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品牌服裝 涉案金額達3559萬

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採用“實體店+互聯網”的銷售模式,銷售明知是假冒LV、GUCCI、CHANEL等品牌註冊商標的服裝,銷售金額達3559萬餘元。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700萬元。

被告人程某自述其為“時尚博主”即“網紅”,在全國擁有40餘萬“粉絲”。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開始,王某(另案處理)同被告人程某在未獲得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等品牌的權利人委託和授權的情況下,在深圳市南山區三地設置倉庫、門店和網絡銷售點,從中山、東莞等地定製假冒上述品牌註冊商標的服裝對外銷售。期間,王某、程某先後招聘員工李某、周某、史某、李某莎、李某翠等人到上述三個地點工作。

2018年6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對上述三個地點進行檢查,現場查扣服裝一批。經深圳市商標協會及相關授權公司鑑別,查扣的服裝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經深圳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價值為人民幣6194.34萬元,根據實際銷售價格核算價值為人民幣607萬餘元。調取的銷售軟件服務器中相關電子數據顯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王某、程某等人共銷售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等品牌註冊商標的服裝129557件,銷售金額為人民幣3559萬餘元。2018年11月2日,程某被抓獲歸案。

南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程某等人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間共銷售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等品牌註冊商標的服裝129557件,銷售金額人民幣3559萬餘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程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連線法官

本案是一起利用“實體店+互聯網”模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互聯網銷售的“短、平、快”優勢銷售“A貨”,短短十個月,銷售金額便達3559萬餘元,數額巨大,嚴重損害了商標權人的良好商譽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衝擊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本案判決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通過罰金刑的充分運用,從經濟上剝奪了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有效震懾了侵權犯罪分子,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引導公眾樹立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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