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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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人 | 程向陽律師(勞動法律師)

勞動部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

勞部發〔1995〕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發佈後,一些地區和部門詢問有關問題,經研究,對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做出解答,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並將執行中的情況及時轉告我部。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

一、問: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佈後,企業職工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是否一定要每週休息兩天?

答:有條件的企業應儘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業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二、問:實行新工時制後,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還實行嗎?

答:《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國務院沒有發佈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出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

三、問:《規定》第九條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貫徹執行《規定》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這就是既要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也要保證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完成,確保全國生產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定》所提到的有困難的企業主要是指:需要連續生產作業,而勞動組織、班制一時難以調整到位的關係國計民生的行業、企業;確有較多業務技術骨幹需經較長時間培訓合格上崗才能進一步縮短工時的企業;如立即實行新工時制,可能要嚴重影響企業完成生產任務、企業信譽和企業職工收入,確需一段準備過渡時間的企業。

這時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於上述暫時存在困難的企業,各地區、各部門務必加強指導,精心指導,幫助他們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步驟;上述企業也應立足自身,挖掘潛力,積極創造條件,力爭早日實行新工時制度,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月1日再實行。

四、問:如果有些企業只因極少數技術骨幹輪換不過來而影響《規定》的貫徹實施,能不能用加班加點的辦法予以解決?

答:為了使更多的企業職工能夠實施新工時制度,企業首先要抓緊進行業務、技術骨幹的培養,以便有足夠的技術力量輪換頂班。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全體職工的健康和休息權利,也能保證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在抓緊培訓技術骨幹的同時,為使企業絕大多數職工能儘早實行新工時制度,可以採取一些過渡性措施,即對極少數技術骨幹發加班工資或補休。但是,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本人協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術骨幹的身體健康;三不能無限期地延續下去,必須儘快招聘合作人才或抓緊培訓合格人才。

五、問: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答: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例如:企業中從事高級管理、推銷、貨運、裝卸、長途運輸駕駛、押運、非生產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個體工作崗位的職工,出租車駕駛員等,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鑑於每個企業的情況不同,企業可依據上述原則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並按有關規定報批。

六、問: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石油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亦工亦農或由於受能源、原材料從應等條件限制難以均衡生產的鄉鎮企業的職工等。另外,對於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於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也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

對於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規定》的有關條款,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同時,各企業主管部門也應積極創造條件,儘可能使企業的生產任務均衡合理,幫助企業解決貫徹《規定》中的實際問題。

七、問: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是否可以進一步縮短工作時間?

答: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週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八、問:中外合營企業中外籍人員,應如何執行《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經國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規定時,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因此,在《規定》發佈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員工,其工作時間仍可按原合同執行。

九、問: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是在每週40小時、還是在每週44小時基礎上計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業所執行的工時制度為基礎。即實行以每週40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週40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實行每週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週44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上述加班加點,仍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1997年5月1日以後,一律應以每週40小時為基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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