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個案代理認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之功能 | 巡迴觀旨

由個案代理認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之功能 | 巡迴觀旨

文/俞雅琪 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師事務所


剛入初夏,福州暴雨如注,情緒也容易分佈於兩極。移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隨著“篤”一聲清脆的法槌聲,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以開庭方式完成詢問程序及評議半小時後,當庭宣判:“本院經審查認為,林某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審。”此刻,我們歡欣鼓舞。於當事人林某某而言,其再審申請獲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案件有了實質性進展,心情自然愉悅。於我們代理人而言,能夠當庭獲得提審結果,大雨猶如鞭炮聲,聲聲入耳。


這是一個涉礦合夥協議糾紛,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福州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受理該案後,定於6月27日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詢問;該案審判長系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長,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該案採用開庭方式詢問,全程錄音錄像,並邀請了福建省電視臺媒體監督報道;案件經開庭詢問後,合議庭當場評議宣判。總結該案非實體性案情之外的因素或標籤,出現了新穎的或被時代賦予新含義的概念,諸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巡迴詢問”、“當庭裁判”等。這些新概念體現的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即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一、巡回法庭設立


自2014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的改革部署提出後,經研究、論證、制定試點方案、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正式登上了時代的舞臺。2015年1月28日,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設立。迄今,全國在深圳、瀋陽、南京、鄭州、重慶、西安設立六個巡回法庭、覆蓋26個省份的總體佈局基本完成;每個巡回法庭立足巡迴區域,與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共同構成最高審判機關審判權的網絡,行使審判職能。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司法改革“試驗田”和“排頭兵”的巡回法庭,創新和改造了審判權運行機制,自設立之初即承載了太多期待:作為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期望通過最高審判權重心下移,打破、克服司法地方化;同時方便群眾就近訴訟、減少訟累;另外,以期通過案件分流、職能分工,優化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配置,更好地開展法律續造工作,推進法律的統一適用。所有功能最終目標均指向從制度層面實現審判的公正,從而實現建設法治國家司法公正、公平的訴求,以維護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仰。


現巡回法庭實施兩年有餘,其是否實現了設立之初被期待的功能,又是否“無心插柳柳成蔭”實現了一些未被認識的功能,尚不作評論。巡回法庭制度的功能可以從多維角度去探求。在此,僅通過案件代理概況,從當事人和律師的微觀角度來梳理和具化巡回法庭制度的功能和目的。


案件當事人和律師最為在乎的兩點:首先是公正,其次是效率。故而,我們關注的是,巡回法庭的設立及制度創新是否有利於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功能之一:方便當事人訴訟


首先,巡回法庭的設立在物理空間和心理層面均拉近了當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距離,便於當事人訴訟。從前,最高人民法院設在北京,雖然當事人知道在那,可心理上總覺得難以企及,即便真的有什麼委屈需要申訴和訴訟,也需經過長途跋涉,花費大量時間和經濟成本,當事人和最高審判機構之間好似總存在著那麼一堵隔離牆。巡回法庭設立後,最高人民法院即成了“家門口的法院”,這種說法雖然可能有失偏頗,但卻形象地體現了巡回法庭之於當事人的感觀。現在,最高人民法院不僅存在於北京,也存在於六大巡迴區的駐點城市,而六大巡迴區的駐點城市相較於北京,空間和心理上總是近那麼一些。


其次,巡回法庭採取的系列制度和措施,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工作主線。巡回法庭創新推行巡迴開庭、閱卷、詢問、宣判、接訪等巡迴審判措施,甚至在固定地方法院創設巡迴點制度,進一步方便了當事人,為當事人節省了訴訟成本,減少負累。正如本案,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福州市,第三巡回法庭為當事人便利著想,決定借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庭,合議庭法官及輔助人員親赴福州開庭詢問。當事人對此舉深表感激,感激法院從當事人角度出發為當事人訴訟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我們相信,各個巡回法庭採用巡迴審判案件的實例應該會越來越多。


除此之外,各個巡回法庭亦在不斷創新司法便民舉措,比如第三巡回法庭遠程跨區域立案,使巡迴區域內的當事人在離自己最近的基層法院就能完成立案手續,免除路途勞頓之苦;又如遠程視頻接訪系統,達到當事人即便足不出戶,通過視頻方式亦能進行申訴,拓寬了群眾訴求表達渠道。


三、功能之二:增加當事人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


巡回法庭審理案件,當事人親歷庭審,得以體驗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熟練駕馭庭審和展現專業能力的動態場景,有利於增加當事人對法院審判的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


