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成果轉化政策40年回顧與反思

“科技成果轉化”是中國過去40年科技體制改革中出現頻率最高的關鍵詞,是中國科技體制改革,乃至市場化改革進程中不能忽略的主題。中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究竟是多少,有沒有一個準確的統計數字,是否明顯低於國際水平?中國政策語境下的“科技成果轉化”與發達國家談的“技術轉移”有何異同?當前以產權關係調整為主要突破口的改革舉措能否真正解決我們面臨的問題與困境?在推動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方面,中國做對了什麼,未來的方向又在哪裡?


科技成果是一個帶有明顯“中國特色”的概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界定,科技成果指的是“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使用價值的成果”。而“科技成果轉化”,按照《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18年度報告(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給出的定義: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需要指出的是,在討論這一問題時,國外政策和研究學者普遍使用的是“技術轉移”(technologytransfer),而非“成果轉化”,其原因在於從改革開放之初直到現在,在我國政府始終是科研活動,特別是高校和公立科研機構科研活動的主要資助者,同時又是絕大部分高校和科研機構乃至國有企業的舉辦者、出資人和管理者。也正因為如此,中國政策語境下的“成果轉化”,既有著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科研項目委託人、科研經費出資人與項目承擔者、經費使用者之間的合同義務關係,也有著政府作為相關機構舉辦者、對科研成果這類無形資產的產權歸屬關係。

另一個不同之處在於,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創新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的流動是按照市場機制、遵循資源最優配置原則自發組織與實現的,政府在技術轉移方面的相關政策重點是制定規則(如專利法、合同法)、完善市場,包括對創新能力強而商業化能力相對薄弱的中小企業予以一定扶持,對使用公共資金進行研發活動的機構提出相應要求。而我國在科技體制,乃至經濟體制改革之初,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市場缺失,產學研部門之間相互分割,創新要素不能自由流動,因而,政府一直以來強調的科技成果轉化,其背後涉及的因素要遠遠超出技術轉移,而與科研項目、經費、人員,乃至科研機構的管理體制密切相關,這些都造成了認識、解決這一問題的複雜性、困難性。


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沿革歷程


根據不同時期政策重點,參考相關研究,可以將過去40年來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沿革歷程大體劃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起步發展期(1978—1988),其背景是全國科學大會的召開和科技體制改革的啟動,黨的十二大提出“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科技發展指導方針,1985年,中央發佈《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先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舉措,包括建立科技成果管理體系,大力發展技術市場,恢復建立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支持科技人員合理流動(兼職取酬),設立科技計劃項目(星火計劃、火炬計劃、國家新產品試產計劃),技術轉讓相關的稅收優惠與獎勵政策等,核心是用市場、而非計劃手段解決科技經濟“兩張皮”的問題,其成效也非常明顯,掀起了科技人員“下海”熱潮,創辦了一大批民營科技企業,出現了中關村“電子一條街”、武漢東湖科技一條街等科技企業聚集地。


第二個階段是全面深化期(1988—1998)。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頒佈實施,“依靠、面向”方針上升為法律。1995年,國務院作出《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提出“科教興國”戰略。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頒佈實施。這一時期主要延續了之前的政策思路,但範圍更廣、力度更大,具體舉措包括大力發展科技孵化器、生產力中心等科技中介機構,大力發展高新區等科技園區,實施相關專項計劃如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產學研結合計劃等,其成效是高新區、大學科技園區、校辦企業蓬勃發展,技術市場交易規模不斷擴大。


第三個階段是加速發展期(1998—2008)。1999年中央發佈《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2006年全國科學技術大會召開,《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及配套政策頒佈,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國家創新體系上升為國家戰略,以企業為主體、利用市場機制,推動產學研合作成為主導政策邏輯,具體舉措包括對科技產業化項目實行財政、金融扶持政策,對科研機構(應用型院所)轉製為企業給予專項政策支持,對高新技術產品和企業實行稅收扶持政策,實施國家技術創新引導工程、建立技術轉移中心和產業創新聯盟,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推動科技與金融結合。其成效是企業日益成為創新主體,基於市場化交易的技術轉讓、許可、投資漸趨主流。


