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荔枝從樹上掉落致死,究竟是意外還是他人之過?

摘荔枝從樹上掉落致死,究竟是意外還是他人之過?

近日,城廂法院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因受害者摘荔枝不慎從樹上掉落致死而對簿公堂。

2018年6月30日上午5時,受害人鄭某正在自家門口荔枝樹上摘荔枝,隨後到來的朱某用木杆敲打荔枝樹,後鄭某從樹上墜落,經醫生確認其已當場死亡。鄭某甲、鄭某乙、鄭某丙(均為受害人家屬)認為,正是因為朱某的行為才導致受害人生命遭受損害,其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朱某辯解道:“鄭某作為成年人可以預知高空採摘的危險,其應對自身的損害後果負責;通過調取公安機關的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其在本事件中不存在過錯,也與該案沒有因果關係;鄭某在沒有安全保護的情況下采摘荔枝,自身有過錯;案發前一天下雨,不排除因下雨溼滑導致鄭某墜落;公安機關經偵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監控視頻中也無法體現其與鄭某的死亡有因果關係;應現場勘查其與鄭某墜落點之間的距離。故其與鄭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

那麼事實是怎麼樣的呢?


案件詳情

通過調取公安機關的證據材料和公安機關現場勘查記錄,城廂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6月30日上午5時23分許,鄭某(1963年生人)爬上其自家附近的荔枝樹上採摘荔枝,期間樹葉幾次有明顯晃動。該荔枝樹位於城廂區鳳凰山街道某空地的中間位置,南側臨公共停車位,該停車位北、東、南側為水泥圍牆,西側為出入口。鄭某系從停車位北側圍牆爬上荔枝樹。5時51分35秒,朱某拿著一根約5.2米長的自制竹竿和一個水桶也來到該荔枝樹下,站在停車位北側圍牆處的東北側用竹竿在樹枝間撥弄十下左右,期間荔枝樹沒有明顯晃動。5時52分20秒,荔枝樹突然劇烈晃動,鄭某隨同一袋荔枝、樹枝從樹上掉落在停車位內,後經醫生確認已當場死亡。

2018年7月4日,鄭某乙向莆田市公安局某分局提出控告,同日,莆田市公安局某分局刑偵大隊對事發現場進行勘驗,血泊位於停車位內距離西側出入口1m,距離北側牆面1m處,在血泊正上方為荔枝樹一分支樹幹,該分支樹幹距離地面約5m,在分支樹幹上發現一塑料袋。

2018年7月24日,莆田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鄭某乙於2018年7月4日提出控告的鄭某從荔枝樹上墜落死亡系受他人行為因素影響,經審查認為因該案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


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從監控視頻審查,鄭某採摘荔枝期間,時有路人經過往荔枝樹上望,結合鄭某的體形、荔枝樹的大小,鄭某在樹上應該較易被發現。案發當日視頻時間5時44分44秒左右朱某提著水桶在自家門口左側抬頭望荔枝樹,持續時間有數十秒。觀望後,提著水桶走到第二坎水泥牆,視頻時間5時45分06秒開始至18秒左右,持續仰望荔枝樹。

結合前述分析及公安機關對朱某所作的訊問筆錄中朱某的陳述、朱某在荔枝樹下手持竹杆撥弄荔枝時長半分鐘餘的情形,朱某用竹杆撥弄荔枝樹時應當已經發現鄭某。

從監控視頻審查,在朱某拿著竹杆來到荔枝樹下前,鄭某半小時採摘荔枝的過程中,荔枝樹曾出現多次比較劇烈的晃動,劇烈晃動時鄭某的動作幅度應該較大。5時51分42秒左右朱某開始撥弄荔枝樹,撥動了十來下,時長近40秒,在鄭某掉落前,樹枝未出現劇烈晃動。在鄭某掉落前一秒樹枝劇烈晃動,隨後袋子落下、鄭某隨同墜落。根據視頻畫面及雙方提供的荔枝樹照片、公安機關的勘察筆錄,朱某撥弄荔枝站立位置與鄭某採摘荔枝的位置有一定距離。

視頻對朱某負有過錯及與鄭某死亡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明無法達到高度蓋然性,鄭某甲、鄭某乙、鄭某丙要求朱某賠償損失缺乏依據,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鄭某甲、鄭某乙、鄭某丙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律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權衡並保護各方合法權益。鄭某從樹上墜落離世令人惋惜,家人離世給親人帶來的情感傷害我們也能理解。但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對朱某具有過錯及與鄭某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尚無法達到高度蓋然性,在這種情況下若為彌補現實給鄭某家人帶來的損害,而要求朱某賠償因鄭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將損害朱某的合法權益,導致法院的判決有失公平公正,給社會帶來不良的示範效應.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黃盈熹 楊榕榕)

來源:今日城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