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垃圾倒在垃圾場就“萬事大吉”了?
NO!
檢察官帶你看看如何通過公益訴訟監督整治,
防止垃圾二次汙染。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蓬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能中發現,轄區內某鎮村委會的垃圾轉運站露天堆放大量生活垃圾,臭氣熏天,蒼蠅成群,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由於垃圾站地面未作水泥硬底化處理,每當遇到大雨,垃圾產生的汙水會直接滲入地下,流入河道,對周圍的土壤、河流造成二次汙染。
看幾張圖片感受一下這段有味道的文字吧!
處理結果
蓬江區人民檢察院向該鎮政府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該鎮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徹底清理露天堆放的垃圾,並加強對該轉運站的管理。
鎮政府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行動,及時派員前往現場瞭解情況,責令相關部門共清理生活垃圾500多噸。如今,該垃圾轉運站已改造完畢,將約120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站地面平整並用混凝土硬底化,並搭建約400平方米的鐵皮棚遮擋雨水,修建排水渠分流雨水、汙水收集渠、修建圍場等等,徹底解決了垃圾轉運站二次汙染問題。
再來看看整改後的狀況
法條鏈接
1、問:附近居民經常亂倒生活垃圾,臭氣熏天,誰來管?
答:《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生活垃圾清掃、分類和收集轉運、處置工作。
2、問:隨意傾倒垃圾會被處罰嗎?
答:當然會!
《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第八條規定: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並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居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櫃、床等大件傢俱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家庭裝修廢棄物或者廢棄沙發、衣櫃、床等大件傢俱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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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下檢察室:0750-359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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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馮穎心
圖片:第四檢察部
編輯:陳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