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機構投資供應鏈金融產品 應關注“核心企業”和“真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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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機構投資供應鏈金融產品 應關注“核心企業”和“真實交易”

摘要:供應鏈金融頻頻“爆雷”,私募機構在投資供應鏈金融產品時要做好風險規避與風險控制,儘可能減少甚至避免風險事件的發生。那麼“雷區”在哪兒?如何“避雷”?本文將著重講述私募機構投資供應鏈金融產品時,應重點關注的風險點。


一、以案為眼,看清行業痛點


2019年7月8日晚,諾亞財富發佈公告稱,旗下某公司的信貸基金為承興國際控股相關第三方公司提供供應鏈融資,總金額為34億元人民幣,而承興國際控股實際控制人因涉嫌欺詐活動被警方刑事拘留。後經京東方面指出,廣東承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即承興國際控股關聯公司)是京東的普通供應商,在京東有一定的業務。在京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承興涉嫌偽造與京東等公司的合同進行詐騙。


這諾亞財富此次踩雷案件的背後,折射出供應鏈金融產品在風控領域存在著諸多操作問題。供應鏈金融最大的特點就是在供應鏈中尋找核心企業,以核心企業為出發點,為供應鏈提供金融支持。如何實現對核心企業經營狀況、核心企業與上下游鏈條企業交易情況的監控,值得我們反思。


另一起案件涉及永煒控股。根據官網信息顯示,永煒控股是一家綜合性企業,年營收高達20億元。其主營業務有兩部分,一是為手機生產商提供供應鏈金融;二是參與“互聯網+政務”的相關業務。永煒控股旗下子公司貴州杭乾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乾通信”)開展供應鏈金融,為上下游企業提供貸款,貸款資金來源於銀行,永煒控股提供擔保。從2018年至2020年2月,裁判文書網先後公佈了十幾起關於永煒控股借貸糾紛案件。其中,子公司杭乾通信作為第一被告的有8起,涉及貸款金額2.2億元。起訴緣由如出一轍,杭乾通信通過涉嫌偽造合同、虛構與關聯公司之間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騙取銀行貸款。


回顧本案件可從起訴內容中發現,杭乾通信在為企業融資提供供應鏈金融服務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8起貸款中,均沒有真實的貿易場景;二是應收賬款不真實。銀行收取的應收賬款質押及回款承諾等法律文件加蓋印章為虛假印章,即所謂的“蘿蔔章”,從而騙取貸款。


二、法律風險分析


供應鏈融資是以核心企業為依託,以真實貿易為前提,運用自償性貿易融資方式,通過應收賬款質押、存貨質押、預付賬款等手段封閉資金流或控制貨權,對供應鏈上下游企業提供的綜合性金融產品和服務。但風險與機遇永遠都是並存的。供應鏈融資為融資渠道狹窄的中小企業帶來了更為廣闊的融資空間,但同時風險也由傳統的單一貿易環節向供應鏈上下游蔓延,供應鏈上下游的不確定性也為供應鏈融資帶來了額外的風險。從以上兩個案件以及供應鏈金融的實質中,我們不難提煉出兩個在供應鏈融資中的重要風險點,即“核心企業”和“真實交易”。


(一)核心企業


供應鏈金融的參與主體主要有:核心企業、融資企業(包括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分銷商、零售商)、金融機構和第三方物流公司等其他參與主體。而這其中,核心企業是金融機構向整個供應鏈條提供金融服務的關鍵因素。核心企業對供應鏈組成有決定權,對供應商、經銷商、下游製造企業有嚴格選擇標準和有較強控制力。因此,在供應鏈金融中,投資方的評估重點是供應鏈中核心企業的地位和財務狀況。


來自核心企業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 風險一:核心企業能否承擔起對整個供應鏈金融的擔保作用是一個問題,核心企業可能因信用捆綁累積的或有負債超過其承受極限使供應鏈合作伙伴之間出現整體兌付危機;
  • 風險二:當核心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時,核心企業可能變相隱瞞交易各方的經營信息,甚至出現有計劃的串謀融資,利用其強勢地位要求並組織上下游合作方向商業銀行取得融資授信,再用於體外循環,致使銀行面臨巨大的惡意信貸風險。


(二)真實交易


在供應鏈金融中,需要尤為重視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的法律風險。由於自償性是供應鏈融資的重要特徵,供應鏈金融的自償性必須確保背後存在真實的交易,真實交易背後的存貨、應收賬款、核心企業補足擔保等是授信融資實現自償的根本保證。但是,一些企業為了融資偽造交易合同,融資對應的應收賬款存在各種問題,以及質押物權屬、質量造假,甚至可能買賣雙方虛構交易惡意騙取融資等。如果融資企業提供的業務單據和貨物憑證(如發貨單等)虛假、無效,無法實現銷售資金回籠,或者資金被融資企業挪用或轉移到其他投機或投資業務,將會給資金方帶來巨大的資金風險。


