公積,是指除上述各項資本公積以外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從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轉入的金額。債權人豁免的債務也應當列入資本公積科目核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修訂)》,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單獨列示反映項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的信息。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在財務報表上,資本公積科目應當分別“資本溢價(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進行明細核算。

2、資本公積可否用於利潤分配或補虧

絕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均未禁止資本公積補虧,但一般會對資本公積補虧的順序加以限制,通常只有在當年利潤、盈餘公積無法彌補虧損的情況下資本公積才能用於補虧。證監會在2001年發佈的《關於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範問答第3號——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程序及信息披露》(證監會計字【2001】16號)就對上市公司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的行為予以認可,並明確了用於彌補虧損的資金來源的順序。隨後,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明確禁止資本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

禁止資本公積用於利潤分配主要是為了防止非經營所得的資本增值被當作經營利潤進行處置,從而造成老股東對新股東權益的侵害。禁止企業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有利於更客觀地反映企業經營情況。資本公積補虧實際上是一種賬務處理,是對“所有者權益”項下的相關科目進行聯動調整,因而容易成為上市公司實現利潤操縱的手段。新公司法關於資本公積不能彌補虧損的禁令出臺後,有些上市公司先通過將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再用股本彌補虧損,這樣做實質上規避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但公司法對資本公積不加區分全部禁止補虧的合理性的確也存在問題。資本溢價是非經營性的權益投入,虧損屬於經營性行為,因而不能以資本溢價直接彌補經營虧損,但其他資本公積本質上為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並非由所有者投入引起,在該種收益已實現或已確定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可以合理用作補虧。

3、資本公積可否轉增註冊資本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前提應當是公司無虧損。資本公積金根據資金來源的不同,分為可轉增項目和不可轉增項目,前者是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註冊資本的資本公積金,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其他資本公積金等,後者是不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註冊資本的資本公積金,包括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股權投資準備和關聯交易差價等。可轉增項目屬於已確定或已實現的企業現金流入,可以用於轉增註冊資本。不可轉增項目在會計核算上屬於準備項目,一般並不產生或尚未實現現金流入,不能轉增註冊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金中的不可轉增項目在相關資產處置之前(即在未實現企業現金流入前)不得用於轉增註冊資本,否則就會造成註冊資本的虛增。以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許多數企業都會優先用資本公積來轉增股本,再用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來轉贈股本。在固定資產投資中,若項目方的註冊資本低於其所投資項目的資本金,可以將資本公積與註冊資本共同視為項目資本金進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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