第四個階段是重點突破期(2008年至今)。十八大提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將創新置於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位置,十九大以來加大科技體制改革力度,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頒佈《實施く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2016),出臺《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2016),完成科技成果轉化“三部曲”,推動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三權下放”,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定獎勵比例,特別是個人比例,用制度手段與經濟激勵推動技術轉移轉化;先後設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實施技術創新引導專項、推進金融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支持;推進技術轉移示範機構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和科技中介機構發展,出臺《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加強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建設,構建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構建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評價體系,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從“重點突破”向“體系施策”轉變


應該看到,新時期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思路,越來越從“重點突破”向“體系施策”轉變,尤其是科技成果轉化“三部曲”的實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根據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披露的數據:2017年全國科技成果轉化合同項數9907項,比上年同比增長34.1%,金額121.1億元,同比增長66.1%,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總額超過1億元的單位達31家,同比增長55.0%,受財政資助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轉化合同金額為32.4億元,同比增長3.7倍;技術轉讓(許可、作價投資)、開發、諮詢、服務合同項數353986項,同比增長59.9%,合同金額751.8億元,同比增長27.5%;科技創富效應進一步顯現。科研人員獲得的現金和股權獎勵金額達47.2億元,同比增長24.2%,獎勵研發與轉化主要貢獻人員金額42.6億元,同比增長70.8%,佔獎勵科研人員總金額的比例達到90.3%,出現了一批轉讓、許可作價過億的重大成果轉讓案例。


與此同時,該報告調研顯示,一些長期反映的、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障礙依然突出,排名前四位的分別為:缺乏專業服務機構和服務人才、科技成果價值低與市場需求脫節、缺乏科技成果轉化導向評價機制、公益類成果轉化激勵體系尚未形成,可以看到,激勵機制已經不是最為突出的問題。應當說,與國際通行經驗相比,目前中國在科技成果轉化經濟激勵上的力度已經是最大的,但相當一部分科研人員仍然感覺缺乏有效的動力。原因何在?如前所述,對於大多數公立大學和科研機構而言,其考核評價指標更多在科研產出而非成果應用之上,如果說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由於科研經費相對短缺,為彌補經費不足,大學和科研院所推動技術產業化、承接企業研發項目的動力還比較強,隨著過去20年,特別是過去10年來國家研發經費投入的持續增加,公立大學和科研機構的經費來源結構已發生較大變化,來自政府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特別是競爭性項目成為主流,科研論文等學術成果成為主要考核指標。雖然相當一部分計劃項目同樣強調專利等技術指標,但由於新技術產業化、商業化涉及大量科研以外的因素,面臨工程化開發、規模化生產、市場化推廣當中大量的不確定性,並非科研人員所長,在實踐上也很難要求和考核,而這也就是導致基於官方統計口徑的成果轉化率始終偏低的一個重要原因。


日前,北京市正在加快推動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科技成果產權由過去的國家單位擁有轉化為科技人員可以個人擁有。而從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從“供給側”角度出發,通過產權關係調整與加強經濟激勵只能部分解決問題,無論科技成果轉化,還是技術轉移,其最終目標在於經濟價值的實現,更多地需要從需求側,特別是企業實際需求的角度出發,由企業主動提出和承接。在今天企業研發投入已佔到全社會研發投入70%以上,一大批企業走到技術創新前沿,甚至投入巨資開展基礎研究的今天,企業必然會在技術轉移轉化中日益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與其從供給側角度去“推動”科研人員轉化成果,不如從需求側角度,通過鼓勵企業投資研發與創新來間接“拉動”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需求。與此同時,將科技成果與產業需求對接,本身就是一項專業化的活動,需要對科研規律、產業化規律、市場規律均非常熟悉,具備技術、管理、法律等跨學科背景、經驗豐富的專門人才。從國際經驗來看,知名大學如斯坦福、科研機構如馬普學會,普遍建立了技術轉移專門機構或專門的知識產權許可運營公司。因此,在供給側、需求側雙向著力的同時,還要特別重視技術轉移轉化環境和平臺的建設,“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隨著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當我們能夠建立起一個企業、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機構、政府部門各歸其位、各司其職,促進科研活動、創新活動、商業活動各項制度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相對完善的生態體系之日,包括知識在內的各種創新要素能夠順暢流動和優化配置,也許就不再需要面對“科技成果轉化難”的苦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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