三、關於風險防控的幾點建議(一) 針對“核心企業”的風控措施建議


2019年7月11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關於推動供應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指導意見》(銀保監辦發〔2019〕155號)。155號文中強調,“要加強核心企業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核心企業經營狀況、核心企業與上下游鏈條企業交易情況的監控,分析供應鏈歷史交易記錄,加強對物流、信息流、資金流和第三方數據等信息的跟蹤管理。銀行保險機構應明確核心企業准入標準和名單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核心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前景的研判,及時開展風險預警、核查與處置。”


針對“核心企業”的風險,可以通過對融資企業及其關聯的上下游企業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來進行控制。核心企業或金融機構雖然可以通過採用多重信用支持技術降低了銀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信貸風險,通過設計機理弱化了上下游中小企業自身的信用風險,但客觀而言,作為直接承貸主體的中小企業存在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技術力量薄弱、資產規模小、人員更替頻繁、生產經營不穩定、抗風險能力弱,甚至是經營行為不規範、經營透明度差、財務報表缺乏可信度、守信約束力不強等問題。而基於供應鏈管理的特性,供應鏈融資不僅涉及直接承貸主體的狀況,還涉及與承貸主體(即融資企業)上下游企業的信用狀況、交易情況、財務情況、合作情況。因此資金方在進行供應鏈融資之前,委託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融資企業及其關聯的上下游企業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和財務盡職調查是資金方降低法律風險的必要手段。重點需分析核心企業的支付能力,建議通過交叉核驗的方法複核核心企業的收入真實性,確保其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保證其穩定的支付能力。


(二) 針對“真實交易”的風控措施建議


對於交易不真實引起的風險,155號文中強調,“銀行保險機構在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時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二是堅持交易背景真實,嚴防虛假交易、虛構融資、非法獲利現象。三是堅持交易信息可得,確保直接獲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數據。四是堅持全面管控風險,既要關注核心企業的風險變化,也要監測上下游鏈條企業的風險”。


意見明確,要加強對供應鏈金融的風險監控,提高金融機構事中事後風險管理水平,確保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健全供應鏈金融擔保、抵押、質押機制,鼓勵依託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建設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開展應收賬款及其他動產融資質押和轉讓登記,防止重複質押和空單質押,推動供應鏈金融健康穩定發展。(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保監會等負責)。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產業鏈協同復工復產金融服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28號)中對加強產業鏈金融服務的風險控制作出了進一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核心企業准入標準,認真審核核心企業融資需求和貸款用途,加強對信貸資金流向的有效監督。加強押品管理,有效控制存貨質押融資風險。合理確定供應鏈融資整體合作額度,嚴格審核供應鏈交易背景,必要時要求核心企業承擔賬款回購或商品回購責任。通過專戶管理、協議扣款或受託支付等手段,監控應收賬款回籠”。


針對“真實交易”的風險,可以通過加強供應鏈貨物流與資金流的匹配銜接來進行控制。嚴格審查貿易資料,保證貿易的真實性。供應鏈融資通過自償性的交易結構設計以及對貨物流和資金流的有效控制,實現貨物流和資金流在供應鏈上下游企業之間的閉環,涉及貨物流與資金流的雙向流動。因此,對於資金方而言,加強對貨物流和資金流的控制,以及兩者之間的匹配銜接,是構築獨立於企業信用風險的又一道重要防線。具體而言,資金方不僅要重視貨物貨權的保留,在資金收回之前不應轉移貨物貨權,而且也要重視對貨物(包括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實物的控制,貨物必須存放於資金方可控制的專用倉庫,定期進行盤點,確保賬實相符。貨物提取和發貨必須與資金回收相掛鉤,在資金沒有回收的情況下不得提前放貨。


四、結 語


供應鏈金融業務與傳統信貸業務相比有一些不同的特質,供應鏈金融的本質是金融機構通過資金注入以協助企業優化供應鏈上下游的運作效能。例如通過貸款給經銷商增加流動性,解決季節或促銷備貨的資金缺口問題,進而增加品牌商的銷售收入和目標達成率。這就要求私募機構在投資供應鏈金融產品時,要擦亮雙眼,多多關注相關案例、最新法律法規,動態加強風險防控能力。尤其是對於“核心企業”和交易的真實性,更應該予以重點關注。


私募機構投資供應鏈金融產品 應關注“核心企業”和“真實交易”

作者 | 喬兆姝律師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欣然律師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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