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得到,看不清”才能叫“綠電”

在電力前面加上各種定語來表徵特定含義,或許是我們常規的理解和認知,如可再生能源電力、非化石能源電力、清潔能源電力……。而所有這些形式的發電站(裝置)都會在我們腦中閃現,這一切都是“看得見”。然而,電量在使用時的無差別表現,又讓我們變得困惑,“分不清”、“摸不到”。

讓這種“分不清,看得見”變得“摸得到,看不清”才是我們今天要說的“綠色電力”(也叫“綠電”)。


“摸得到,看不清”才能叫“綠電”

“摸得到”的“綠電”

大多資料對綠電定義為風、光、部分生物質、小水電產生的電力,不產生(或少產生)汙染物、溫室氣體,屬於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一部分。既然有可再生能源電力,為什麼還用“綠電”?難道就是為了簡單區分部分可再生能源具有汙染性、排放溫室氣體或是生態影響嗎?

在美國環保署等多家機構編制的《綠色電力購買指南》1關於綠色電力的定義,“本指南中,綠色電力特指部分具有最高環境效益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也被稱為強制性約束之外(即自願性或滿足規定盈餘)的可再生能源電力2”(筆者譯)。前一句說了綠色電力的物理特點(或生態屬性),後一句又作何解釋?

筆者認為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突出消費端,無論是強制性還是自願性均針對消費端(或是用戶)提出,這是區別於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新能源等發電端的定義,建立消費者與生產者直接聯繫,實現市場配置的基本功能。

二是突出主動性,並非貼上標籤(可再生能源證書,REC)的電力均為“綠電”,必須是在自願市場產生的(強制性或配額內產生的不能成為“綠電”)。這部分又是減稅、綠色認證、間接排放抵消等政策措施的基礎。

讓電由“分不清”、“摸不到”變得“分得清”、“摸得到”,或許才是“綠電”產生的本意。

“看不清”的“綠電”

在《綠色電力購買指南》中列舉了很多實際案例,我們選取了三個較為代表性3,進行說明。

案例1:用戶可以通過採購與電力分開銷售的RECs(非捆綁式)來購買任何兆瓦時量級的綠色電力。用戶可將購買獨立的REC與其消耗的實際電量捆綁在一起使用。

案例2:用戶與發電廠直接簽署購電協議(PPA)中,需明確電力“標籤”(REC)的所屬權,否則PPA不能作為使用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證明。

案例3:用戶建設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也必須持有REC才能證明自己用的是綠色電力。如果該REC被交易,也不能證明自己使用“綠電”。

簡單來理解,綠電的使用與否並不是通過物理電路(或PPA)的連通作為依據,而是“標籤”REC,“認籤不認線”。因此,帶來綠電組合形式的多樣化,讓原本感覺看得見的電力,變得“看不清”,這也是市場靈活性的體現。

縱觀電力體制改革又何嘗不是,由“分不清”到“摸得到”,再由“看得見”變得“看不清”。本文僅從基本概念出發,對綠色電力進行解讀,不當之處,敬請拍磚。

1. 《綠色電力購買指南》(2018版)是由美國環境保護署—綠色電力夥伴項目(EPA-Green Power Partnership)、美國能源部能效與可再生能源辦公室(U.S. Department of Energy-Energy Efficiency and Renewable Energy)、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資源解決方案中心(Center for Resource Solutions)、國家可再生能源實驗室(NREL)聯合發佈。

2. 《綠色電力購買指南》(2018版)第三章“In this guide, green power refers specifically to electricity supplied from a subset of renewable resources that provide the highest environmental benefit.”“Green Power is also defined as renewable electricity that goes above and beyond what is otherwise required by mandate or requirement – green power is also voluntary or surplus to regulation.”

3. 整理自《綠色電力購買指南》(2018版)第四章“直接購買選項”和“REC套利”部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