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和起訴書,兩者的區別!

昨日,有個新聞引發了大家的關注和討論,江歌的母親正式在青島法院向劉鑫提起了訴訟,陳律師注意到,關於這則新聞的討論標題也好,媒體的報道也好,都使用了“被江歌母親起訴,劉鑫拒收起訴書”這樣的表述,作為律師,我又不得不跳出來普普法了,這個“起訴書”在我們專業人士看著確實太彆扭了!

什麼是起訴書?

起訴書,是在刑事案件中由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體審判的法律文書。

起訴書的出具主體是檢察機關,一般是由公訴科來製作完成。起訴書的內容包括被告人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犯罪的事實和證據、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等項內容。在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査、核對事實、補充證據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要製作起訴書,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書副本。由檢察長或檢察員署名,經檢察長批准,也可由助理檢察員以“代理檢察員”名義署名。

起訴書遞交到法院後,法院有義務把起訴書送達給被告人(正在羈押的,由法院送達到羈押場所),如果被告人有辯護人的,辯護人也有權利查看起訴書。

針對起訴書,辯護人會製作辯護詞,法院根據控辯雙方的控辯居中裁判,作出決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起訴狀和起訴書,兩者的區別!

檢察院製作的起訴書

注意:公安機關把全部案卷移交給檢察院公訴科的時候也會製作法律文書,那份文書的名字叫做起訴意見書,起訴意見書只具有參考意義,最終還是以檢察院製作的起訴書為準。

起訴狀和起訴書,兩者的區別!

公安局製作的起訴意見書

什麼是起訴狀?

起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根據訴訟的性質和目的不同,起訴狀可以分為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和刑事自訴狀。

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和聯繫方式,法人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律師則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即可;

(2)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3)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當事人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

起訴狀和起訴書,兩者的區別!

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

看到這,相信大家已經有概念了,江歌母親訴劉鑫的案件其實是民事起訴狀而不是起訴書。

這個起訴狀和起訴書在不懂法的人眼裡可能會覺得是同一件事情,但是法律是非常嚴謹的,在法律人眼裡,起訴狀和起訴書完全是兩回事。

文章作者:陳豪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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