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這個決定,挽救了一個家!

8月初,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紡織工人王東(化名),終日懊悔不已:平日與董明(化名)關係還不錯,卻因自己一時衝動,失手把他打傷。


賠償是一定要的

但現在對方提出十幾萬元的賠償款

家裡根本負擔不起


也不知道自己還要被關押多久

妻子一個人既要上班

又要照顧老母親和2個年幼的孩子

好好的日子怎麼就成了現在這樣?


王東為何被羈押

他和董明之間發生了什麼?

案情回顧

王、董二人同為長樂區某紡織廠員工,共事多年。今年5月30日晚上11點多,王東在上夜班期間突然感覺身體不適,便向車間班長董明請假。

董明未批准,雙方因此爭吵起來。一氣之下,王東順手抄起一根細紗管,打中董明左眼部位。經鑑定,董明左眼晶狀體脫位、玻璃體積血,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王東於7月29日被刑事拘留。


8月5日,公安機關將王東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請長樂區檢察院審查逮捕。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王東和妻子同為紡織廠員工,老人孩子也都居住在長樂。他此次是偶犯、初犯,悔罪態度誠懇,目前他妻子正四處借錢湊賠償款。若簡單地對王東“一捕了之”,他的家庭將即刻面對巨大困難,又產生了新的社會問題,同時受害方董明也難得到賠償。

他們這個決定,挽救了一個家!

是否有逮捕必要?

若決定不捕,能否賠償到位?

如何將矛盾真正化解?

……

案件討論會上

檢察官們就此展開熱烈討論:

“這種工友間的輕微案件,‘一捕了之’並非最佳處理方式,應該考慮能否讓王東重回工作崗位,一方面可以讓其家庭獲得生活收入來源,一方面也能儘快湊足賠償錢款。”


“能否動員企業一同幫助雙方達成調解,化解矛盾?”

他們這個決定,挽救了一個家!


會後,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撥通該紡織廠負責人電話,進行釋法說理,動員其共同促成雙方達成和解。

8月10日,在檢察機關與廠方共同努力下,王東家屬與董明達成調解協議,並賠償董明9萬元,取得諒解。

他們這個決定,挽救了一個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


長樂區檢察院依法對王東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讓其重獲自由,重回工作崗位。王東也第一時間找到董明道歉,雙方矛盾得以化解。


對輕微的刑事案件不捕不訴,並不是放縱犯罪。它能夠最大限度挽救涉罪人員,修復受損的社會關係,減少社會對立面,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有益探索,體現了檢察擔當。

——長樂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陳詩端


來源 | 福州日報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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