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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安家》熱播
直擊國人對房產的痛點
引起廣大網友熱議
房產作為一般家庭最重要的財富
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和現實問題
大家關注到了嗎?
假離婚,人財兩空?
劇中,羅晉飾演的男主角徐店長為了能在購買第二套房屋時避稅,於是和妻子張乘乘假離婚,並將房屋過戶到妻子名下。結果由於妻子“激情犯錯”,“假離婚”變成“真離婚”。
假離婚有效嗎?
徐店長還有機會要回
屬於自己的房屋權益嗎?
婚姻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離婚行為有效。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徐店長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及風險,並不存在假離婚之說。徐店長與前妻的假離婚在法律面前已經是“真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那麼徐店長還有機會要回
房子中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嗎?
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議離婚,該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拘束力。徐店長要想拿回房子中屬於自己的一半,可能並不容易,除非有證據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買房,兒媳要加名?
劇中,房似錦新官上任三把火,憑藉自己高超的銷售技巧,將積壓的房源一一出售。其中,有一套賣給了包子鋪的嚴老兩口,二人一輩子起早貪黑賣包子,只為給兒子結婚全款買一套房子。然而在房產證簽字的時候,兒子突然提出要加上兒媳的名字,兒媳還以“懷孕”為由給老兩口施壓,最終嚴嬸鬆了口。
受贈子女購房時加了配偶的名字
該行為如何認定呢?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如果在房產證上加了兒媳的名字,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應認為兒媳是該房子的所有權人之一。
嚴叔出資購買房產落戶在雙方名下的情形可能推定為具有贈與的意思,在登記完畢後一般不允許撤銷。將來若離婚,兒媳可據此享有對該房子的所有權益。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當然在具體案件中,對於何為“明確表示”仍然會有爭議。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需要為兒子購買婚房,在是否加兒媳名字的問題上應當慎重考慮,可以對贈與目的進行約定,附加贈與義務,且對未能結婚的後果提前設想並作出相應約定或者安排。
買到“凶宅”,怎麼辦?
房似錦店長到任前,先來到靜宜門店租房,中介把一套“凶宅”出租給房店長,並提醒房屋是“凶宅”,建議房店長謹慎考慮。
只有找靠譜中介
才會告訴你是否為“凶宅”
否則就只能自認倒黴嗎?
現實中“凶宅”通常會影響到買家購房的決定,也有可能會影響到房屋價格。所以賣房人和中介有義務告知,否則有可能會承擔退房退款、賠償等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54條規定
一方採用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所以對於賣房人故意隱瞞“凶宅”事實的欺詐行為,享有撤銷權的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撤銷該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法理論,合同被撤銷後即自始無效,其後果是雙方互負返還義務,買房人應將房屋返還出賣人;出賣人有義務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如果造成買房人損失的,賣房人還需賠償損失。
如果購買的“凶宅”價格遠遠低於正常的房屋市場價格,因遠低於市場價格,作為買房人則為明知房屋有瑕疵,此時再以“凶宅”為由要求退房則較難以支持。
阿拉丁是否應當退還中介費?
劇中阿拉丁房產中介作為專業的中介服務機構,其在居間過程中未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向客戶推薦已被司法查封房屋,導致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阿拉丁房產中介公司
是否應當退還客戶中介費?
房屋中介行為從法律上稱為居間行為。阿拉丁房產中介公司作為從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的專業機構,其在居間介紹買賣雙方簽約前應主動核實待交易的房屋產權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是否存在限制交易的情形。因而,調查房屋產權權屬是阿拉丁房產中介公司應盡的義務。阿拉丁房產中介公司除應當退還客戶繳納的中介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5億上海老洋房”
電視劇中關於上海“老洋房”買賣的橋段在網上引發熱議。房主龔先生因家族企業陷入財務危機,無奈之下希望通過出售家中的祖宅緩解經濟壓力。但在買家已準備購買之時,龔先生祖輩的一個遠房親戚太表姑奶奶卻突然出現。該親戚早年間落難至上海,龔先生的祖輩好心收留並允許其在院落中搭建一間小平房,並在此安家。在得知龔先生準備賣房且成交價可能為1.5億時,這家人揚言“不給5千萬決不搬走”。之後龔先生找了施工隊強行拆除了那間小平房,那位太表姑奶奶也被她自己叫來的警察帶走了。
太表姑奶奶說他們一家子
在老洋房住了40年
房子也應當有他們一份嗎?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根據物權公示原則,該套老洋房不動產權證書上所登記的人即為房屋的所有權人。
《物權法》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劇中,不動產權證上登記的所有人僅為龔家的爺爺,而無其他按份共有人或共同共有人,故房屋所有權應當屬於龔家單獨所有。且期間也並未發生其他所有權轉讓行為,老洋房的所有權自然不會因為太表姑奶奶一家居住四十年而發生轉移。
老洋房賣掉之後所得房款
理應有太表姑奶奶家一份嗎?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龔家賣掉老洋房所得房款應屬於龔家所有,不給太表姑奶奶搬家費合法,給太表姑奶奶家搬家費合情。
太表姑奶奶一家拒不搬出
老洋房是否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物權法》第六十六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老洋房屬於龔家的私有合法財產,太表姑奶奶一家強佔拒不搬出,已經侵犯龔家的合法權益。
龔家此時有哪些維權辦法?
《物權法》第三十二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龔家此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生活中因房屋出租、買賣、
繼承、司法拍賣等原因
導致房產所有權
受損的情形層出不窮
關鍵時候應拿起法律武器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