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

很多用人單位在用工時出於成本的考慮,不給或少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殊不知這種行為的法律風險極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不允許協商和打折扣,這樣做很容易得不償失。下面總結幾個較大的法律風險點供創業的弟兄們借鑑:

一、行政責任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4)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二、民事責任

(1)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用人單位可能承擔員工的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員工依法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發生的全部工傷費用都將由用人單位承擔。萬一員工不幸工傷死亡,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費用相加起來將是中小企業無法承受之重,數額巨大足以使企業面臨破產風險。

綜上所述,公司應該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不繳或者少繳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而這種風險是不可控的,一旦爆發將會給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甚至滅頂之災,所以創業者不可不察也!

作者簡介:陶廣律師,政法大學法學碩士,自主擇業軍官,致力於公司治理與法律風險防控領域,歡迎各位創業的小夥伴關注我的公眾號:燕趙企業法律顧問。創業的路上有你也有我,共同開創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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