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申請審查制度是怎樣的?有哪些特徵?

韓國發明專利審查制度具有以下特徵:先申請原則;早期公開原則;請求審查原則;授權後異議制。申請及公開: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先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後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自動公佈或根據申請人要求在申請日起18個月內進行公開。請求實質審查:申請人必須在從申請日(或國際申請日)起5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如果申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該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答覆審查意見:從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到接收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大概需要18至24個月時間。申請人必須在接收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做出答覆。申請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長請求,每次可延長一個月,延期次數沒有限制。專利登記手續:如果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即發出授權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以內辦理專利登記手續,並繳納登記費及前三年的年費。授權後異議制:申請人交付費用後,工業產權局即在專利註冊公報上公佈,自公佈之日起3個月內為異議期。異議期後,審查員作出決定,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的最終駁回決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後30天內上訴到工業產權法庭,對工業產權法庭決定的訴訟由專利法院審理,如果對專利法院的決定不服,最終上訴到最高法院。

韓國專利申請審查制度是怎樣的?有哪些特徵?

韓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的最大特點是經過實質性審查,並且考慮到實用新型技術生命週期較短、實用新型保護期短於專利權,且實用新型申請人大多為個人,KIPO計劃擴大適用優先審查的實用新型申請範圍,大幅放寬請求優先申請的條件,使更多個人用戶更便捷地利用實用新型優先審查制度。按照KIPO現有制度,普通實用新型申請獲權週期為自申請日起10個月。儘管優先審查程序可將獲權週期縮短至3個月,但由於現有優先程序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公認的、確有快速獲權需要的申請(例如申請涉及技術已經或即將投入商業運作;或急需獲權以防止侵權),且申請人須單獨提交優先審查的證明文件。於2006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優先審查制度將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實用新型申請,並規定如申請人在提交實用新型申請時申請普通審查,可於2個月內重新申請優先審查,且無須提交其他任何附加文件。此外,為幫助申請人節約開支,KIPO已於2006年5月1日在實用新型優先審查制度中引入固定最低費率,取消原先請求優先審查須繳納的附加費,將費用固定為16.7萬韓元(約合177美元)

韓國外觀設計專利審查制度分為審查註冊制和對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觀設計非審查註冊制並行的方法。

審查註冊制的外觀設計:即對申請註冊的外觀設計的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進行實質審查。包括以下審查步驟:申請及公佈:首先對外觀設計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應申請人的要求,可以公佈其申請,之後對外觀設計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答覆審查意見:經實質審查發現駁回理由時,審查員將發出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作出答覆。申請人必須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陳述意見或修改。申請人可以請求延長答覆期限,延期次數限於二次,每次可延長一個月;專利登記手續:如果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即發出授權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以內辦理專利登記手續,並繳納登記費及前三年的年費。

非審查註冊制的外觀設計:對外觀設計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然後做出註冊授權決定,交納登記費後,就授予專利權;在授權公告後有三個月的異議期。非審查註冊制外觀設計只適用:B1(衣物),C1(床單、地板席子、帷幕), F3(辦公用紙、印刷品), F4(包裝紙、包裝容器) M1(紡織物等),2008年1月1日起,加工食品(manufactured foods)和餐飾(table luxuries)兩種流行性和仿製性較強的外觀設計申請將正式列入非實審制範圍。在非實質審查制中,從申請到授權約為四個月時間,且還可以享受諸如:多項申請等新的申請程序待遇,即對大分類相同的物品允許20個以內的外觀設計以一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方式提出,即複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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