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物資出口通關常見問題解答

政策解讀篇

一、國家對出口醫療物資的最新管理要求是什麼?

答:按照《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的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企業,在向海關報關時,須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承諾出口產品已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要求。

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的要求(以下簡稱“53號公告”),4月10日起需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醫療物資出口通關常見問題解答

二、醫療物資出口是否限定在指定企業或交易平臺?

答:沒有!符合“公告”要求的相關醫療物資均可通過正常通關流程申報出口。海關不會指定任何醫療物資的出口企業、交易平臺以及代理企業。


醫療物資出口通關常見問題解答

謠言

三、未獲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註冊證書,但已獲得國外相關標準認證,能否出口?

答:根據“5號公告”規定,出口相關醫療物資應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要求。針對已獲得國外相關標準認證,但尚未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的情況,建議相關企業按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及時獲取註冊證書。

四、國家對出口醫療物資的管理還會有變化嗎?

答:根據“5號公告”所述,為了保障相關出口醫療物資的質量安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視疫情發展情況動態調整出口質量監管措施。請廣大出口企業提前做好準備,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口岸通關篇

五、出口醫療物資的通關手續有什麼變化?

答:“5號公告”發佈以後,企業申報出口公告範圍內的5類醫療物資時,在通關環節與之前相比需新增提交“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和“出口醫療物資聲明”,其中“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應與報關單申報信息一致。海關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驗放相關出口醫療物資。

“53號公告”發佈以後, 有11類出口醫療物資需實施出口商品檢驗。此次新增實施出口商品檢驗的醫療物資不實施產地檢驗,申報時無需電子底賬。企業需在申報時註明是否醫用。

其中,在“5號公告”範圍內的醫療物資,按照上述要求提交隨附單據。其他出口醫療物資,建議企業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管理類別,在向海關申報時,參照“5號公告”的要求,分別提供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備案證明,以及質量安全聲明。

六、“5號公告”和“53號公告”所列範圍之外的物資出口,需要提交相關單證嗎?

答:對於公告範圍之外的非醫用防護用品等出口物資,無需提交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聲明,通關手續按原有要求辦理。

七、如何查詢出口防疫物資是否獲得我國醫療器械註冊?

答:國家藥監局對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設立了專門的查詢渠道並動態更新相關信息,如需查詢請登錄國家藥監局官網(www.nmpa.gov.cn/WS04/CL2582/)。

如有任何關於防疫物資的問題,都可聯繫我哦~sx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