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躍亭又道歉了,王校長又上熱搜了,法人們終於坐不住了

在2019年全國普天同慶的雙十一當日,遠在美國的賈躍亭先生也不忘之前的承諾,遠隔重洋不遠萬里,給全體尊敬債權人寄來了一封名為《還債回國和把FF做成是我時刻揹負的重任》的道歉信。同時,邀請祖國全體債權人參加11月25日在美國法拉第未來公司總部的債權人大會,共商其個人破產重組大計。加之前不久有“國民老公”之稱的王思聰先生被法院強制執行的熱搜新聞。無疑讓漸入冬季的我們,燃起了一把“溫暖”的小火苗。很多人都在想,原來富人的日子也不好過啊。可他們不都有自己的公司嗎?雖然他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欠的錢不是與個人財產無關嗎?

賈躍亭又道歉了,王校長又上熱搜了,法人們終於坐不住了

今天,筆者就來簡單分析一下,法律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法人”到底是不是“人”?

別誤會,這絕對沒有罵街的意思。因為在法律意義上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然人就是我們個人啦。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聽著有點難懂?其實在我國就是指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說明的是,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態之一。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所以,法人即公司只是在法律上擬製其具有人格權利。但問題是法人並不是真正的人。所以在法律上就確定了一個自然人,由其對外代表公司行使權利並承擔責任。那麼這個人,就是我們老百姓口中的“法人”,但法律上我們應該叫其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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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與義務

法律上沒有隻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情況,反過來也是一樣,同樣沒有隻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好事。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其享受風光與權利的同時也承擔著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判承擔法律責任,而公司又不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那麼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法院就會對公司進行強制執行。作為對外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將被採取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司法強制措施。同時,日常經營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個人身份為公司債務提供擔保的情況,這樣一來,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也可能成為法庭上的被告。執行過程中,將直接成為被執行人。從而影響到其個人全部資產。

賈躍亭又道歉了,王校長又上熱搜了,法人們終於坐不住了

筆者雖不八卦王校長到底為什麼欠了錢,也不妄斷賈總的破產重組方案能否通過。但從兩位風雲人物欠債的報道中就不難看出,作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校長和賈總,因上述原因被牽扯到個人資產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所以,筆者在此特奉勸所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們,風光無限好,且行且珍惜。

哦對了,我還想多問一句賈總,去美國的火車票找誰給報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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