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法律效果

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法律效果

一、基本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簡稱再審程序,即當生效判決發生明顯錯誤,由刑事訴訟當事人或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或由人民檢察院抗訴啟動,推翻原有生效判決,重新審理案件的司法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對糾正明顯冤假錯案,維護公民合法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二審程序是基本的訴訟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一般為生效判決,具有終局性。例外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制)和死刑程序(需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複核)。二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刑事訴訟當事人(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訴權被吸收)對於一審判決不服,向該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上訴的程序。這裡有一個誤區,就是二審並不一定就是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二審法院級別主要看一審法院。比如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那麼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若一審在高級人民法院,則二審在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法律效果

二、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法律效果

再審和二審都是進行法律救濟的途徑,對利害關係人維權非常重要。

我們都知道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每天處理各類民事、刑事和行政等糾紛。由於人的理性的有限,難免也會犯錯。而審判活動是一種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司法活動,對公民權利影響巨大。實踐中,法院一旦做出一個生效判決,往往關係到訴訟中眾多人的根本利益。若生效判決明顯錯誤,不僅會造成糾紛無法解決,還會威脅誰會穩定,破壞司法的公正公信力。而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一旦生效判決做出無法再上訴,這個時候權利人就可能面臨法律救濟困境。再審程序就是為應對這種情況而制定設置的。

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法律效果

再審程序的啟動分為三種

(1)、法院依職權啟動。這種情況比較少見,主要原因是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對於自己做出的生效判決承擔直接責任。而判決書的既判力和穩定性要求,也使得法院自身啟動再審具有一定難度。

(2)、檢察院直接抗訴。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可通過抗訴程序啟動再審程序,法院必須受理。生效判決書人民法院同級的檢察院直接抗訴,需要由上一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進而啟動再審程序。

(3)、公民申請。這裡的公民包括民事訴訟生效判決中的原告、被告、利害關係人(案外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被告、刑事附帶民事原告、被告和利害關係人。公民是不能直接啟動再審程序,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條件可啟動再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律效果

再審程序啟動意味著原有生效判決被推翻,一般情況下,再審程序啟動後,原有的判決執行中止,訴訟當事人在新合議庭或者新法院進行接受審判,更有利於公平正義的真正實現。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二審程序

(1)、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二審啟動比較簡單,無論原告、被告還是有獨三、無獨三,只要符合上訴條件,法院就必須受理。二審啟動與否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以“不告不理”為原則。

(2)、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二審較為複雜。一般分為自訴人上訴,檢察院上訴(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訴權由檢察院吸收,被害人申請,檢察院代為上訴),被告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上訴。

二審程序的法律效果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審判決書不會直接生效。當事人如果對於一審判決不滿,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上訴,通過上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二審程序也是日場訴訟中非常頻繁使用的訴訟程序,也是法律救濟中較為容易啟動的程序之一。二審程序啟動後,可能做出維持原判、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直接改判三種結果。二審程序結束後,改案件糾紛處理進入終局,當事人不能再進行上訴。若還是不滿意,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

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法律效果

三、審判監督程序和二審程序在訴訟活動中的功能與作用

對於公民而言,司法救濟是公信力、強制力和有效性最強的權利救濟途徑。一審程序中對於判決不滿,公民可以上訴,上訴後對於判決結果依舊不滿,可以向法院、檢察院申請再審,再審程序還不滿,還可以進行復議。總之,我國的司法體系對公民的權利救濟設置了眾多途徑與方式,大家面對各種糾紛情況可以靈活選擇。

當然,無論是審判監督程序還是二審程序,設立之目的都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正當合法的權益。如果是為了非法利益去鑽程序的空子,法律也不會讓這樣的人肆意妄為。利用虛假訴訟,偽造證據,收買賄賂司法工作人員等行為去鑽程序的空子,最後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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