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法易讀40】淺談防控新冠肺炎過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

【“疫”法易讀40】淺談防控新冠肺炎過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我們發現疫情防控相關用品都比原來貴了很多,為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商品價格管理,遼寧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用品的價格監督檢查力度,查處多起鬨抬價格、不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案件。

那麼法律規定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如何處罰?本期欄目邀請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趙豔哲律師進行解讀。

【“疫”法易讀40】淺談防控新冠肺炎過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

先看兩個案例:

案例1:1月29日,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於1月24日以1元/個價格購進一次性醫用口罩100個,對外銷售價格10元/個,該行為涉嫌哄抬價格牟取暴利,鞍山市市場監管局已對其立案調查,並將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2:1月27日,丹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丹東市元寶區某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所銷售的3M面罩未進行明碼標價,丹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立案調查,並將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疫”法易讀40】淺談防控新冠肺炎過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


那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呢?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 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 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 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 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此外,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包括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 措施的行為,以及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等行為。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價格法》第六章、《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五條詳細規定了各項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例如,對“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 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 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給您提個醒:經營者應依法經營,千萬不要存在僥倖心理,進行哄抬價格、不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一旦被查處,將會面臨行政處罰,如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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