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山一男子肇事逃逸 迫於警方壓力投案自首-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據相關部門統計

近年來

我國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約6萬人

20多萬人在事故中受傷

我們每個人

都可能成為事故的肇事者或受害者

開車上路,誰都不希望發生意外

不過,萬一發生了

首先要做的就是停車報警,搶救傷者

等待交警處理

可現實中

偏偏有個別肇事者

心存僥倖 妄圖“一逃了之”

逃避法律責任

萬山一男子肇事逃逸 迫於警方壓力投案自首

4月10日中午,一瘦弱男子推開萬山交警大隊的大門,對著值班民警說:“我是來自首的。”說完這句話,男子長舒一口氣,表情釋然了許多......

這到底發生了什麼呢?

案件回顧

4月9日晚,在銅仁市萬山區蓮花大道汽車南站斑馬線路口發生一起交通肇事致人受傷逃逸事故。

事故發生後,萬山交警大隊民警及時趕到現場開展現場勘查及救助傷者工作,因肇事車輛逃逸,萬山交警大隊立即啟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應急預案,兵分多路開展案件偵查工作,經過連夜奮戰,多方查證,成功鎖定嫌疑車輛,並及時通過電話聯繫其當事人,但對方一直不接電話,隨即民警找到嫌疑人住址,與其家人交涉,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宣講,耐心細緻的勸解其早日投案自首。肇事車輛駕駛人熊某某迫於法律的壓力和內心的譴責,於4月10日14時主動到萬山交警大隊投案自首。

萬山一男子肇事逃逸 迫於警方壓力投案自首

經初步調查瞭解:4月9日20時30分,熊某某駕駛貴HDU1XX號小型轎車(持C1類機動車駕駛證)由高速銅仁南站往謝橋辦事處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萬山區蓮花大道汽車南站斑馬線路口處時,撞上行駛在該車前面的無號牌踏板車,造成踏板車駕駛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熊某某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駕車逃離了現場。

萬山一男子肇事逃逸 迫於警方壓力投案自首

萬山一男子肇事逃逸 迫於警方壓力投案自首

目前,該案件還在進一步處理中。

一旦認定屬於肇事逃逸

它的嚴重後果

你知道嗎?

1.責任認定將處於不利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只承擔次要責任甚至是無責任,但如果因為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肇事司機就要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萬山一男子肇事逃逸 迫於警方壓力投案自首

2.保險公司拒絕承擔商業險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如肇事車輛投保了車輛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一般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將不承擔商業險責任,只在交強險的承保範圍內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不足部分要求駕駛人自行掏腰包。

萬山一男子肇事逃逸 迫於警方壓力投案自首

3.將面臨嚴厲處罰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記12分,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萬山一男子肇事逃逸 迫於警方壓力投案自首

4.一旦認定構成犯罪,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因逃逸而致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萬山一男子肇事逃逸 迫於警方壓力投案自首

交警再次強調一下

發生交通事故

千萬不要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會視情節輕重受到以下處罰:

扣12分,吊銷駕照,拘留15天,

情節嚴重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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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銅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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