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私闖滑道下山受傷骨折,法院:自己“埋單”,景區不賠

2020-10-07 17:01

十一長假已進入“倒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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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玩歸玩

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近幾年, 遊客在景區意外受傷的新聞屢見報端

仙居縣法院就曾受理過一起遊客在景區玩遊樂項目受傷 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遊客擅自進入景區滑道下山,因無任何保護措施受傷,起訴管理景區的旅遊公司索賠。

案件回放

2018年5月,李某與朋友來到仙居景星巖風景區遊玩。在景區山頂玩了一會兒,到下午4點左右,一行人準備下山。

但此時,景區電梯因雨天伴有雷電暫停運行了。同行的一個本地人,知道一條已經廢棄的十八盤老路,可以通往山下。一行人不想在山上空等,就直接爬老路下山。

走到半山腰,李某發現邊上有一條滑道通往山底,便進入滑道滑行。因缺少保護措施,李某在滑行過程中受傷,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T11、12椎體壓縮性骨折。

事後,李某起訴管理景區的旅遊公司,要求賠償8000餘元醫藥費 ,並保留後續醫療費等人身損害賠償金訴訟請求。

李某

滑道建造在步行下山的道路附近,在我們進入的第二個滑道入口處,並沒有任何封閉措施,是完全開放的。

而且,在景區的宣傳廣告、嚮導圖上,均未標註滑道需要另行收費,也未標註注意事項。旅遊公司作為旅遊經營者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遊客受傷的經濟損失。

旅遊公司

滑道是需要另外收費的遊樂項目。李某進入景區時,檢票員已經提醒過,下雨天滑道封閉,而且滑道必須另行購票後由服務人員引導,並配備相應的安全保障設備才能滑行。

滑道上以及滑道檢票入口都有明確的警示標誌,擅自闖入滑道滑行後果自負。景區已作了相應的告知義務,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各執一詞,法官現場實地勘查發現

滑道一側即為十八盤山路,山路無修建的景區幹道,坡度較大、佈滿苔蘚,按基本生活經驗判斷並非供遊客使用。

而且,第一個滑道入口安裝有可以上鎖的鐵門,附近的竹棚堆放了鞋子、護具、手套等輔助用具,滑道上亦有“雨天禁滑 後果自負”等警示標誌。李某等人從這條山路下山,應能注意到滑道另行收費,並需在工作人員引導下配備輔助用具滑下山。

因此,原告李某主張被告旅遊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法院 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旅遊公司無須賠償。

法官說法

安全保障義務是對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和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施加的法定義務,目的在於保障場地進入者、活動參與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應以必要、合理為限。

如果景區設施設備不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對可能導致遊客人身和財產安全受損的危險沒有進行告知和提醒,在發生損害後沒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施救,那麼,景區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景區提供了安全的遊覽路線,設置了警示標誌,已經履行了危險的告知義務

反觀李某,未遵守景區規定,未購票擅自進入滑道,自身又無經驗,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行為負責 ,受了傷應當自己“埋單”。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可能的危險做出預判和有效預防,避免人身受到傷害。

來源:仙居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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