巡回法庭通過合議庭隨機、主審法官巡迴輪換、庭領導帶頭辦案等制度以期剋制地方司法化,防止各種力量干預案件,儘可能實現公平正義。但對於當事人而言,制度的設計其實不如直觀感受來的真實。當事人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通過觀察法官駕馭庭審的表現,法官對爭議焦點的歸納、雙方對爭議焦點的意見闡述,法官直奔主題查證事實的過程等,就能感受到法官是否負責、法官專業水平如何,進而判斷法官的裁判是否可信任。


上述合夥協議糾紛案開庭詢問結束後,我方當事人發自真心地感慨:“這三個法官問到了很多在二審程序中不被問及的問題,但這些問題都和案件事實密切相關。三個法官庭審中非常熟練,經驗非常豐富,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風采,而且,副庭長還親自審案,挺受觸動的。”


我們認為,所謂的司法信任,應該基於具體案件的審判過程,在這個審判過程中,即便當事人不明白具體程序背後的價值和意義,但是他們對於法官最直觀的感受,構成了對判決結果是否值得信賴、是否公平的基礎要素。


四、功能之三:提升司法效率


在本案代理過程中,當庭宣判直擊內心。法院宣判時間有兩種:當庭宣判和擇期宣判。雖然很多年以前法院就提倡過當庭宣判,但囿於案情疑難複雜、法院案件數量太多等諸多原因,當庭宣判的案件非常少見。於是乎,在上述合夥協議糾紛案件法官詢問結束後,讓雙方耐心等待,合議庭半小時後當庭評議,讓我們感到非常驚訝和激動。


當庭宣判得以實現的前提是主審法官負責制,即法官有權自己決定案件的結果。如果像之前裁判文書需要向副庭長、庭長層層報批的情況,是不可能做到當庭宣判的。而巡回法庭可以做到。因為巡回法庭的審判模式系審判長主持案件全程審理,並簽發裁判文書;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經合議庭成員簽署後,由審判長簽發。據悉,部分巡回法庭的當庭宣判比例還是挺高的,當庭宣判或許會成為巡回法庭辦案新常態。


當庭宣判突出了庭審的中心作用,具有諸多積極作用:其一,能夠提高司法審判的效率,及時定紛止爭;其二,減輕負累,當事人在宣判時不用再跑一趟;其三,也有助於防止人為干預司法因素,減少對法官可能造成的干擾,更能體現公平正義。因此,巡回法庭力倡當庭宣判,還是受到當事人和律師熱烈歡迎的,這也使庭審變得更加刺激、有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合議庭法官當庭宣判後,進一步釋明,考慮到雙方紛爭由來已久,給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會盡快安排庭審。由此說明,巡回法庭亦注重提升司法效率,致力於儘快穩定各方當事人法律關係。


總體上,當事人和律師能感受到巡回法庭的審判效率。


五、功能之四:改變律師業務格局,提高律師業務水平


作為律師,我們當然關注巡回法庭的成立給律師行業和律師本身帶來的影響和契機。巡回法庭的成立破除了律師承接業務的隱性地域藩籬。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再傾向性地選擇北京執業律師,在巡回法庭駐點城市或所在省份將有可能興起一批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的律師。這應該是一個漸進且不可逆的過程。對市場敏感的律師在業務方向、業務內容、業務量上可能力求轉型或尋求合作,整個律師行業發展的格局可能因此而發生一些改變。


當律師的市場眼光瞄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理的案件,由於巡回法庭審理的案件大部分屬重大、疑難、複雜,且巡回法庭中立性和專業性更強,則需律師不能侷限於現有的知識儲備、法律素養和專業水準,否則無法匹配案件類型特徵以及巡回法庭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律師如何為當事人在巡回法庭案件上提供更為優質、高效的服務,則成為了需要琢磨的問題。


當然,律師如何與巡回法庭法官開展有效的常態溝通,也是一個有價值的問題。律師和法官屬於法律職業共同體,司法審判離不開法官和律師的共同作用,律師和法官應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並形成良性的互動關係。比如,律師應當增加與巡回法庭的溝通、交流,可以積極地在巡回法庭設置的律師志願服務崗上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又如,律師應當樹立為法官查清案件事實和理解法律提供輔助和便利的意識,完成一些職責所需確也能給法官減負的工作。


本文所述巡回法庭的功能和意義僅是我們從當事人和律師角度在代理案件中直觀感受到的,是否具有普適性,尚待商榷。一言以蔽之,巡回法庭的設立在某種程度上其實超出司法審判作用本身,兼具審判之外的促進各方關係升級的作用。雖然巡回法庭及其審級等設計從成立之前即存在各種爭議,但巡回法庭的設立還是應當給予一定的肯定。無論當事人,還是法律人,均信仰大的概念,比如公平、正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義,則是巡回法庭引領司法改革向縱深推進不變的方向,對其將來產生的功能和意義,理應充滿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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