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要求,事業單位職工須參加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會受到處分

新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會受到處分

新要求,事業單位職工須參加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會受到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內容和要求


為了建設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社會公共服務事業快速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支撐保障。2019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定》的通知(人社部規〔2019〕4號),該培訓規定成為我國事業單位培訓工作的第一部綜合性、專門性管理規定,對規範事業單位培訓行為、提高培訓質量、加強隊伍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相對於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長期以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缺乏統一的培訓制度安排,《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僅對培訓工作進行了原則性表述,缺乏具體可操作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培訓工作不規範、不統一問題較為突出。管理人員、工勤人員普遍系統培訓不足;管理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缺乏統籌規劃;崗前培訓普遍缺失,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專項培訓也不夠規範。新印發的《培訓規定》共七章,三十二條,從培訓目的、指導思想、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主體、管理和紀律等各環節、各方面,對事業單位培訓工作進行了規範,有助於增強培訓的系統性、持續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為事業單位培訓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奠定了基礎。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內容

《培訓規定》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專項培訓。

(1)崗前培訓

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開展,以提高其適應單位和崗位工作的能力。崗前培訓內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包括應當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政策知識、行為規範、紀律要求等。專業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擬聘崗位所需的理論、知識、技術、技能等。

(2)在崗培訓

主要針對正常在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展,以增強思想政治素質、培育職業道德、更新知識結構、提高工作能力。管理人員的在崗培訓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參照崗前培訓執行,專業科目包括所聘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規、理論知識和管理實務;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在崗培訓分別按照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規定執行。

(3)轉崗培訓

主要針對崗位類型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展,以提高其適應新崗位職責任務的能力。轉崗培訓內容主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擬聘或所聘崗位的實際需要確定。四是專項培訓,主要針對參加重大項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動等特定任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展。

(4)專項培訓

專項培訓的內容和方式由任務組織方根據該工作任務的實際需要確定。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培訓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培訓情況將作為考核的內容和崗位聘用、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後果

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或者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新要求,事業單位職工須參加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會受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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