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抗疫時期勞動關係領域定分止爭的圭臬

漫談抗疫時期勞動關係領域定分止爭的圭臬

抗疫期間,正常勞動關係的履行受到嚴重影響;部分地區、部分企業復工困難;部分勞動者無法返崗。勞動關係領域出現的問題,社會一般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從矛盾的兩方(勞方和資方)來看,這些觀點基於不同的利益訴求提出來,本無可厚非,因為,“健康的社會不能只有一種聲音”。

面對這些紛爭,在研究化解辦法前,是否應當討論一下定分止爭的圭臬是什麼?

1.常識

常識是現實生活中,一個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應當具備的基本知識和對社會事物、社會現象的基本認識。

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企業支付的直接對價,通俗講:“員工上班,企業才發工資”。現實中,除了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比如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法定假日休息、休病假、參加社會活動等,雖然員工不上班,但企業也要付工資;其實,這名為“工資”,實為法律要求企業承擔的“保障待遇”。這些始終是法律規定的“非常態”例外情形,不可能也不應當成為常態。

一般常識是:員工上班,企業才發工資;非常態是:特殊情況下,員工不上班,企業也要發工資。如果以此為圭臬,就會減少一些突破常識的社會認知,比如員工在休息日休息的,企業要付工資;員工在家看娃的,企業要付工資;員工因交通管控無法返崗上班的,企業要付工資。

2.平衡

平衡是指衡器的兩端承受的重量相等,形成兩物齊平如衡的狀態。

從法律角度看,實現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平衡是主要目標。勞動關係中,實現企業和勞動者權利義務的平衡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基礎。突發的疫情,打破了原有的權利義務平衡狀態,任何化解辦法都是為了實現新的平衡,而不是派生新的不平衡。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非因勞動原因造成企業停工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標準(即員工正常勞動情況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生活費(一般為最低工資標準的70%或者80%)。

疫情導致部分企業復工困難的,員工沒有收入會生活困難。對此,是否可以直接認定該企業屬於“非因勞動原因造成停工”,企業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支付工資?

上述規定,更多的是考慮保障員工的基本生活;未全面顧及企業經營困難的情況。如果既要求企業“不裁員、少裁員”,又要求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支付工資;那麼,大量的中小微企業絕對會“一關了之”,那時候,企業剩餘的財產別說發工資了,估計連補償金都難有著落。這樣的結果,估計是和該規定設計的初衷背道而馳了。

如果從平衡角度考慮,企業推遲復工,在法律政策資源上應當保障企業的選擇權;允許企業可以選擇停工,也可以選擇用各類假期衝抵,也可以選擇放假,也可以選擇輪休等方式,但是,要求企業和員工經協商後實施。

3.紓困

紓困的主要意思在於“紓”字,“紓”是舒緩、緩解的意思,紓困可以解釋為:緩解困難。

疫情期間,員工若不能上班,沒有收入來源,時間一長,生活會陷入困難;企業無法復工或者市場沒有恢復復工也沒生意,沒有經營就沒有收入,企業也困難。兩方都困難,如何有效紓解這兩方的困難呢?

一是保勞動者的民生,要求企業承擔員工的保障責任。“企業再難,難道還有員工難嗎?”在困難中掙扎的企業一看,不如關門大吉;結果是不但未能紓困,反而使困難加重、問題蔓延。

二是幫助企業紓困,不但不給困難企業增加保障責任,還要援助困難企業,使其能夠延續經營,渡過暫時的難關。只有困難企業活了,方可實現“不裁員、少裁員”的目標。

國家和各地紛紛提出援企紓困政策,如減稅降費、減租降息、減免社保、補貼等,勞動關係領域提出企業可以降薪、縮短工時、輪崗輪休、調劑休息日等政策,這些政策都是給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續命”,企業的困難紓解了,生產經營恢復了,員工的就業崗位保住了,和諧穩定的局面就形成了。

4.法治

法治,是指根據法律來治理國家。

依法治國是新時代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對現代社會中不同主體的基本要求是不同的;對於社會、企業和個人而言,法治是“法無規定即可為”,對於政府而言,法治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道德是內在的修養,只可約束自己,而不可要求他人,道德綁架不能成為各自主張的依據。抗疫期間,企業和員工對同一問題持不同觀點,雙方都要考量一下自己的觀點是否有法律依據。

協調勞動關係紛爭時,政府就像是定分止爭的裁判員,需要保持中立的地位;制訂勞動關係政策時,政府是在重置利益分配格局。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必須是部門規章以上法律位階的法律文件有權作出規定。在法治的要求下,任何加重企業和個人義務的措施都要有法可依。

目前,各個領域的改革已進入深水區,“大破大立”的改革舉措需要儘量避免,應當用“治大國如烹小鮮”的耐性穩步推進改革進程。制定“政府請客、企業買單”的勞動關係政策時,尤其要以法治的精神對合法性依據進行重點評估,首先要重點考察是否政策有法律依據,其次考察政策內容的合理性問題。

何為“圭臬”?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一是指土圭和水臬,是古代測日影、正四時和測度土地的儀器;二是比喻標準、準則和法度,可以據此作出決定或判斷;三是比喻把某些言論或價值傾向作為推理的思維規則。

希望以上四點內容可以成為當前勞動關係領域定分止爭的“圭臬”,使相關討論能在理性的軌道上不斷前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