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如何制定合法的《規章制度》?

昨天接到一小型企業的業主朋友諮詢,因所在企業依據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了違反該制度的一個員工勞動合同。員工不服申請仲裁,企業仲裁獲勝。進入訴訟,一審法院判決企業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承擔了二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責任。一審中企業沒有聘請律師,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存在不公。希望筆者能為其代理二審訴訟。經詢問得知,企業的《規章制度》為業主制定、加蓋了企業的公章並在員工大會上學習過(無記錄)。面對這樣的委託意願,筆者告知二審可能的判決結果,並分析其一審敗訴的原因。當事人知悉後如獲重負,決定不再上訴。並希望筆者能幫助其企業重新制定一份合法的《規章制度》。由於目前許多小微企業都存在類似問題。因此,作小文以敘之。望能引起這些企業業主或高管的重視,提前做好防範,不赴筆者好友的後塵。個人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敬請批評。

一、該企業依據《規章制度》處罰職工為什麼得不到法院支持?

許多小微民營企業的業主及高管可能會與筆者朋友一樣認為,企業制定了加蓋大紅公章《規章制度》,又組織了員工進行學習。在生產經營中依據該《規章制度》處罰違反該制度的員工是理所當然,且多年來一直就是這樣操作。怎麼到法院就得不到支持了呢?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通過對該法條解讀可知,企業在制定或修改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其程序分為“制定或修改”、“民主、協商”、“公示”三個程序。 “制定或修改 ”程序,一般由企業行政機構制定規章制度草案。 “民主、協商 ” 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協商、確定形成確定版本。“公示”程序,是 向員工公示或告知。

該企業實際上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制定”程序,缺少了“民主、協商”程序。雖然組織了員工學習,但無記錄出示,“公示”程序也存在瑕疵。因此,未能獲得法院的支持是正常的。筆者去年也曾代理過一起相同性質案件的職工方。也運用該法條否定了企業的處罰依據,從而確認企業的勞動合同解除屬違法解除,並獲得二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二、怎樣制定出合法的企業《制定規章制度》?

1、在制定程序中注意:

認真對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內容。對有關企業員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就需依法完善“民主、協商” 和“公示”程序。並保存相關程序記錄。

2、在“民主、協商”程序中注意:

(1)職工大會的方式進行民主協商程序:要求出席會議人數達到要求、有詳細會議記錄、會議簽到表等。對員工發表的意見,力爭當場協商決定,力爭當場形成“民主、協商”確定版本,並要求所有參會人員在該確定版本的簽字頁簽字。

(2)職工代表大會的方式進行民主協商程序:職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企業建議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進行民主討論。會議程序與要求同職工大會民主、協商程序相同。

特別提示:無論採取職工大會還是職工代表大會進行“民主、協商”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是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不需要獲得職工或職工代表“討論同意”通過。要領會“平等協商確定”的含義,最後的“確定”不是由職工或職工代表進行確定。因此,該程序中職工或職工代表是參與協商,並不是要職工或職工代表“同意”。當然,企業應該充分考慮職工或職工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見。

3、在公示程序中要注意:

目前企業可採取的公示方法較多,但各有利弊,可結合企業實際選擇。

(1)通過企業網站或電子郵件發送公示。效率高、成本低,缺點是不便舉證。

(2)通過公告欄公示。成本低,缺點是不便舉證。

(3)通過發放《規章制度》公示。成本高,但要注意要求原告簽收。

(4)通過培訓公示。要有詳細培訓記錄(時間、內容)、培訓簽到表。

(5)通過勞動合同內容中約定公示。勞動合同內容增加一個條款,讓員工確認已充分閱讀《規章制度》。

(6)通過入職聲明公示。在入職聲明中專門增加一個條款,讓員工確認已充分閱讀《規章制度》。

第(5)、(6)兩項公示方法中,建議可以寫為這樣一句內容:“乙方已認真閱讀企業《規章制度》,理解了上述制度的含義,願意遵守這些規章制度”

綜上所述,企業使用通過了“民主、協商”、“公示”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罰員工,即使涉訟也更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