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牌被私拆,原是“一地兩租”惹了禍

2019年10月4日凌晨,在容縣某村路旁,一名鉤機司機在未經廣告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拆除了立在該處的廣告牌。事後,廣告公司將僱傭鉤機司機私拆廣告牌的村民韋某告上了容縣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查明事實發現,2019年9月10日,南寧某廣告公司因廣告業務需要,與容縣容州鎮村民劉某、黃某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兩人位於容縣至平南公路旁的約60平方米的土地用以安裝廣告牌,並按期支付了租金。該公司於合同簽訂時支付了第一年租金1200元后,在租賃的土地上安裝了廣告牌。

法院同時還了解到,該土地所有權人劉某、黃某曾與某農牧公司於2012年、2014年先後簽訂《承包開發xx村無公害蔬菜基地協議書》;後某農牧公司又與村民韋某簽訂了《容縣xx基地合作協議》,將該地轉租給韋某。劉某、黃某與廣告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時,他們與某農牧公司先前所簽訂的《承包開發xx村無公害蔬菜基地協議書》尚未到期。

私拆廣告牌與“一地兩租”為兩回事,法院判賠

在庭審中,韋某認為,因土地所有權人與某農牧公司所簽訂的協議期限未到,其與該農牧公司簽訂的協議則在期限內,因此現在應由其經營使用;南寧某廣告公司在該土地上安裝廣告牌的行為,侵犯了其對土地的經營使用權。為此,韋某在要求廣告公司拆除廣告牌未果後,遂於2019年10月4日凌晨,僱用鉤機拆除了廣告公司安裝在涉案土地上的廣告牌。

法院經審理案件後,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失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韋某向南寧某廣告公司賠償廣告牌製作費、設計費等共34800元。

“本案的糾紛是物權的侵權糾紛,與‘一地兩租’是兩個不同的糾紛。”容縣法院的法官釋法稱,該案中,韋某因“一地兩租”行為,導致與廣告公司在涉案租賃土地安放廣告牌而發生爭議,本應通過合法途徑予以解決,但韋某卻不尋求合法途徑維權,而是採取不理智、不合法的手段,私自強拆廣告公司安裝的廣告牌,其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依法應當承擔侵權損失賠償責任。

(記者 黃清 陳梅 通訊員 陸寧芳)

原標題:私拆廣告牌 牽出“一地兩租”案 法院判私拆方侵權賠款,提醒市民物權糾紛應合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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